《昆明市土地儲備管理辦法》7月1日起施行

日前,市政府辦公室發布《昆明市土地儲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共7章38條,主要對昆明市土地儲備部門職能職責、計劃管理、儲備范圍和方式、土地整理利用供應、資金管理等方面進行規范,將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

年度土地儲備計劃將作為實施土地儲備和供應依據

原《辦法》自2010年頒布施行以來已有10余年。為了加強土地調控,優化土地資源配置,促進土地有效供給,規范土地儲備工作,昆明根據相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辦法》。

《辦法》明確,市、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度假)區管委會應當加強對土地儲備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土地儲備協調運行機制,研究解決土地儲備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昆明市土地礦產儲備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儲委會”)主要以主任辦公會的形式,統籌領導全市土地儲備工作,決策部署土地儲備供應有關重大事項,研究制定土地儲備供應有關政策和制度。

在計劃管理方面,《辦法》要求,根據土地市場調控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合理確定土地儲備規模,優先儲備閑置、空閑和低效利用的國有存量建設用地,以及列入國土空間規劃的基礎設施周邊土地、城市更新改造等項目涉及的土地。市和縣(市)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財政、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投資促進等有關部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等,按照規定編制土地儲備三年滾動計劃和年度土地儲備計劃,合理確定土地儲備規模,對可收儲的土地資源,在總量、結構、布局、時序等方面作出統籌安排。

年度土地儲備計劃應當包含上年度末儲備土地結轉情況(含上年度末的擬收儲土地及入庫儲備土地的地塊清單);年度新增儲備土地計劃(含當年新增擬收儲土地和新增入庫儲備土地規模及地塊清單);年度儲備土地前期開發計劃(含當年前期開發地塊清單);年度儲備土地供應計劃(含當年擬供應地塊清單);年度儲備土地臨時管護計劃;年度土地儲備資金需求總量等內容。經批準的年度土地儲備計劃,作為實施土地儲備和供應的依據。因土地市場調控政策變化或者低效用地再開發等原因,確需調整年度土地儲備計劃的,每年中期可調整一次,按照原審批程序備案、報批。

入庫儲備土地必須產權清晰

在儲備范圍和方式方面,《辦法》明確儲備土地必須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存在污染、文物遺存、礦產壓覆、洪澇隱患、地質災害風險等情況的土地,在按照有關規定由相關單位完成核查、評估和治理之前,不得入庫儲備。依法收回的國有土地,收購的土地,行使優先購買權取得的土地,已辦理農用地轉用、征收批準手續并完成征收的土地,以及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可以納入儲備范圍。

入庫儲備土地必須是產權清晰的土地。土地儲備機構應對土地取得方式及程序的合規性、經濟補償、土地權利(包括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等情況進行審核,不得為了收儲而強制征收土地。對于取得方式及程序不合規、補償不到位、土地權屬不清晰、應當辦理有關不動產登記手續而尚未辦理的土地,不得入庫儲備。

土地儲備方案應當包含土地的范圍、面積、現狀;土地的權屬來源及關系、用地手續批準情況等;國有建設用地規劃條件;征地拆遷費(收購補償費)、前期開發整理費用、稅費、資金成本、土地儲備管理費等土地儲備支出;土地供應方式、土地出讓起始價;土地供應價款的付款方式、繳庫時限、交地時間、土地開發建設條件、必要的土地供應條件等,以及其他有關事項內容。

按照《辦法》,縣(市)區政府、開發(度假)區管委會負責組織實施征地拆遷及補償工作,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嚴格進行征地和拆遷補償。收購儲備國有存量建設用地的價格、補償標準及核算按照有關規定執行。國有存量建設用地上的建(構)筑物、附著物按照城市征收與補償管理有關規定評估認定、辦理手續。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的,市、縣(市)區政府有優先購買權。收購儲備國有存量建設用地可以依法采取貨幣補償收購和土地置換收購方式。

儲備土地的前期開發應完成基礎設施建設

在前期開發、管護和供應方面,《辦法》明確,對納入儲備的土地,土地儲備機構應組織開展必要的前期開發,依法做好整理、保護、管理、臨時利用等工作。其中,儲備土地的前期開發應當按照該地塊的規劃,完成地塊內的道路、供水、供電、供氣、排水、通信、圍擋等基礎設施建設,并進行土地平整,滿足必要的“通平”要求。前期開發費用列入土地儲備支出。

儲備土地未供應前,土地儲備機構可將儲備土地或者連同地上建(構)筑物,通過出租、臨時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儲備土地的臨時利用,一般不超過2年,且不能影響土地供應。在城市規劃區內儲備土地的臨時使用,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需搭建建(構)筑物的應當按照程序報批。

儲備土地完成前期開發整理并具備供應條件后,應當納入年度土地供應計劃,由市和縣(市)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供地。供應已發證的儲備土地之前,應當收回并注銷其不動產權證書及不動產登記證明,并在不動產登記簿中予以注銷。

按照《辦法》,儲備土地的出讓起始價,應當根據評估價、土地儲備成本和基準地價、規劃設計條件等因素綜合確定,不得低于土地儲備和開發成本。五華區、盤龍區、官渡區、西山區、呈貢區、晉寧區、高新區、經開區、滇池度假區(以下統稱“主城區”)范圍內土地出讓起始價由市儲委會集體決策,主城區范圍以外的土地出讓起始價由屬地土地儲備議事協調機構依法集體決策。

儲備土地供應后,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繳納土地價款,由土地儲備機構牽頭,屬地政府、管委會和有關職能部門配合,按照土地儲備方案明確的方式向土地使用權人移交土地,并簽署土地移交書。未繳清土地價款的,不予移交土地。

在資金管理方面,《辦法》明確,土地儲備資金收支管理嚴格執行財政部和自然資源部關于土地儲備資金財務管理的規定。土地儲備資金通過政府預算安排,實行?顚S。此外,《辦法》要求,要探索引導社會資本參與片區綜合開發、存量盤活、城市更新、生態修復及土地綜合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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