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拖地后住戶滑倒摔傷,索賠12萬!官渡區法院判了

拖地后地面濕滑,業主在邁出電梯時滑倒摔傷,一紙訴狀將物業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賠償損失。這種情況,物業需要負責嗎?昆明市官渡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后判決,物業公司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承擔相應侵權責任,賠償業主5.8萬余元。

保潔拖地后地面濕滑

導致業主摔傷

原告謝某租住在昆明市官渡區某公共租賃住房內,該房屋由被告物業公司負責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物業公司保潔人員通常于每日清晨6至9時進行樓道清潔工作。事故發生前,謝某多次發現該樓負一層電梯口因保潔人員拖地造成地面濕滑,還曾向物業公司反映,要求將保潔工作安排在人員進出高峰期后進行,避免發生不測,但未得到處理。

2020年8月的一天,謝某乘電梯至負一樓,不料,因地面濕滑,謝某在邁出電梯門時滑倒摔傷。

當天,謝某到醫院進行了治療,經診斷為左側橈骨遠端、尺骨莖突骨折。為治療,2020年8月至2021年2月期間,謝某輾轉多個醫院進行檢查、治療。經昆明某鑒定中心鑒定,謝某此次損傷構成十級傷殘。

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謝某將物業公司起訴至昆明市官渡區人民法院,請求賠償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等各項損失共計12萬余元。

法院判決:

物業公司承擔50%責任

官渡區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受傷系在電梯口因地面濕滑導致摔倒所致,而公共場所管理人責任糾紛的特征是負有“安全保障義務”的公共場所管理人,未盡到該義務造成他人人身或財產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更具有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責任糾紛的特點,故本案案由應確定為“公共場所管理人責任糾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被告物業公司作為案涉小區的物業管理人,負有對小區公共場所進行危險預防以及消除安全隱患的義務。事發當日,確有保潔人員對原告所居住的單元進行樓道清潔,導致地面濕滑,且未放置警示標志,致原告剛出電梯就因地面濕滑摔倒受傷。根據本案查明事實,被告某物業公司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承擔相應侵權責任。

此外,在本案中,原告在本次事故發生前就注意到保潔人員在清晨住戶通行高峰期時拖地可能存在安全隱患,原告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身安全應具有審慎注意義務,其對該情況主觀上應盡到更多注意義務,故對原告的損害后果,其自身亦存在一定過錯。

結合本案實際,綜合雙方過錯程度,法院認定被告承擔50%,原告自行承擔50%。據此,原告所產生損失共116111.79元,應由被告向原告賠償58055.9元。

法官提醒,安全保障義務無論在我國《侵權責任法》抑或《民法典》中對此都有明確的規定。物業公司作為小區這一公共場所的管理人,對小區業主及進入小區的人應盡到法律規定的安全保障義務。在小區的日常管理中,對于安全隱患問題,要及時作出反應,如:擺放警示樁、張貼告知書、清除安全隱患等。如因物業公司沒有盡到應有職責,致使小區內人員遭受人身、財產損害的,物業公司應當賠償損失。同時,小區業主也應當提高風險意識,加強自我防范,避免此類事故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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