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下位于官渡區彩云北路海運花園小區的兩套法拍房,并且順利拿到產權證,本是件值得高興的事情,但讓王先生和李女士煩惱的是,拿證已3個多月了,還沒辦理好接房手續,裝修等各種事宜也沒法繼續。

海運花園小區
5月8日,在海運花園小區,債權人李先生和兩名業主正在物業服務中心等待負責人的答復。
海運花園小區債權人李先生介紹:“開發商差我們錢,2014年4月,小區房子被查封了一批。2017年至今,已經處理了100多套,最近的一批從1月3日開始拍賣,一般競拍成功后,法院裁定書下來,房子的所有權就轉移了。通常來說,裁定書下來就可以接房了,但物業公司一直找各種理由不給買受人辦理接房手續,所以我正在幫忙協商。”
其中一名買受人王先生說:“1月初拍賣完成后,我拿到法院的裁定書。法院的流程走完后,順利地辦理了產權證。但物業一直不給我們辦接房手續,我帶工人裝修也被攔下。”

競拍公告截圖
針對此事,云南金海物業服務有限公司物業負責人孫女士稱:“根據公司領導要求,需要繳清2015年到裁定書下來這段時間的物業費,要么是債權人繳,要么是買受人承擔。”
記者從債權人提供的競買公告上注意到,其中有一條寫道:“買受人自行辦理水、電、煤等戶名變更手續,相關費用自理;涉及水、電、物業管理等欠費,均由買受人承擔,本次交易未明確繳費義務人的費用,均由買受人承擔。”
但王先生和李女士均認為,法拍房拖欠的物業費應該由原房主承擔,物業公司可以起訴原房主,也就是開發商,買受人只承擔所有權變更日期開始的部分。
律師說法
拍賣是買賣行為 買受人應受合同約束
北京大成(昆明)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吳斌表示,針對法拍房拍賣公告中的“相關費用”及其他費用應當由誰承擔的問題,我國法律并沒有明確規定。但拍賣本質上是一種買賣行為,法院以拍賣公告的形式發出買賣要約,競拍人同意接受要約的條件,以締結合同的意思表示,按照公告要求的形式報名參與拍賣,報名成功,合同成立,雙方應當受合同條款約束。合同明確約定“買受人自行辦理水、電、煤等戶名變更手續,相關費用自理;涉及水、電、物業管理等欠費,均由買受人承擔,本次交易未明確繳費義務人的費用,均由買受人承擔。”因此,業主應當承擔拍賣公告中的“相關費用”及其他約定應由業主承擔的費用。
法拍房存在欠繳物管、水、電費的情況十分普遍。房屋一旦到了法拍環節,作為原業主的被執行人,很大可能會怠于繳納相關費用。但欠付的物管費究竟是多少,也不能聽信物業公司的一面之詞。買受人在決定參拍法拍房之前,就應當了解房屋可能涉及的欠費問題。買受人可向執行法院核實,確認執行法院是否向物業公司就欠費問題做過筆錄,也可直接以買受人的身份直接向物業公司核實,盡可能地要求物業公司提供繳費登記的憑證記錄,以備后期作為證據。當然,如果能夠與被執行人取得聯系,在其配合的情況下,核實前期的繳費情況、獲取繳費單據等。如果通過上述途徑都無法核實的,只能通過訴訟,由物業公司向法院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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