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關生活垃圾管理、特種行業和公共場所治安管理!昆明市兩件地方性法規將施行

4月13日,春城晚報-開屏新聞記者從昆明市人大常委會舉行的新聞發布會上獲悉,經昆明市人大常委會通過,并報經云南省人大常委會批準的《昆明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昆明市特種行業和公共場所治安管理條例》分別將于2023年6月1日和5月1日起施行。

《昆明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6月1日起施行

生活垃圾分為4大類 大件垃圾單獨分類

《管理條例》將生活垃圾分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廚余垃圾、其他垃圾4大類。除上述四大類外,大件垃圾應當單獨分類;農村生活垃圾分類類別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另行制定;裝修垃圾按照建筑垃圾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可回收物,是指適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紙類、塑料、玻璃、金屬、織物等;

●有害垃圾,是指對人體健康、自然環境造成直接或者潛在危害的生活廢棄物,包括《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中列明的廢熒光燈管、廢含汞血壓計、廢含汞溫度計、廢藥品、廢殺蟲劑和消毒劑、廢油漆、廢鉛蓄電池、廢鎳鎘電池和氧化汞電池以及電子類危險廢物等;

●廚余垃圾,是指易腐爛、含有機質的生活垃圾,包括家庭廚余垃圾、餐廚垃圾和其他廚余垃圾等;

●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廚余垃圾以外的生活垃圾。

●大件垃圾,是指日常生活中產生的重量超過5千克或者體積大于0.2立方米或者長度超過1米,且整體性強而需要拆解后再利用或者處理的廢舊家具等廢棄物及各類廢家用電器、電子產品等。

單位和個人應承擔一定處理費用

《管理條例》明確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義務,并按照產生者付費的原則承擔一定處理費用。同時鼓勵通過表彰、獎勵、積分兌換等方式,促進單位和個人按照規定分類投放生活垃圾。

明確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標準和省、市相關要求配套建設生活垃圾處理設施。配套建設的生活垃圾處理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并投入使用。已建成的生活垃圾處理設施不符合標準和規范的,應當組織逐步升級改造。

此外,《管理條例》明確禁止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場所;確有必要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的,應按照規定先行重建、補建或者提供替代設施、場所。

不得將裝修垃圾等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

《管理條例》要求建立生產、流通、消費等領域的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工作機制,依法禁止、限制生產、銷售和使用一次性塑料制品,限制商品過度包裝,倡導家庭和個人使用可循環利用的物品,引導消費者防止餐飲浪費行為,積極推行凈菜上市和潔凈農副產品進城。

同時,要求社會公眾履行生活垃圾分類定時定點投放的義務,不得將裝修垃圾等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禁止隨意傾倒、拋撒、堆放或者焚燒生活垃圾。同時,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制度,明確劃定不同區域的具體管理責任人及其管理職責。

將考評結果納入政府績效考核體系

《管理條例》明確從事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置的單位,應當取得相應服務許可證;從事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特許經營權,并按照作業標準及規范,提供安全、穩定、環保的服務。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不得混合收集、中轉、運輸,運輸過程中不得沿途丟棄、遺撒生活垃圾。各縣(市)區、開發(度假)區城市管理部門對環衛車輛審核后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審核并辦理通行證。

同時,明確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和開發(度假)區管委會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考核制度,并按照規定將考評結果納入政府績效考核體系。建立全市統一的生活垃圾分類監管信息系統,將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納入社區治理和網格化管理。招募督導員、志愿者或者委托社區工作者、物業服務人員,宣傳、指導和監督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違反規定將被處罰

《管理條例》明確了生活垃圾處理設施規劃與建設和生活垃圾源頭減量相關禁止性規定的法律責任,明確了對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個人以及生活垃圾的管理責任人違反相關規定的處罰規定,明確了從事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置單位未按作業規范處理生活垃圾的行政處罰規定。

單位和個人,未在指定地點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單位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隨意傾倒、拋撒、堆放或者焚燒生活垃圾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在城市規劃區內將裝修垃圾等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單位處30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00元以下罰款。受到罰款處罰的個人,經教育、勸誡后自覺履行法定義務,并自愿參加生活垃圾分類等社區服務活動的,可以依法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處罰。

《昆明市特種行業和公共場所治安管理條例》5月1日起施行

網約房納入特種行業并實行備案管理

《條例》明確,特種行業包括旅館業;公章刻制業、印刷業;典當業、寄售業、廢舊金屬收購業、舊機動車交易業等舊貨業;機動車維修業;開鎖服務業;網約房經營業;其他依照法律、法規應當采取特定治安管理措施的行業。此外,印刷業、廢舊金屬收購業、舊機動車交易業、機動車維修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公共場所包括營業性歌舞游藝場所;營業性休閑服務場所;營業性康體服務場所。此外,營業性歌舞游藝場所按照娛樂場所的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條例》按照“放管服”改革有關政策,將生產性廢舊金屬收購業、開鎖服務業許可管理調整為備案管理;旅館業、公章刻制業保留許可管理,進一步簡化審批材料,全面實行告知承諾管理。

同時,為規范網約房治安管理,《條例》將網約房納入特種行業并實行備案管理,落實實名制監管措施,對網約房經營者應當登記核驗入住人員有效身份信息、入住時間、退房時間等信息,實時向公安機關報送,不得向未提供合法有效身份證明的人員提供住宿服務等從業規范進行了規定。

此外,《條例》規定營業性康體服務場所應當如實登記凌晨2時至上午8時在場所內消費人員有效身份信息,并實時向公安機關報送;規定旅館業經營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的,依法履行未成年人保護的相關措施;明確營業性康體服務場所包廂、包間設置、燈光亮度、視頻監控等安全技術防范措施,參照娛樂場所的有關規定執行等,進一步規范公共場所治安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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