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紀委監委通報糧食購銷領域腐敗問題典型案例(二、三)

一、大理州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原黨組成員、副主任,原大理州糧食局黨組書記、局長施曙光,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賄賂問題。

2013年至2020年,施曙光利用職務便利或者職務上的影響,多次接受糧食企業老板、糧倉設備供應商、工程項目負責人的請托,為請托人在糧庫建設項目撥款、糧食購銷業務、糧食質檢設備采購項目等方面謀取利益,非法收受請托人所送財物共計30萬元。施曙光還存在其他嚴重違紀違法問題,2022年6月受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

二、紅河州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原黨組成員、二級調研員楊建發,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賄賂問題。

2002年至2018年,楊建發利用擔任州糧食局副局長兼紅河糧油集團董事長、州糧食局保留副處長待遇干部等職務便利,為相關企業或個人在企業經營、動態糧油儲備檢查、工程項目承攬和推進等方面提供幫助或關照,非法收受他人送給的現金和高檔煙酒等財物共計144.98萬元。楊建發還存在其他嚴重違紀違法問題,2022年6月受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

三、昆明市官渡區發展和改革局原副局長向元富,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賄賂問題。

2010年至2018年,向元富利用擔任官渡區發展和改革局糧食管理科科長、總經濟師、副局長等職務便利,為相關企業在糧油代儲和糧庫建設方面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所送財物共計36.31萬元。向元富還存在其他嚴重違紀違法問題,2022年7月受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

四、文山州富寧縣發展和改革局原黨委委員、副局長,原富寧縣糧食局局長趙仁坤,非法安排他人虛開工程發票、虛增采購設備套取下屬單位公款問題。

2014年至2015年,趙仁坤利用擔任縣糧食局局長職務便利,非法安排他人虛增采購設備或通過工程老板虛開工程發票,套取縣糧食局下屬企業富寧縣糧食購銷總公司新華公司圍墻及樓梯改造工程款、采購設備款等公款86萬元,其中78.5萬元被趙仁坤非法占為己有。趙仁坤還存在其他嚴重違紀違法問題,2022年8月受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

云南省紀委監委通報四起糧食購銷領域腐敗問題典型案例(三)

一、臨滄市糧食儲備經營有限公司原董事長兼總經理周天溶,伙同他人虛構糧食交易、虛增采購數量套取國家資金非法占為己有,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賄賂等問題。

2014年至2017年,周天溶通過虛增采購數量、低買高入賬、簽訂虛假購銷合同等方式,套取單位資金共計1106.17萬元,其中989.17萬元被周天溶非法占為己有。2003年至2021年,周天溶利用職務便利,為酒業公司、糧商在糧食購銷、業務合作等方面謀取利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所送財物共計382.4萬元,其中索賄351萬元。2012年至2015年,周天溶違規將購糧貸款2400萬元出借給其他公司使用,并將收取的利息和資金占用費41.8萬元非法占為己有。周天溶還存在其他嚴重違法問題,2022年8月受到開除公職處分,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

二、昭通糧油集團有限公司原董事長、總經理江濤,伙同他人虛構購銷合同和出入庫臺賬套取輪換差價資金進行私分,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賄賂問題。

2010年至2013年,江濤在擔任原昭通國家糧食儲備庫主任期間,伙同他人對儲備庫以虛構糧食購銷合同、虛構糧食出入庫臺賬等方式套取的輪換價差資金共計50.57萬元進行私分,其中江濤個人分得16.5萬元。2007年至2021年,江濤利用職務便利,為相關企業和個人在糧食購銷、糧食加工、糧食監管、貨款撥付等方面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所送財物27.1萬元。江濤還存在其他嚴重違紀違法問題,2022年6月受到開除黨籍處分,解除其勞動合同,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

三、玉溪市峨山縣糧食購銷有限責任公司原董事、會計施正文,伙同他人虛增貨款、偽造付款憑證套取公款進行私分,利用職務便利截留侵吞公款問題。

2006年至2021年,施正文伙同公司其他班子成員、出納、某私營企業法定代表人,通過虛增貨款、偽造付款憑證等方式,套取公款214.44萬元進行私分,其中施正文個人分得105.55萬元。2015年,施正文利用職務便利,私自截留侵吞公司公款10萬元,并篡改會計明細賬、偽造會計記賬憑證掩蓋其行為。施正文還存在其他嚴重違紀違法問題,2022年4月受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

四、昭通市大關縣糧油儲備購銷有限公司原董事長兼經理朱前云,伙同他人虛增單價、虛報運費套取國家資金進行私分,利用職務便利向合作企業索要回扣問題。

2016年至2021年,朱前云利用職務便利,在公司與官渡區某精米加工廠、成都某糧油有限公司等企業合作期間,非法向合作企業索要回扣56.07萬元。2013年至2021年,朱前云與公司時任副經理劉某某等人合謀,通過虛增糧油購買單價讓合作方返還差價,虛報大米運費等方式,套取國家資金202.99萬元進行私分,其中朱前云個人分得54.48萬元。朱前云還存在其他嚴重違紀違法問題,2022年5月受到開除黨籍處分,解除其勞動合同,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

來源: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云南省紀委監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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