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1日消息,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日前印發《山東省工程建設領域工程款支付擔保實施辦法》的通知。
通知顯示,山東省行政區域內工程合同總價(暫估價)300萬元以上、合同工期3個月以上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向承包單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
房地產開發企業選擇資金共管方式替代工程款支付擔保的,項目開始預售后,可使用監管賬戶內的預售資金等額替代共管資金,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承包單位、預售資金監管部門、開戶銀行共同簽訂資金共管協議。或由開戶銀行依托監管賬戶內監管資金,向承包單位開具不可撤銷的銀行保函替代原工程款支付擔保。
通知指出,房企使用監管賬戶內的預售資金替代共管資金的,應當嚴格按照預售資金監管辦法支付工程款,不得使用商業承兌匯票等非現金方式支付工程款。房企申請終止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時仍未結清工程款的,應持續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方可解除預售資金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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