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實施細則》發布

12月7日,云南省政府公布的《云南省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明確禁止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資,并細化了防范、處置非法集資措施。其中,除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另有規定外,企業、個體工商戶名稱和經營范圍中不得包含“金融”“交易所”“交易中心”“理財”“財富管理”“股權眾籌”等字樣或者內容。

《細則》明確,省人民政府對全省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負總責,建立由有關部門以及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駐滇分支機構、派出機構參加的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機制。縣級及以上地方政府應當明確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機制的牽頭部門(以下簡稱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對監測、舉報、控告、移送以及上級交辦的非法集資線索,應當及時核查,著力遏制增量、消化存量、管控變量。

防范方面,各級政府應當建立非法集資監測預警機制,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體系,充分發揮網格化管理和基層群眾自治組織作用,運用大數據等現代信息技術手段,加強對非法集資的監測預警,推動打早打小。

其中,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加強企業、個體工商戶名稱和經營范圍等登記管理。除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另有規定外,企業、個體工商戶名稱和經營范圍中不得包含“金融”“交易所”“交易中心”“理財”“財富管理”“股權眾籌”等字樣或者內容。

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會同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部門、電信主管部門加強對涉嫌非法集資的互聯網信息和網站、移動應用程序等互聯網應用的監測。經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組織認定為用于非法集資的,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部門、電信主管部門應當及時依法作出處理。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加強對用戶發布信息的管理,不得制作、復制、發布、傳播涉嫌非法集資的信息。發現涉嫌非法集資的信息,應當保存有關記錄,并及時向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報告。

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發布包含集資內容的廣告或者以其他方式向社會公眾進行集資宣傳。行業協會、商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管理、自我約束,督促、引導成員積極防范非法集資,不組織、不協助、不參與非法集資。對涉嫌非法集資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

涉嫌非法集資的行為

●設立互聯網企業、投資及投資咨詢類企業、各類交易場所或者平臺、農民專業合作社、資金互助組織以及其他組織吸收資金

●以發行或者轉讓股權、債權,募集基金,銷售保險產品,或者以從事各類資產管理、虛擬貨幣、融資租賃業務等名義吸收資金

●在銷售商品、提供服務、投資項目等商業活動中,以承諾給付貨幣、股權、實物等回報的形式吸收資金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家有關規定,通過大眾傳播媒介、即時通信工具或者其他方式公開傳播吸收資金信息

●其他涉嫌非法集資的行為

處置非法集資采取的措施

(一)查封有關經營場所,查封、扣押有關資產

(二)責令非法集資人、非法集資協助人追回、變價出售有關資產用于清退集資資金

(三)經省、州、市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決定,按照規定通知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限制非法集資的個人或者非法集資單位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出境。采取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措施,應當經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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