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出臺實施意見:轉租10套以上住房的自然人需取得營業執照

日前,昆明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官網發布《關于整頓規范住房租賃市場秩序 加強輕資產住房租賃企業監管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指出,輕資產住房租賃企業單次收取租金的周期原則上不超過3個月;住房租賃企業不得變相開展金融業務,不得將住房租賃消費貸款相關內容嵌入住房租賃合同。

轉租住房10套以上的自然人需取得營業執照

《意見》指出,在昆明市從事住房租賃活動的房地產經紀機構、住房租賃企業和網絡信息平臺,以及轉租住房10套(間)以上的自然人,應當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取得營業執照。

網絡信息平臺對房屋權利人自行發布房源信息的,應對發布者身份和房源真實性進行核驗。對發布10套(間)以上轉租房源信息的單位或個人,應當核實發布主體經營資格。對機構及從業人員發布房源信息的,應當對機構身份和人員真實從業信息進行核驗。

未實名認證從業人員不得發布房源信息

不得允許未辦理開業報告的住房租賃企業、未向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完善登記信息的房地產經紀機構及未進行實名認證的從業人員發布房源信息。

不得允許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嚴重違法失信名單或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機構或個人發布房源信息;不得允許從業人員以個人名義發布機構出租或受托出租的房源信息;不得允許不具備相應經營資格的單位或個人,一次性或累計發布10套(間)以上轉租房源信息。

同一房源在同一網絡平臺僅可發布一次

網絡信息平臺要加快實現對同一房源信息合并展示,及時撤銷超過30個工作日未維護的房源信息。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要求網絡信息平臺提供有關住房租賃數據的,網絡信息平臺應當配合。

房地產經紀機構和住房租賃企業及從業人員對外發布房源信息的,應當對房源信息真實性、有效性負責。所發布的房源信息應當實名并注明所在機構及門店信息,并應當包含房源位置、用途、面積、圖片、價格等內容,滿足真實委托、真實狀況、真實價格的要求。同一機構的同一房源在同一網絡信息平臺僅可發布一次,在不同渠道發布的房源信息應當一致,已成交或撤銷委托的房源信息應在5個工作日內從各種渠道上撤銷。

單次收取租金周期不超過3個月

輕資產住房租賃企業單次收取租金的周期原則上不超過3個月;除市場變動導致的正常經營行為外,支付房屋權利人的租金原則上不高于收取承租人的租金。住房租賃經營機構不得通過私下向個人付費的方式,利用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從業人員收儲房源、獲取客戶。

輕資產住房租賃企業應當將收取的租金、押金納入監管賬戶,并通過監管賬戶向房屋權利人支付租金、向承租人退還押金。單次收取租金超過3個月的,或單次收取押金超過1個月的,對于超過部分的資金,由監管銀行進行監管,監管銀行自租賃合同生效后次月起,按月劃轉給住房租賃企業。監管銀行要通過系統對接的方式與昆明市房屋租賃管理服務平臺建立聯網對接,并根據昆明市房屋租賃管理服務平臺的住房租賃交易信息,按照監管協議對資金實施監管,并按規定實時推送監管資金收支等相關信息。

不得將住房租賃消費貸款嵌入租賃合同

住房租賃企業不得變相開展金融業務,不得將住房租賃消費貸款相關內容嵌入住房租賃合同,不得利用承租人信用套取住房租賃消費貸款,不得以隱瞞、欺騙、強迫等方式要求承租人使用住房租賃消費貸款,不得以租金分期、租金優惠等名義誘導承租人使用住房租賃消費貸款。金融機構應當嚴格管理住房租賃消費貸款,加強授信審查和用途管理,發放貸款前必須采取有效手段核查借款人身份信息,評估還款能力,核實借款意愿,并做好記錄。發放貸款時應明確向借款人告知相關業務的貸款性質、貸款金額、年化利率以及有關違約責任,切實保護借款人的知情權、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

貸款額度不得高于住房租賃合同金額

金融機構發放住房租賃消費貸款,應當以備案的住房租賃合同為依據,貸款額度不得高于住房租賃合同金額,貸款期限不得超過住房租賃合同期限,發放貸款的頻率應與借款人支付租金的頻率匹配,貸款資金只能劃入借款人賬戶,同時強化貸款資金用途管理,避免資金挪用風險。對于已實際發放給住房租賃企業的存量住房租賃消費貸款,金融機構應制定妥善處置方案,穩妥化解存量。各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要與金融機構共享有“高進低出”“長收短付”等高風險經營行為的住房租賃企業名單,金融機構要對企業進行風險評估,加強名單式管理,對列入上述名單的企業不得發放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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