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相關文件要求,云南省財政廳會同云南省林業和草原局起草了《云南省關于全面推進國家公園建設若干財政政策的實施意見(征求意見稿)》,日前,省財政廳發布公告,面向社會公眾廣泛征求意見。請提出意見的單位和個人,于12月14日前,通過電子郵件、傳真、信函等形式反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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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五華山省財政廳資源環境處
云南省關于全面推進國家公園建設若干財政政策的實施意見
(征求意見稿)
為深入貫徹《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轉發財政部、國家林草局(國家公園局)關于推進國家公園建設若干財政政策意見的通知》(國辦函〔2022〕93號)精神和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進一步精準發揮財政職能作用,支持國家公園建設,推動構建以國家公園為主體的自然保護地體系,結合我省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認真踐行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考察云南重要講話精神,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堅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體化保護和系統治理,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嚴格執行國家公園建設財政政策,創新財政資金運行機制,構建投入保障到位、資金統籌到位、引導帶動到位、績效管理到位的國家公園財政保障制度,為加快建立以國家公園為主體的自然保護地體系、爭當我國生態文明建設排頭兵、推動美麗云南建設提供有力支撐。
(二)工作原則
——堅持協同推進。立足公益屬性,充分發揮政府主導作用,明確財政支持重點方向,推動資金、稅收、政府采購等政策協同發力,提升財政政策綜合效能。
——堅持明晰事權。合理劃分省級與省以下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充分調動各級的積極性。統籌多元資金渠道,建立健全政府、企業、社會組織和公眾共同參與的長效機制。
——堅持有序推進。尊重自然生態系統原真性、整體性、系統性及其內在規律,按照國家公園的自然屬性、生態價值和管理目標,實行“一園一策”,有步驟、分階段推進國家公園建設。
——堅持全面績效。堅持將績效管理的理念和方法落實到國家公園建設領域財政資金預算編制、執行、監督全過程,注重結果導向、強調成本效益、硬化責任約束,提高財政資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三)主要目標。到2025年,充分發揮財政的支持引導作用,不斷完善財政政策,創新資金運行機制,基本建立以國家公園為主體的自然保護地體系財政保障制度,積極穩妥推進我省亞洲象、香格里拉、高黎貢山等國家公園建設。到2035年,健全以國家公園為主體的自然保護地體系財政保障制度,扎實完成哀牢山國家公園創建和亞洲象、香格里拉、高黎貢山等國家公園建設工作,為我省建成全國前列的國家公園體系提供有力支撐。
二、財政支持重點方向
(一)支持生態系統保護修復。堅持以自然恢復為主、人工修復為輔,綜合考慮生態系統原真性、完整性、自然地理單元連續性和經濟社會發展可持續性,統籌推進山水林田湖草沙一體化保護和修復。進一步強化森林、草原、濕地等自然資源的管理,以及受損自然資源、自然遺跡的修復治理。加大生態系統、物種及棲息地、自然景觀、自然遺跡的保護力度,做好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棲息地(生境)恢復,建設生態廊道,加強其棲息地連通性。推進森林草原防火、野生動植物救護、有害生物防治、野生動物疫源疫病防控體系建設。強化國家公園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監督管理,提升野外巡護能力,嚴厲打擊違法違規行為。
(二)支持國家公園創建和運行管理。支持納入《國家公園空間布局方案》的國家公園開展綜合科學考察、社會影響評價、符合性認定等前期工作。支持經批準啟動創建的國家公園開展生態保護修復、科普宣教、監測監管、社區發展、矛盾調處等工作。支持批準設立的國家公園開展勘界立標,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估、確權登記,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清查、價值評估、資產核算、考核評價、資產報告編制,國家公園規劃編制、標準體系和制度建設等,摸清國家公園內本底資源及其變動情況。在符合國家公園總體規劃和管控要求的前提下,完善國家公園內必要的業務用房、保護站(點)及附屬設施、檢查哨(卡)、道路等基礎設施。切實保障國家公園管理機構人員編制、運行管理等相關支出。
(三)支持國家公園協調發展。鼓勵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開展生態管護和社會服務,積極引導、吸納社區居民參與生態保護修復、自然教育、生態體驗等國家公園建設工作,推進共建共享。引導綠色產業發展,探索建立生態產品價值實現機制,實現保護和發展共贏。妥善調處矛盾沖突,平穩有序退出不符合管控要求的人為活動,對因保護確需退出的工礦企業及遷出的居民,依法給予補償或者安置,維護相關權利人合法利益。引導當地政府在國家公園周邊合理規劃建設入口社區,促進社區發展。
(四)支持科學研究和科普宣教。配強國家公園地面監測人員、紅外相機、監控攝像頭和無人機等網格化監測資源,建立健全“天空地”一體化綜合監測體系,納入有關監管信息平臺,建設智慧國家公園,提升國家公園信息化水平。支持開展森林、草原、濕地等碳匯計量監測,鼓勵將符合條件的碳匯項目開發為溫室氣體自愿減排項目。與科研院所建立合作關系,設立國家公園重大科技專項,支持開展亞洲象等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和熱帶雨林等生態系統以及傣、佤、藏等少數民族文化的保護研究,將成果應用于國家公園保護管理工作中。加強野外觀測站點建設,建設完善必要的自然教育基地、科普宣教和生態體驗等綠色營建基礎設施,開展自然教育活動和生態體驗。加強生態教育,推動建立生態學校,開發自然教育課程及讀本,多途徑培育國家公園文化。
(五)支持國際合作和社會參與。支持開展中老緬跨境生物多樣性保護行動,舉辦亞洲象和熱帶雨林保護、長臂猿棲息地保護修復等國際學術研討會,引領東南亞生態保護管理。健全社會參與和志愿者服務機制,搭建多方參與合作平臺,吸引企業、公益組織和社會各界志愿者參與生態保護,開展特色志愿服務項目。推進信息公開和宣傳引導,完善社會監督機制,提高公眾生態意識,形成全社會參與生態保護的良好局面。
三、建立財政支持政策體系
(一)合理劃分國家公園省級和省以下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根據國辦函〔2022〕93號文件精神,按照《云南省自然資源領域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實施方案》,對我省國家公園建設與管理的具體事務,明確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對于生態系統保護修復、國家公園基本建設、國家公園創建、科學研究、科普宣教、國際合作和社會參與等事項,按照中央授權范圍內的財政事權,切實履行省級與省以下承擔的支出責任;將國家公園管理機構人員、運行管理和矛盾沖突補償安置確定為省以下財政事權,由省以下承擔支出責任。其他事項按照《云南省自然資源領域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實施方案》相關規定執行。
(二)加大財政資金投入和統籌力度。建立以財政投入為主的多元化資金保障制度,加大對國家公園體系建設的投入力度。省級財政統籌資金對國家公園創建給予支持。省預算內投資對國家公園內符合條件的公益性和公共基礎設施建設予以支持。積極爭取國家財政資金,支持國家公園建設管理以及國家公園內森林、草原、濕地等生態保護修復。對預算績效突出的國家公園在安排補助資金時予以獎勵支持,對預算績效欠佳的適當扣減補助資金。各相關州(市)按規定加大資金統籌使用力度。
(三)建立健全生態保護補償制度。爭取中央財政支持,結合省級財力狀況,逐步加大重點生態功能區轉移支付力度,增強國家公園所在地區基本公共服務保障能力。建立健全森林、草原、濕地等領域生態保護補償機制。按照依法、自愿、有償的原則,對劃入國家公園內的集體所有土地及其附屬資源,探索通過租賃、置換、贖買等方式納入管理,并維護產權人權益。將國家公園內的林木按規定納入公益林管理,對集體和個人所有的商品林,可依法自主優先贖買。實施草原生態保護補助獎勵政策。探索建立反哺社區機制,增強社區可持續發展的潛力和動力,共享生態發展紅利。完善國家公園范圍內的野生動物肇事公眾責任保險制度,依法依規開展野生動物肇事補償。鼓勵受益地區與國家公園所在地區通過資金補償等方式建立橫向補償關系。探索建立體現碳匯價值的生態保護補償機制。
(四)落實落細相關稅收優惠和政府綠色采購等政策。對企業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項目所得,可按規定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對符合條件的污染防治第三方企業減按15%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對符合條件的企業或個人捐贈,可按規定享受相應稅收優惠,鼓勵社會捐助支持國家公園建設。嚴格執行政府綠色采購政策,有效發揮綠色采購引導作用,對符合政府綠色采購政策要求的產品,加大政府采購力度。
(五)積極創新多元化資金籌措機制。創新財政資金管理機制,調動企業、社會組織和公眾參與國家公園建設的積極性,形成多渠道、多元化、多層次的投資機制。鼓勵在依法界定各類自然資源資產產權主體權利和義務的基礎上,依托特許經營權等積極有序引入社會資本,構建高品質、多樣化的生態產品體系和價值實現機制。鼓勵金融和社會資本按市場化原則對國家公園建設管理項目提供融資支持,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在其業務范圍內,對符合條件的國家公園生態保護領域項目提供綠色信貸服務。利用多雙邊開發機構資金,支持國家公園體系、生物多樣性保護和可持續生態系統相關領域建設。
四、保障措施
(一)強化組織領導。推進以國家公園為主體的自然保護地體系建設,是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的重大舉措,是黨的二十大提出的重大任務,是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于推進國家公園建設決策部署的重要工作。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強化組織領導,切實履行職責,密切協調配合,確保國家公園建設各項工作穩妥推進、落實到位。
(二)強化協同推進。充分發揮我省國家公園建設工作領導小組作用,統籌開展國家公園建設工作。各州(市)、各有關部門要落實責任主體,細化任務分工,充分發揮各方工作積極性,形成工作合力。建立健全財政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上下聯動、橫向協作的工作協同推進機制。財政部門落實以國家公園為主體的自然保護地體系財政保障制度。國家公園主管部門加強對國家公園布局、規劃、創建、管理等的業務指導。各州(市)要結合實際,加強統籌組織,積極整合資源,細化完善政策,進一步健全財政保障政策和制度,扎實推進各項任務落實。
(三)強化支出責任。各級政府要根據本實施意見確定的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合理安排預算,落實支出責任。州(市)政府要切實承擔相應的支出責任,避免基層政府承擔過多支出責任。對貧困地區、沿邊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等下級政府因自身財力不足,履行財政事權存在困難的,上級財政通過加大轉移支付力度予以支持。
(四)強化資金安全高效。認真貫徹中央建立的國家公園財政保障“1+N”制度體系,嚴格執行中央出臺的有關資金管理辦法、財務管理制度、績效管理辦法等,抓好細化落實,促進規范運行。根據中央和省級績效管理辦法,結合“一園一策”的實際,按照建設管理、生態保護修復、生態資產和生態服務價值、資金管理等科學合理設置績效目標,定期開展績效評價。省財政廳會同省林草局根據工作需要對國家公園補助資金開展重點績效評價。強化績效評價結果運用,將績效評價結果作為資金分配和政策調整的重要依據。
(五)強化監督管理。國家公園依托設立方案和總體規劃,明確建設內容和實施進度,深化前期工作,加強項目謀劃儲備,實施項目庫管理,確保預算執行效率和國家公園建設成效。按照“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各級主管部門負責項目實施和資金使用管理,各級財政部門負責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管理。各級要配合財政部云南監管局加強就地監管。
本實施意見以支持國家公園建設為主,對國家公園外的其他自然保護地,可以參照執行本實施意見有關政策,但自然保護地管理方面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來源:云南省財政廳、云南省人民政府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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