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保監會:確保監管賬戶內資金始終不低于竣工交付所需資金額度70%

11月14日,中國銀保監會、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人民銀行有關部門負責人就《關于商業銀行出具保函置換預售監管資金有關工作的通知》答記者問。

據觀點新媒體了解,《通知》要求,保函僅可用于置換依法合規設立的預售資金監管賬戶的監管額度內資金。置換金額不得超過監管賬戶中確保項目竣工交付所需的資金額度的30%,置換后的監管資金不得低于監管賬戶中確保項目竣工交付所需的資金額度的70%。

監管額度內資金撥付使用時,保函金額相應下調,確保監管賬戶內資金始終不低于項目竣工交付所需的資金額度的70%。如房地產企業未向監管賬戶內補足差額資金,保函金額不得調整。此外,要求商業銀行合理確定保函期限,確保與項目建設周期相匹配。

房地產企業提供商業銀行出具的保函,向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請求釋放預售資金監管賬戶相應額度資金的,監管賬戶行應配合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做好必要的審核工作。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研究同意后向監管賬戶行發出撥付指令。監管賬戶行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撥付指令做好資金撥付,并等額減少賬戶管理額度。

商業銀行在出具保函置換預售監管資金時,要參照開發貸款授信標準,選擇經營穩健、財務狀況良好的優質房地產企業。保函額度全額計入對房地產企業及其所屬集團的統一授信額度。

要通過保證金、房地產企業反擔保以及其他增信措施,防范保函業務風險,按要求計提風險資本,提取風險準備。一旦出現墊付,出函銀行要及時向房地產企業采取追索措施,保全債權安全。墊付資金應足額計提撥備、真實分類,不得隱藏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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