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1日,深圳市發布了非商品性質房地產轉讓辦法(征求意見稿)。
據了解,該辦法所稱非商品性質房地產是指通過協議方式供應且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或不動產登記證書記載的土地性質為非商品房性質或不得轉讓、限自用等類型的房地產。
招拍掛用地,城市更新開發建設用地、非農建設用地、征地返還用地、土地整備留用地、歷史遺留違法建筑以及居住用途的房地產不適用該辦法。
除法律法規或市政府批準的其他情形外,非商品性質的土地未建成前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
非商品性質廠房、研發用房、倉儲(堆場)、物流建筑等房地產建成滿10年后,可按規定補繳地價后進入市場,限整體轉讓。受讓對象應符合我市工業樓宇轉讓和工業區塊線管理的有關規定,并取得產業主管部門同意意見。
非商品性質的商業、辦公、旅館業建筑、商務公寓、游樂設施等房地產,可按規定補繳地價后進入市場進行轉讓,其中游樂設施、旅館業建筑、肉菜市場、會議中心等房地產限整體轉讓。
非商品性質的公共管理與服務設施、交通設施、公用設施等用途的房地產中,營利性的房地產可按規定補繳地價后進入市場,限整體轉讓;非營利性的房地產原則上不得轉讓,特殊情形確需轉讓的,應由行業主管部門按程序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審批同意后按規定辦理。
產權歸政府或政府部門的非商品性質房地產原則上不得轉讓,但因政府盤活存量資產需要調撥、劃轉、出售等轉讓房地產情形的,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按規定提出申請,由財政部門審核并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后出具同意轉讓的批復文件。
因發行基礎設施領域不動產投資信托基金(REITs)需要轉讓非商品性質房地產的,由市發展改革部門會同相關部門提出意見后報請市政府批準并核發批復。轉讓后的土地利用、產權限制等條件維持不變。
不動產登記部門在辦理不動產登記時,出讓合同約定為非商品性質或限自用的,不動產登記簿和不動產登記證書中統一備注產權限制條件為不得轉讓。
該辦法實施以前,在同一宗地上部分房地產已按我市有關規定辦理過非商品性質房地產轉商品性質手續的,該宗地上其余房地產仍可辦理轉商品性質手續,涉及補繳地價的,按該市現行地價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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