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持續開展房地產廣告違法行為專項整治

6月17日,昆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官網發布關于規范房地產廣告行為的提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房地產廣告發布規定》,擬定了22條房地產廣告的具體情形提示,同時5月至12月,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持續開展房地產廣告違法行為專項整治。

房地產廣告不能“任性”了!昆明開展專項整治

房地產廣告,指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權利人、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發布的房地產項目預售、預租、出售、出租、項目轉讓以及其他房地產項目介紹的廣告。

1、發布房地產廣告,應當具有或者提供下列相應真實、合法、有效的證明文件:

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權利人、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的營業執照或者其他主體資格證明;

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

土地主管部門頒發的項目土地使用權證明;

工程竣工驗收合格證明;

發布房地產項目預售、出售廣告,應當具有地方政府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預售、銷售許可證證明;

出租、項目轉讓廣告,應當具有相應的產權證明;

中介機構發布所代理的房地產項目廣告,應當提供業主委托證明;

確認廣告內容真實性的其他證明文件。

2、不得發布房地產廣告的情形:

在未經依法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上開發建設的;

在未經國家征用的集體所有的土地上建設的;

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預售房地產,但未取得該項目預售許可證的;

權屬有爭議的;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建設的;

不符合工程質量標準,經驗收不合格的;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3、房地產廣告必須真實、合法、科學、準確,不得欺騙、誤導消費者。

4、房地產廣告,房源信息應當真實,面積應當表明為建筑面積或者套內建筑面積,并不得含有以下內容:

升值或者投資回報的承諾;

以項目到達某一具體參照物的所需時間表示項目位置;

違反國家有關價格管理的規定;

對規劃或者建設中的交通、商業、文化教育設施以及其他市政條件作誤導宣傳。

5、房地產預售、銷售廣告,必須載明下列事項:

開發企業名稱;

中介服務機構代理銷售的,載明該機構名稱;

預售或者銷售許可證書號。

6、廣告中僅介紹房地產項目名稱的,可以不必載明上述事項。

7、房地產廣告不得含有風水、占卜等封建迷信內容,對項目情況進行的說明、渲染,不得有悖社會良好風尚。

8、房地產廣告中涉及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所有或者使用的基本單位應當是有實際意義的完整的生產、生活空間。

9、房地產廣告中對價格有表示的,應當清楚表示為實際的銷售價格,明示價格的有效期限。

10、房地產廣告中的項目位置示意圖,應當準確、清楚,比例恰當。

11、房地產廣告中涉及的交通、商業、文化教育設施及其他市政條件等,如在規劃或者建設中,應當在廣告中注明。

12、房地產廣告涉及內部結構、裝修裝飾的,應當真實、準確。

13、房地產廣告中不得利用其他項目的形象、環境作為本項目的效果。

14、房地產廣告中使用建筑設計效果圖或者模型照片的,應當在廣告中注明。

15、房地產廣告中不得出現融資或者變相融資的內容。

16、房地產廣告中涉及貸款服務的,應當載明提供貸款的銀行名稱及貸款額度、年期。

17、房地產廣告中不得含有廣告主能夠為入住者辦理戶口、就業、升學等事項的承諾。

18、房地產廣告中涉及物業管理內容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涉及尚未實現的物業管理內容,應當在廣告中注明。

19、房地產廣告中涉及房地產價格評估的,應當表明評估單位、估價師和評估時間;使用其他數據、統計資料、文摘、引用語的,應當真實、準確,表明出處。

20、房地產開發企業或其委托的房地產中介機構在銷售商品房過程中,不得利用中小學幼兒園等文化教育設施和項目進行宣傳,使購房者對入學資格或義務教育配套產生誤解。

21、房地產開發企業或其委托的房地產中介機構在銷售商品房時,不得以廣告宣傳明示或者暗示承諾購買商品房可以獲取中小學幼兒園學位資格。

22、房地產開發企業或其委托的房地產中介機構在房地產廣告宣傳中,不得利用“名校”“學區房”等教育設施和項目形象進行誤導宣傳。

來源:昆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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