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玉溪市紅塔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紅塔區某餐吧向未成年人售酒的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沒收其違法所得65元,罰款3萬元。這是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實施以來,玉溪市開出的首張向未成年人售酒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賣給未成年人12瓶啤酒
2月9日晚,該餐吧向未成年人王某銷售了12瓶啤酒。此后,王某和劉某、趙某等未成年人在該餐吧包房內進行了飲用。
執法人員調查得知,該餐吧營業執照經營范圍包括酒吧服務,營業時間為19時至次日2時,主要經營酒水,從經營范圍、營業時間、主要經營品類等綜合考慮,該餐吧屬于酒吧,卻未在顯著位置設置未成年人禁入標志。
根據《未成年人保護法》相關條款,該餐吧涉嫌構成向未成年人出售酒品及未在顯著位置設置未成年人禁入標志的違法行為,紅塔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其進行了立案查處。

處罰
沒收違法所得并罰款3萬元
玉溪市紅塔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認為,該餐吧的行為違反了《未成年人保護法》的相關規定,本著實施行政處罰糾正違法行為,應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教育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自覺守法的原則,結合案件實際情況綜合考慮,該局責令該酒吧改正違法行為,并決定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65元、罰款3萬元的行政處罰,罰沒款30065元上繳國庫。

釋法
法律禁止向未成年人銷售煙酒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學校、幼兒園周邊不得設置營業性娛樂場所、酒吧、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酒吧、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場所的經營者,不得允許未成年人進入;游藝娛樂場所設置的電子游戲設備,除國家法定節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經營者應在顯著位置設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標志;對難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應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
該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學校、幼兒園周邊不得設置煙、酒、彩票銷售網點。禁止向未成年人銷售煙、酒、彩票或兌付彩票獎金。煙、酒和彩票經營者應在顯著位置設置不向未成年人銷售煙、酒或彩票的標志;難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應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
該餐吧構成了向未成年人銷售酒和未在顯著位置設置未成年人禁入標志的違法行為。
根據《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相關經營者違反本法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第六十條規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場監督管理、煙草專賣、公安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并處五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或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吊銷營業執照、吊銷相關許可證,可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紅塔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提醒營業性酒吧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場所的經營者,不得允許未成年人進入其營業場所,且要在顯著位置設置未成年人禁入標志。
同時提醒廣大酒類經營戶,在日常經營中,要在顯著位置設置不向未成年人售酒的標志,同時自覺履行甄別購買人年齡的義務,堅決不向未成年人售酒。
市民若有相關違法違規線索,可撥打12315投訴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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