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教育廳等三部門聯合發文,為國際學生在滇學習提供便利

為規范云南省學校招收、培養、管理國際學生工作,為國際學生在云南學習提供便利,擴大教育對外開放,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日前,云南省教育廳、云南省外辦、云南省公安廳聯合制定印發《云南省中小學幼兒園招收和培養國際學生管理規定》(以下簡稱《管理規定》)。《管理規定》進一步充實完善我省中小學(學前)國際學生管理政策體系,規范和提高我省中小學(學前)國際學生的管理和服務水平,提升我省涉外辦學水平和能力,滿足國際學生的就學需求。

不得委托中介替代學校招生

《管理規定》要求,學校招收國際學生,應當制定國際學生招生計劃和招生簡章,于新生入學前6個月報屬地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學校不得委托或授權中介機構替代學校招生。同時,學校按照招生簡章規定的條件和程序招收國際學生,應當對國際學生健康狀況、學習意愿、學習能力等進行審查,采取適當形式對其進行考試或者考核。

此外,學校招收未滿18周歲且父母不在中國境內常住的國際學生,須要求其父母正式委托在中國境內常住的外國人或者中國人作為該國際學生的監護人,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學?梢越邮芤詧F組形式短期學習(6個月內)的國際學生,但應當預先與外方派遣單位簽訂協議。團組國際學生未滿18周歲的,學校應要求外方派遣單位按其所在國法律規定,預先辦理有關組織未成年人出入境所需的法律手續,并派人隨團擔任國際學生學習期間的監護人。

國際生名單需按時報備

《管理規定》要求,學校應于每年9月30日前向屬地教育、公安和外事部門報備招收的國際學生名單,于每年6月30日前向屬地教育、公安和外事部門報備頒發畢業證書的國際學生名單。

同時,《管理規定》進一步明確了國際學生招收和培養過程中省級部門的責任:省教育廳統籌管理全省國際學生工作,省外辦、省公安廳按照職責分工,做好國際學生的相關工作。各州(市)教育行政部門依據此規定制定屬地學校招收和培養國際學生實施細則,指導屬地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做好招收和培養國際學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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