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客轉租應征得房東的同意

律師:自2002年5月起,我將自己所有的一套房出租給了張某居住,但前不久發現張某又把這套房租給了蔡某。我向張某詢問此事,張某聲稱只要他按約向我付清房租即可,至于他把房屋再租給蔡某與我無關。由于不知張某的說法是否正確?特來信請問,我國法律法規對這種行為是怎么規定的?市民年先生年先生:張某的行為屬于法律上規定的轉租行為。我國《合同法》、《上海市房屋租賃條例》等法律法規對此均有嚴格規定。首先,“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承租人在承租房屋內擅自搭建的”、“預租的商品房”三種房屋不得轉租。

其次,房屋租賃合同約定可以轉租的,承租人可以按照約定轉租房屋。房屋租賃合同未約定可以轉租的,承租人只有在征得出租人同意后才可以轉租房屋;未征得出租人同意轉租房屋的,出租人有權解除租賃合同。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可以不征得出租人同意,但在簽訂轉租合同前應當書面告知出租人,否則出租人也可解除租賃合同。

第三,房屋轉租期間,原先的租賃合同發生變更,影響轉租合同履行的,轉租合同應當隨之變更;租賃合同解除的,轉租合同應當隨之解除。

第四,房屋轉租合同約定租期的最后時限,不得超過租賃合同中約定的最后租期。

第五,房屋轉租期間,除房東和轉租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原房客應當繼續履行租賃合同,如按時交付租金。由此可見,張某的說法是錯誤的,你完全可以根據上述規定保障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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