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8日,花鶴翎小區二期的業主羅先生通過3·15報料微信群向都市時報報料稱,他2019年購買了實地花鶴翎小區二期的商品房。如今,合同約定的交房時間已逾期10個月,開發商卻一直沒有交房的消息,而且二期工程去年已停工,至今沒有復工,878戶業主憂心忡忡。


花鶴翎小區二期項目現場
現場
二期外部圍擋還未拆除
去年11月,都市時報報道了實地花鶴翎小區到了約定的交房時間,開發商卻一再拖延,對于項目逾期交房的原因和到底什么時候可以交房等問題,始終都沒有給業主答復。如今,小區業主再次向都市時報報料稱,項目遲遲沒有交房消息,甚至還停工了。
3月1日上午10點,記者來到位于五華區北三環與普吉路交匯處的實地花鶴翎小區,部分業主在門口等待開發商的答復。門上張貼著一張由不少業主簽名的訴求,上面寫著“盡快完成昆明實地花鶴翎項目收尾交房,懇請調查公布實地集團財務情況及是否有能力完成本項目交房情況……”
在業主的帶領下,記者進入小區,二期外部圍擋還未拆除,里面多棟房屋整體架構已經完成,門窗還未安裝,地上堆著不少建筑垃圾和泥土。
業主
開發商給出明確的工程清單
羅先生介紹,2019年,他購買了花鶴翎二期的房子,當初開發商承諾2021年5月30日交房,可到了約定時間一直沒有交房,七八月還停工了。“開發商說,停工是因為資金短缺。從去年6月,業主就開始維權。其間,開發商、五華區住建局、普吉街道辦事處組織過多次協調,但開發商一直沒有給出解決方案。去年底,協商出的方案是通過業主購買車位籌集資金,用于復工。”
“購買車位的錢,可用交房逾期違約金抵扣,另外還便宜1.5萬元,7.2萬元的車位折算后為3萬多元。”羅先生說,為了能復工,許多業主也積極購買車位。后來,開發商承諾今年2月20日復工,可到了約定時間仍然沒消息。“2月24日開會,開發商給出的理由是我們購買的車位不足,資金缺口大,難以復工。同時,承諾2月28日會有具體方案。可現在都3月了,還不見方案,也不見動工。”
羅先生表示,業主們希望二期能夠早日復工,讓開發商整理一下二期接下來的工程清單,比如水電氣安裝、綠化、門窗安裝等。
“辛辛苦苦買的房,結果變成這個樣子,還要還房貸,壓力真的很大。”段女士2020年3月買房,付了30多萬元的首付,“去年,我家購買了車位籌集資金。這半年來,我們一直關注著工程進展,但始終沒有復工跡象,感覺開發商一直在忽悠我們。”
開發商
二期將進行室內收尾工程
云南萬隆置地有限公司花鶴翎項目負責人呂先生介紹,目前一期已經交房,二期因為資金緊張停工。“我們想通過出售車位和商業銷售的回款支援二期復工,但車位的銷售并不理想,導致原計劃復工的事情被耽擱。目前,賬上僅有200萬元左右的資金。”
呂先生說,二期工程大體上已完工,目前還差樓梯間、電梯間的公區裝修,門、窗的安裝以及景觀園林、水、電、燃氣工程。“今天已經招了15名工人,將進行室內收尾工程,預計本月末會有100多名工人。但200萬元支付后,只能保證一部分工人施工。不管是商業的售賣,還是跟集團持續溝通,我們都會從其他的項目撥付一些資金過來,盡快復工并交房。”
街道
會督促開發商推進復工工作
記者從五華區普吉街道辦事處了解到,截至目前,實地花鶴翎項目已售房屋四次延期交付,致使項目二期878戶業主不能按期接房。為推動花鶴翎項目二期復工,普吉街道積極協調,多次組織召開花鶴翎項目二期推進工作會。
近期,普吉街道針對業主代表提出的問題給出了相應的意見和建議,因云南萬隆置地有限公司資金不足,項目二期要想盡快復工,最快速的方式就是采取業主自救、多渠道融資、集團注資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第一,由業主代表、樓棟長負責,對項目一期、二期業主進行廣泛宣傳動員,主要以銷售花鶴翎項目剩余資產(33間商鋪、1100余個車位)為基礎,以家庭為單位,根據個人需求進行購買,積極為項目復工籌措資金。第二,云南萬隆置地有限公司負責,通過多種渠道,積極努力尋找融資公司或個人資金,以打包銷售方式售賣剩余商鋪和車位,加快回款。第三,云南萬隆置地有限公司負責,持續不斷努力爭取集團注資。
對于接下來的工作,普吉街道辦事處工作人員表示,將組建由普吉街道辦、云南萬隆置地有限公司負責人、每棟1名業主代表組成的“二期業主代表”微信群,便于地產方集中在群內回復業主訴求。督促云南萬隆置地有限公司進一步加大對一期、二期全部業主開展車位選擇、車位優惠認購和車位尾款繳納的宣傳工作,繼續為二期復工籌措資金。督促二期項目不晚于2022年3月6日(周日)之前復工。按照“邊復工、邊籌款,邊復工、邊協商”的原則及時協商,提交具體復工計劃,做好持續施工不停工保障,做好施工時間節點對已完成工作和工程進度的通報。二期業主購買車位延期交付賠償金暫定計算至2022年10月底。
律師說法
業主可向開發商主張違約金或解除合同
花鶴翎業主如何維權?云南天外天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張云龍律師表示,首先,向開發商主張逾期交房違約金。違約金的計算方式,原則上應有約定從約定。如果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間有關主管部門公布或者有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準確定。”開發商逾期交付房屋時,購房人有主張逾期交房違約金的權利,違約金確定的標準,按照同地段同類房屋的租金標準確定,具體標準需要視有關部門公布或者在訴訟中申請法院鑒定予以確定。
實務中,開發商往往將違約金賠償數額約定得非常低,購房人作為弱勢一方,簽合同時對合同條款無暇深入研究,發生糾紛時才發現違約金算下來遠不及自身損失。這種情況顯然有失公平。因此,法律賦予了當事人申請調整違約金數額的權利。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為由請求增加,應當以違約造成的損失為標準確定違約金的數額。
其次,要求解除合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購房款,經催告后在3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經對方當事人催告后,解除權行使的合理期限為3個月。對方當事人沒有催告的,解除權應當在解除權發生之日起一年內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的規定,法律賦予了購房人行使解除權的自由,但在行使解除權時,一定要注意一年除斥期間的問題,否則一旦過了解除權的除斥期間,權利將很難得到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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