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明確商品房預售款監管事項,優化房企預售款支取條件

11月3日,成都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發布《成都市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進一步明確商品房預售款監管有關事項的通知》,進一步明確預售款監管有關事項。

據觀點地產新媒體了解,該《通知》指出,需優化預售款支取條件,預售商品房項目的監管分戶賬內資金達到監管額度后,開發企業可申請支取多余部分資金,申請支取的多余部分資金可用于農民工工資支付;提供升級裝修方案的預售成品住宅項目,根據購房人選擇升級裝修情況,將每套已售房源升級裝修價款總額的50%且與開發企業信用關聯后納入監管,并按規定節點進行支取。

另悉,配建人才公寓房源的預售商品住房項目,開發企業在人才選房結束后可根據價格調整情況,據實申請調整監管額度。納入區(市)縣重點監管的項目,開發企業申請辦理后續批次預售許可時,參照《監管辦法》規定的D級信用管理,監管額度上浮40%。

此外,承辦銀行未按協議收存、支取預售款,或未通報開發企業違規行為的,市住建局暫停其在項目屬地直至全市范圍的監管資格,并將違反協議事項抄送四川銀保監局、人行成都分行營管部以及四川省銀行業協會。對于承辦銀行監管資格被暫停的,其監管項目后續預售批次可另行開設一個監管賬戶;對于監管銀行續約考核未通過的,1年內市住建局不與其簽訂預售款監管金融服務協議。

據了解,《通知》指出非預售款監管銀行或非承辦銀行接到屬地監管部門等反映開發企業將購房款違規收存至該行開設的一般賬戶后,不予整改或不配合追繳資金的,從違規事實確認之日起3年內,市住建局不與其簽訂預售款監管金融服務協議或屬地監管部門不與其簽訂三方監管協議,同時市住建局將其違規事項抄送四川銀保監局、人行成都分行營管部以及四川省銀行業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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