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取消13項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

為進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打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云南省政府發布《關于清理規范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對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進行清理規范,并要求各地各部門要嚴格按照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目錄,對行政審批涉及的中介服務事項進行全面清理規范,破除利益關聯,堅決整治“紅頂中介”。

審批部門不得指定或變相指定中介服務機構

省人民政府對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進行清理規范,編制了《云南省人民政府決定清理規范的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目錄》《云南省保留由申請人委托中介服務機構開展的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目錄(2021年版)》《云南省保留由審批部門委托中介服務機構開展的技術性服務事項目錄(2021年版)》。其中,直接取消設立民辦職業培訓學校資產審計等13項中介服務事項,改由申請人自主決定是否委托中介機構完成的事項15項,包括終止民辦職業培訓學校財務清算等。

《決定》要求,規范行政審批中介服務行為。對直接取消的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審批部門不得再要求申請人提交有關中介服務材料;對改由申請人可按照要求自行完成的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審批部門要公開各類報告編制的文本格式并加強指導,不得強制或者變相強制要求申請人必須委托中介服務機構提供服務,不得以申請人提供的報告不符合文本格式要求拒絕申請人自行編制的報告;對保留由申請人委托中介服務機構開展的作為行政審批必要條件的中介服務事項,審批部門不得指定或者變相指定中介服務機構;對審批部門委托中介服務機構開展的技術性服務事項,應當通過競爭性方式選擇中介服務機構,委托服務費用由審批部門承擔并納入本部門財政預算,不得轉嫁給申請人承擔。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行政機關所屬事業單位、主管的社會組織及其舉辦的企業不得開展與本機關所負責行政審批相關的中介服務。

嚴禁相互串通操縱中介服務市場價格

規范行政審批中介服務機構收費。對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中介服務機構應依法依規公開收費依據和收費標準;對實行市場調節價收費的,中介服務機構應結合市場行情合理定價,有序參與市場競爭。嚴禁通過分解收費項目、重復收取費用、擴大收費范圍、減少服務內容等變相提高收費標準,嚴禁相互串通、操縱中介服務市場價格。加強對中介服務機構收費檢查,嚴格查處審批部門將其自身應承擔的技術服務費用轉嫁給企業、中介服務機構不按照規定明碼標價以及亂收費、變相漲價等行為。

加強行政審批中介服務機構監管。各行業主管部門要制定完善中介服務規范和標準,推動中介服務機構公開服務條件、流程、時限和收費標準,提高服務質量。推進“雙隨機、一公開”監管,重點加強對會計審計、檢驗檢測、安全評價等領域的監管。推進信用監管,建立中介服務機構“異常名錄”和“嚴重違法失信名單”。嚴格查處提供虛假證明、出具虛假報告、謀取不正當利益、擾亂市場秩序等違規行為。

規范行政審批中介服務目錄管理。實行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目錄管理,并適時調整,明確事項名稱、設定依據、收費性質、結果要件等,凡是未列入目錄的中介服務事項,一律不得作為行政審批的受理條件。對目錄中明確必須由具備相應資質資格的中介服務機構承擔的中介服務事項,有關部門應及時公布本部門中介服務事項有關中介服務機構資質要求及資質取得方式等信息。各地各部門應當在本地本部門政府網站、同級政務服務大廳(窗口)公布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目錄,接受社會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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