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首例!昆明一男子因“高空拋物罪”獲刑

4月21日上午,昆明市西山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后云南省首例適用高空拋物罪罪名審理并判處刑罰的案件。

云南首例 昆明一男子因高空拋物罪被判處拘役二個月

庭審現場

承辦法官當庭宣判:被告人劉某從五樓住所拋擲啤酒瓶,致使他人財物受損,其行為構成高空拋物罪,判處拘役二個月,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

2021年3月2日晚,被告人劉某在其住所飲酒。21時50分許,被告人劉某將喝完的啤酒瓶從其住所五樓陽臺拋出窗外,致使正在行駛的被害人羅某的轎車后擋風玻璃被擊碎。經鑒定,車輛損失為人民幣906元。案發后,被告人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并取得諒解。經釋法說理,劉某自愿認罪認罰,并在值班律師的見證下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同意適用速裁程序。

昆明市西山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劉某法治觀念和安全意識淡薄,無視樓下路人和行駛車輛的安全,從其五樓住所拋擲啤酒瓶,致使他人財物受損,并對他人生命安全造成嚴重危險,嚴重危及公共安全,社會危險性極大,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高空拋物罪,依法應予懲處。鑒于被告人劉某具有坦白情節,自愿認罪認罰簽署具結書,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并取得諒解,依法對其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綜上,根據被告人劉某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及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等,以高空拋物罪判處被告人劉某有期徒刑二個月,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

據該案主審法官楊越介紹,該案系《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后云南省首例適用高空拋物罪罪名審理并判處刑罰的案件。為了切實維護人民群眾“頭頂上的安全”,有效防控高空拋物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設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二,規定:從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高空拋物是具有高度危險性的行為,嚴重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人民群眾合法權益,影響社會和諧穩定,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達到情節嚴重程度的,應當以高空拋物罪追究刑事責任。本案在刑事速裁程序中加入法庭教育,是希望讓被告人深刻認識高空拋物的危害性,懲罰本身不是目的,讓嚴格執法成為約束不文明行為的“韁繩”,把社會文明納入法治軌道,才是高空拋物入刑的應有之義。

城市里高樓林立,高空拋物如同懸在人們頭頂、隨時可能落下的利劍,嚴重威脅著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極易引發社會矛盾糾紛,整個社會都對高空拋物行為深惡痛絕。西山法院積極回應群眾關切,依法妥善審理昆明市首例高空拋物罪案件,以刑法之重,捍衛公眾“頭頂上的安全”,對于有效防范、遏制高空拋物行為的發生、引領正向社會價值、引導人民群眾向上、向善、形成良好社會風尚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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