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日,云南省教育廳等五部門發布《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教育收費管理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為進一步加強教育收費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建設,規范我省教育收費管理,深入貫徹落實《教育部等五部門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教育收費管理的意見的通知》精神,結合云南省教育收費實際,云南省教育廳等五部門對公辦教育收費、民辦教育收費、其他教育收費、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做出了相關要求。
公辦義務教育學校不得收取學雜費
云南省義務教育已全面納入財政保障范圍。《通知》要求,公辦義務教育學校除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收取的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外,不得收取學費、雜費等其他明令禁止收取的費用。
公辦非義務教育實行政府投入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擔、其他多渠道籌措經費的投入機制。
其中,公辦幼兒園、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學費(保教費)、住宿費收費標準制定(含調整,下同)已授權各州市縣區人民政府。各地在制定公辦幼兒園、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學費(保教費)和住宿費收費標準時,由本級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意見,經同級價格、財政部門審核,并按規定履行成本監審(或成本調查)、決策聽證等程序后,由三部門報送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各有關學校收費應嚴格按照所在地收費標準執行。省屬公辦幼兒園、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學費(保教費)和住宿費收費參照所在地收費標準執行。
各地應主動組織開展公辦幼兒園、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教育培養(保教)成本監審工作,并結合本地區經濟發展水平、辦學成本、受教育者承受能力、財力狀況等因素,合理確定公辦幼兒園、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學費(保教費)占年生均教育培養(保教)成本的比例。各有關學校要加強校內成本核算,完整、合理、準確記錄并核算辦學成本。
公辦高等學校收費按照現行有關收費管理辦法和標準執行。按照現行政策,公辦高等學校學費占生均教育培養成本比例最高不超過25%,學校自主定價收費項目不受該比例限制。
非義務教育階段各級各類公辦學校應建立健全收費管理制度,不得擅自增設收費項目、擴大收費范圍、提高收費標準。
各民辦學校學費調整需進行成本測算
按照省發展改革委、省教育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關于我省民辦學校收費實行自主定價有關問題的通知》、《云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云南省教育廳 云南省財政廳關于印發云南省幼兒園收費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精神,我省民辦學校及民辦幼兒園收費實行自主定價。
《通知》強調,各民辦學校及民辦幼兒園要切實規范自身收費行為,建立完善學校收費管理、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制度。民辦學校及民辦幼兒園學費(保教費)、住宿費收費標準制定或調整需進行成本測算,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征求社會、家長、學生意見建議,切實做好論證協商、收費公示等,并做好備案工作,確保定價行為公開、程序合法、標準合理,堅決防止過高收費。各級政府采用生均撥款方式給予民辦學校和民辦幼兒園經費安排的,學校應在公布收費標準時標注政府給予的生均補助金額,并在實際收取學費時予以扣除。
各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價格主管部門、市場監管部門等應加強對民辦學校及民辦幼兒園收費的監督。對違規亂收費造成惡劣影響的學校,將依據法律法規進行扣減招生計劃及財政扶持資金、直至吊銷辦學許可證等行政處罰。
嚴禁以校企合作名義提高收費標準
《通知》要求,云南省公辦學校舉辦的中外合作辦學學費、住宿費收費標準由學校按照成本補償原則,同時考慮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受教育者的承受能力等因素自主確定。中外合作辦學學費、住宿費收費標準制定或調整應嚴格執行成本核算、征求意見建議(必要時召開論證會)、集體決議、收費公示等程序,并按規定做好備案工作。
校企合作辦學,云南省公辦高校舉辦的校企合作辦學專業學費標準按照相應學科分類的學費標準執行。學校開展教學計劃內的教育教學活動和教學管理工作,可按有關標準收取學費,嚴禁以校企合作名義提高收費標準或以培訓費、實訓費等形式擅自增設收費項目向學生收費,嚴禁以校企合作名義轉嫁由企業收費。
公辦高職院校開展“3+2”聯合培養模式招收的學生,前3年按照中等職業教育的有關收費標準執行,后2年轉入高職教育,學費標準按照錄取為五年制高職學生當年的五年制高職學費標準執行。
按照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教育廳《關于繼續執行研究生教育收費管理政策有關事項的通知》規定,云南省公辦高校非全日制研究生學費由各高校綜合考慮培養成本、培養方式、學科特點、專業屬性、辦學質量、當地物價水平及受教育者經濟承受能力等因素自主確定,報省級價格、財政、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并向社會公示后執行,學校應在招生簡章中注明學費標準。
學校代收費不得獲取中間差價
此外,《通知》對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也做出了明確要求。
學校收取的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應嚴格按照云南省各級各類學校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管理暫行辦法執行。嚴禁將教育教學活動、教學管理范圍內的事項納入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范圍收取費用。學校按規定收取的服務性收費應堅持學生自愿和非營利性原則,代收費不得獲取中間差價。中小學、幼兒園嚴禁以家(班)委會名義強制、誘導、暗示學生接受有償服務或收取與完成教學任務相關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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