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寧男子買二手房 原房主不交地下室

近日有市民向本報熱線反映說,他買了一套二手房,原房主卻不移交地下室,這種情況該怎么解決?對地下室的權屬問題有沒有相關的規定?

市民買二手房 地下室卻另有其主

據市民肖先生說,今年初他花了80多萬從別人手中買了一套二手房,是多層帶地下室的,當時雙方商議并簽訂購房合同的時候只是對房子的相關事宜在合同中進行了約定,對房子附屬的地下室沒有在合同中進行約定,只是在口頭上約定辦理房屋交易手續后原房主將地下室交給他。可是到市不動產登記服務中心辦理了房屋過戶手續后,由于原房主交房子的時候他不在西寧,是由他弟弟去拿的鑰匙收的房子,當時他弟弟也沒有問地下室的事情。他回到西寧后,才發現原房主卻沒有將地下室交給他,他找原房主詢問時,原房主卻說房屋買賣合同上沒有注明配地下室。

其后他還從鄰居口中聽到,原房主說要將地下室賣給別人使用,不打算交給他。近一段時間他多次找原房主討要地下室,可是原房主一直以各種理由推托。他想通過晚報熱線了解一下,原房主交房時有沒有權利不交地下室,不知道有什么辦法可以解決這個問題。

說法:部分地下室沒有產權只有使用權

就此問題記者采訪了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及市不動產登記服務中心,據相關的工作人員答復說,目前《物權法》對地下室的權屬問題尚無詳細規定。一般按照交易習慣,地下室作為房屋的附屬物,都是和房屋一起轉讓的。但是樓房配套的地下室是沒有權屬證明的,沒有產權,只有使用權,所以房屋交易中地下室達不到登記條件,原房主是沒有辦法與購房者完成權屬交易的。

如果在房屋交易過程中簽的合同對地下室沒有進行相關約定,且房產證面積不包含地下室的話就沒辦法判定地下室的歸屬問題,地下室就很難要回了。只能是由買賣雙方協商進行解決,如果原房主確實要出售地下室的話,肖先生有優先購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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