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城市既有住宅增設電梯指導意見的通知

為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落實2018年政府工作報告有關工作要求,適應人口老齡化需要,加強既有住宅適老化設施改造工作,切實以人民為中心,完善全省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提高居住品質,方便居民生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特種設備安全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關于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若干意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制定和實施老年人照顧服務項目的意見》《國務院關于印發十三五”國家老齡事業發展和養老體系建設規劃的通知》《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實施意見》《云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云南省養老服務體系建設“十三五”規劃的通知》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對全省既有住宅增設電梯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適用范圍

全省縣級以上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具有合法的房屋權屬證明,未設電梯,未列入房屋征收范圍和拆遷計劃,滿足安全要求,且增設電梯在原產權建設用地建筑紅線范圍內的既有住宅。

二、實施原則

(一)開展既有住宅增設電梯工作應堅持“政府引導便民利民、業主自主、保障安全、簡化手續、有序推進、屬地管理”的原則

(二)既有住宅增設電梯應滿足城市規劃、建筑結構安全、抗震安全、防火間距、日照及安全疏散、防盜安全等要求。

(三)既有住宅增設電梯可以按單元為單位進行。增設電梯應當按照《物權法》第76條的規定,并遵循“業主自愿、公開透明、充分協商”的原則,經該單元房屋專有部分占該單元建筑物總面積2/3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2/3以上的業主同意,并就增設電梯工程費用的籌集以及電梯運行保養、維修等費用的分擔達成書面協議。如果增設電梯擬占用業主專有部分的,應當同時征得該專有部分業主的同意。

(四)增設電梯用地應位于既有住宅小區建設用地建筑紅線范圍內,不得占用市政道路、消防車道、公園綠地,不得破壞既有建筑結構等。

(五)各州(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規劃局)應根據各地實際,組織摸底調查,對各縣(市、區)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具備增設電梯條件的既有住宅進行調查統計,并按照“政府引導、因地制宜、統籌兼顧、有序推進”的原則,確定年度實施計劃,分類、分地區、分年度推進既有住宅增設電梯工作。

(六)屬地管理原則

三、資金籌集

既有住宅增設電梯所需的資金,可以通過下列方式籌集:

(一)由業主根據所在樓層等因素協商,按一定分攤比例共同出資。

(二)業主可按照有關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

(三)業主可按照有關規定申請使用專項維修資金和房屋維修金。

(四)鼓勵發起設立采取股權投資等市場化方式獨立運作的養老投資基金,進入城市既有住宅增設電梯領域。鼓勵國有等大型企業、事業單位以職工福利的方式,出資參與既有住宅增設電梯事宜。

(五)其他符合規定的資金。同意增設電梯的業主應當就各自出資額、維護、養護分攤等事項達成書面協議。業主可自行協商出資比例,也可參照以下出資比例:以第三層為參數1,從第四層開始每增加一個樓層提高0.1個系數,即第四層1.1,第五層1.2,第六層1.3,并依此類推出資

比例。增設電梯所籌集的資金及使用情況應當在小區顯著位置公布,接受監督。

四、實施主體

同意增設電梯的所有業主作為增設電梯的申請主體。經業主協商同意,可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施工企業、物業服務企業、電梯安裝企業、設計單位等作為實施主體,負責組織協調工程報建、設備采購、工程實施、維護管理等相關工作。鼓勵企業采用設計總承包方式整體運作既有住宅增設電梯項目。

五、組織實施

(一)制定方案。實施主體應組織編制增設電梯方案方案包括:規劃用地、建筑結構、消防安全、噪聲影響等的可行性分析,增設電梯的總平面布局初鄉方案,資金概算及費用籌集方案,對利益受損業主進行補償的資金籌集預案,電梯運行維護保養分攤方案等內容

(二)征求利害關系人意見。實施主體應當將方案征求業主意見,并對征求意見的全過程和結果負責,進行公證。

1.實施主體應當在小區顯著位置公示增設電梯的有關事項,公示期不少于15天。公示內容包括經該單元房屋專有部分占該單元建筑物總面積2/3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2/3以上的業主同意增設電梯的證明材料、增設電梯方案等。

2.公示期間,對增設電梯事項存在異議的,可由業主間自行協商或在有關單位的調解下處理異議。

(三)辦理規劃審批手續。經業主充分協商同意后,可由實施主體持增設電梯方案、同意增設電梯的證明材料等到轄區街道辦申請辦理增設電梯事宜。轄區街道辦接件并初審通過后上報住建(規劃)部門,由住建(規劃)部門牽頭,召集國土、消防、質監、環保園林、執法等部門進行聯合審查。各地住建(規劃)部門應根據規劃管理工作實際情況,制定報件材料清單。

聯合審查通過后住建(規劃)部門正式啟動審批程序,并由轄區街道辦將經聯合審查通過的設計文件在改造電梯小區范圍內進行公示。經公示(7個工作日)無異議的,核發審查意見書

(四)施工圖設計及審查。由實施主體委托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進行施工圖設計。取得聯合審查同意意見后按照規定到施工圖審查機構進行施工圖審查。

(五)辦理質量監督申報和施工許可手續。實施主體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進行施工,并持聯合審查同意意見向住宅所在地質量監督管理機構辦理工程質量監督申報手續。實施主體可委托工程監理單位進行監理。原則上,取得聯合審查同意意見、施工圖審查合格和建筑施工意見后方可動工建設。

(六)辦理竣工驗收等手續。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的施工安裝,應當符合特種設備安全法律法規及其相關規定要求,由具有相應資格的特種設備檢驗機構進行監督檢驗。實施主體對既有住宅增設電梯施工過程安全生產負總責,并依法辦

理峻工驗收手續。竣工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同時應當及時向各地城建檔案館移交建設工程檔案。

(七)噪聲相關檢測或測試。各地住建(規劃)部門應會同環保等職能部門,做好增設電梯噪聲檢測或測試工作

六、使用管理及維護

電梯共有人應當委托物業服務企業、第三方運檢機構或者協商明確其中一個共有人管理電梯,受托人(單位)履行特種設備法律法規規定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的義務,承擔相應責任。共有人未委托的,由共有人或者實際管理人履行管理義務,承擔相應責任。電梯使用單位應當按相關規定向當地質監市場監管部門辦理使用登記,做好安全使用管理工作;應當委托電梯制造單位或者取得許可的電梯安裝、改造、維修單位進行電梯日常維護保養;應當在電梯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向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提出定期檢驗申請

七、產權面積

既有住宅增設電梯,因電梯設備占地新增公共建筑面積,由該單元全體業主共有,不再變更各分戶業主產權面積;既有住宅增設電梯后,因電梯設備占用業主陽臺等空間新增的建筑面積,計入房屋產權,可按照房屋辦理不動產登記,不征收增容地價,免于補繳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八、協商解決機制

業主對增設電梯有異議的,住宅所在的街道辦事處、社區居委會應當應業主請求,依照法定職權與程序,組織調解,促使相關業主在平等協商基礎上自愿達成調解協議。業主之間協商或調解不成的,可依法通過民事訴訟途徑解決。

九、支持政策

(一)財政支持

各級地方政府要按照事權與支出責任相適應的原則,合力開展城市既有住宅增設電梯工作。鼓勵有條件的州(市)、縣(市、區)根據地方經濟發展水平和財政收支等情況,自行確定具體補助標準,遵照《云南省養老服務體系建設“十三五”規劃》要求,通過統籌整合養老服務相關資金等方

式,支持既有住宅增設電梯工作。

(二)稅費支持

支持鼓勵擁有建筑技術、新材料制造和電梯設備安裝的國有大型企業、民營企業參與既有住宅增設電梯項目,按照規定享受相應稅收優惠政策。符合條件的企業,在繳納國家規定的建設領域各類保證金時,可按照規定享受減免政策。開展城市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產生的稅費收入,州(市)、縣(市、區)分成部分,鼓勵州(市)、縣(市、區)統籌用于支持城市既有住宅增設電梯工作。開展城市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產生的稅費收入,州(市)、縣(市、區)分成部分,鼓勵州(市)、縣(市、區)統籌用于支持城市既有住宅增設電梯工作。

(三)金融支持

鼓勵金融機構加大對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產業的信貸支持力度,開辟綠色通道,提供多樣化金融服務。鼓勵各類社會資本及相關產業投資基金參與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產業發展。

十、職責分工

發改、財政、國土、住建(規劃)、國資、質監、環保、園林、城管、消防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簡化、便民的原則,根據各自職責分工,結合實際,制定便捷高效、易于操作的實施辦法,認真做好聯合審查和把關工作。

街道辦事處、杜區居委會等要充分發揮開展社區工作的優勢,積極做好居民的政策宣傳和相關協調工作。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施工企業、電梯生產安裝企業、設計單位等應當對既有住宅增設電梯工作予以指導、協助。

各地須在確保既有住宅安全的前提下開展增設電梯工作,并同步建立問題處理應急機制,協商處理好增設電梯過程中出現的各類問題

十一、本意見自頒布之日起實施。全省其他鎮區、鄉集鎮既有住宅增設電梯可參考本《意見》相關規定執行。各地可根據《意見》制定本地配套辦法或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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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網用戶

    聯排別墅適不適用城市既有住宅增設電梯指導意見
    2021-02-28 1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