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昆明市國有建設用地二級市場試點管理配套文件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委辦局,各國家級、省級開發(度假)園區管委會,各有關直屬機構:

現將《昆明市國有建設用地二級市場交易管理暫行規定》《昆明市國有建設用地二級市場轉讓管理暫行規定》《昆明市國有建設用地二級市場出租管理暫行規定》《昆明市國有建設用地二級市場抵押管理暫行規定》等國有建設用地二級市場試點管理配套文件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昆明市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30日

昆明市國有建設用地二級市場交易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二級市場(以下簡稱土地二級市場)行為,促進土地二級市場的健康發展,按照《國土資源部印發<關于完善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二級市場的試點方案>的通知》(國土資發〔2017〕12號),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本市土地二級市場從事交易活動,適用本規定。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的土地二級市場,是指經昆明市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土地二級市場交易場所。

本規定所稱的土地二級市場交易,是指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劃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作價出資(入股)或授權經營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不包含個人已購住房和以分攤土地辦理轉讓手續)。

第四條  在土地二級市場從事交易活動,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五條  本市所轄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劃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入股)或授權經營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發生轉讓、出租、抵押交易,應當在土地二級市場進行。

第六條  昆明市國土資源局負責本市土地二級市場的監督管理和協調工作。

昆明市土地和礦業權交易辦公室為本市土地二級市場交易的經辦機構,負責本市土地二級市場交易管理工作。

本市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助昆明市國土資源局以及昆明市土地和礦業權交易辦公室做好土地二級市場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土地二級市場

第七條   土地二級市場是公益市場。

第八條  土地二級市場應當為交易提供場所、設施和信息等服務。

土地二級市場主要依據國家對土地轉讓、出租、抵押的相關規定,負責對進入土地二級市場的交易提供組織、管理和服務,嚴格按規定和程序辦理交易活動。

土地二級市場應當建立交易信息發布網絡平臺,形成可供上網查詢的信息網站和數據庫系統,及時提供交易信息、管理制度、交易規則和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及政策規定。

土地二級市場建立的交易信息發布網絡平臺,應當與市規劃、住建、工商、稅務等有關權證變更相關管理部門實現網絡互聯或者信息交換。

土地二級市場可以為交易提供價款結算服務。

第九條  土地二級市場交易的辦理流程為窗口接件——資料審核——信息發布——達成交易——簽訂合同——交易監管——不動產登記。

對已有買家,雙方已經協商一致的土地交易,經審查合規后直接進行公示,無異議可直接達成交易,辦理后續手續。

對未有買家,委托土地二級市場交易管理機構進行交易的土地,交易管理機構將按照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方式及程序為委托方辦理土地交易業務。

第十條  按照土地取得方式的不同,土地轉讓、出租、抵押業務提交的材料有所不同,根據各業務所需求材料清單提交。

交易雙方對其提供的土地二級市場交易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負責。

第十一條  土地二級市場實行交易信息公告制度。

土地二級市場對提供的交易信息進行分類、整理,在約定的期限內,通過土地二級市場信息網絡發布平臺發布,還可以同時通過媒體或者采用推介會等多種形式,對外公布。

第十二條  交易雙方成交后,應當簽訂土地交易合同,并簽字、蓋章。土地交易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交易雙方的名稱、住所;

(二)轉讓、出租、抵押標的的基本情況;

(三)成交方式;

(四)價格及價款支付時間和方式;

(五)標的涉及的債權、債務的處理方案;

(六)土地使用權交割事項;

(七)違約責任;

(八)合同爭議解決方式;

(九)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三條  土地二級市場交易管理機構應當對在土地二級市場交易的土地交易合同進行核實,符合相關規定的,出具土地交易認定書(或土地交易鑒證書)。

第十四條  在土地二級市場進行土地交易的出讓方或者受讓方,憑土地二級市場交易管理機構出具的土地交易認定書(或土地交易鑒證書)和付款憑證,到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五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出讓方、受讓方或者第三方向土地二級市場交易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可以中止交易:

(一)對交易的土地有爭議且尚未解決的;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土地交易活動不能按約定的期限和程序進行的。

出現前款第(一)項或者第(二)項情況,致使交易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應當終止交易。

第十六條  土地二級市場交易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向市國土資源局報告土地二級市場交易情況。在土地二級市場交易過程中,發現有異常事項的,應當及時報告市國土資源局。

第十七條  凡債務關系不清或者存在糾紛的土地,不得進入土地二級市場交易。

第三章   爭議處理和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交易雙方在土地交易過程中發生糾紛,可以向土地二級市場交易管理機構或者市國土資源局、市政府申請調解;達成交易的,也可以依據合同約定,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九條  土地二級市場交易管理機構對土地交易過程中違反規定的土地交易,經立案調查并確認的,可以責令土地二級市場交易管理機構撤銷違反規定出具的土地交易認定書(或土地交易鑒證書)。

撤銷土地交易認定書(或土地交易鑒證書)致使土地交易無效且造成損失的,由違反規定的土地二級市場交易管理機構、出讓方、受讓方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二十條  土地二級市場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及有關規定的,由市國土資源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造成國有、集體資產流失或者給當事人造成經濟損失的,除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承擔民事責任外,由市國土資源局、市政府等有關部門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由昆明市國土資源局負責解釋。

 

昆明市國有建設用地二級市場轉讓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土地二級市場試點中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行為,根據《國土資源部關于云南省昆明市完善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二級市場試點實施方案的批復》(國土資函〔2017〕267號)、《昆明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做好土地供應服務保障工作的實施意見》(昆政發〔2016〕50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開展土地二級市場試點工作的昆明市主城區范圍,包括五華區、盤龍區、官渡區、西山區、呈貢區行政轄區,以及該行政區域內的開發(度假)園區。

第三條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以下簡稱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權人將土地使用權再轉移的行為,包括土地使用權出售、贈予、交換、出資、司法處置、資產處置、法人或其他組織合并或分立導致土地權屬變更。不包括股權轉讓。

第四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應當滿足下列條件:

(一)權屬清晰無爭議,依法登記取得權屬證書;

(二)無法律及經濟糾紛;

(三)共有房地產,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

(四)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股份制企業,經集體經濟組織或股份制企業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股東)同意。

第五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劃撥決定書》和其他登記文件中所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由受讓方承接,原《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劃撥決定書》有限制性條件的從其規定。

第六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隨之轉讓。土地使用權轉讓應遵循誠實信用、公平自愿、依法依規原則。

第七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可以場外交易,也可以進場交易。場外交易的,只能按證載用途進行轉讓。轉讓結果由昆明市土地和礦業權交易辦公室進行審查并對交易結果進行公告,公告期7日,公告期無異議由昆明市土地和礦業權交易辦公室進行備案并核發《土地轉讓鑒證書》。不動產登記機構依據《土地轉讓鑒證書》辦理登記手續。

第八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涉及用途變更、補繳價款等行政審批事項的,經市人民政府審批同意補繳金額后,可進入土地二級市場交易平臺交易。

第九條  申請進入土地二級市場交易平臺交易的,由昆明市土地和礦業權交易辦公室進行審查并發布交易公告,公告期20天,成交后由昆明市土地和礦業權交易辦公室核發《土地轉讓交易認定書》。不動產登記機構依據《土地轉讓交易認定書》辦理登記手續。

第十條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價格不得低于市場評估價。低于市場評估價80%的,政府可行使優先購買權。土地市場評估由轉讓方委托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第十一條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依法對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進行審查和監督,規劃、住建、財政、國資委、工商、稅務等相關部門各司其職,履行土地轉讓各項行政審批文件的核發,配合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進行監管。

第十二條  昆明市土地和礦業權交易辦公室負責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交易平臺建設、運營和監管,負責為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提供服務,信息歸集和發布、文書資料審核、交易資金監管、交易鑒證、監測分析等工作。

第二章   出讓用地使用權轉讓

第十三條  出讓土地轉讓中涉及土地使用條件變更的,由土地使用權轉讓方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規劃條件并按現行政策申報土地使用條件變更 ,經市政府批準后,持批準文件可以進入土地二級市場進行轉讓。轉讓成交后,同時簽訂《土地轉讓交易認定書》和《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新規劃條件應納入出讓合同。轉讓價款由受讓方支付給轉讓方,補繳價款由受讓方支付給政府(或管委會)。繳清全部價款后,依法辦理不動產登記手續。

第十四條  對已取得土地使用權未按《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開工建設但不屬于閑置土地的,或開發投資總額未達應開發投資總額百分之二十五的,也可進入土地二級市場進行轉讓但不得變更土地使用條件。

土地使用權受讓方持《土地轉讓交易認定書》在1個月內向規劃、住建等部門申報開工手續,規劃、住建等部門應憑《土地轉讓交易認定書》在3個月內辦理相關開工手續。土地使用權受讓方開工建設,且投資強度達百分之二十五的,持屬地政府(管委會)出具的開工證明材料,依法辦理不動產權證書。未按要求開工建設的,《土地轉讓交易認定書》自動作廢。

第三章   劃撥用地使用權轉讓

第十五條  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涉及國有資產的,應當取得國有資產主管部門的批準。

第十六條  轉讓用途和證載用途一致,且轉讓后土地用途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依法辦理不動產登記手續。

第十七條  轉讓用途和證載用途不一致,且轉讓后土地用途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依法辦理土地轉讓手續。轉讓成交后,簽訂《土地轉讓交易認定書》,核發《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劃撥決定書》,轉讓價款由受讓方支付給轉讓方。繳清轉讓價款后,依法辦理不動產登記手續。

第十八條 轉讓用途和證載用途不一致,且轉讓后土地用途不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參照本規定第十三條,由土地使用權轉讓方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規劃條件。

第四章   作價出資(入股)或授權經營用地使用權轉讓

第十九條  以作價出資(入股)或授權經營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經原作價出資(入股)或授權經營批準機關同意后,方可進入土地二級市場交易。其轉讓管理方式參照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

第五章   閑置土地轉讓

第二十條  按照國土資源部《閑置土地處置辦法》認定為閑置土地的,由土地使用權轉讓方申請,經屬地政府(管委會)研究同意并報市政府批準后,以進場交易方式進入二級市場進行轉讓。但不得變更土地使用條件。

第二十一條  經認定屬于政府原因造成閑置的,轉讓時原土地取得成本按《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約定金額歸土地使用權轉讓方所有,轉讓中產生的土地增值部分由政府(管委會)和土地使用權轉讓方按5:5分成。

第二十二條  經認定屬于政府以外其他原因造成閑置的,轉讓時原土地取得成本按《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約定金額歸土地使用權轉讓方所有。轉讓中產生的土地增值部分優先用于支付土地轉讓方的土地閑置費,剩余部分全額繳入地方財政。

第六章   政府債務保全用地使用權轉讓

第二十三條  已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昆明市政府債務保全用地”,經市政府批準同意轉讓的,在取得新的規劃條件后,可進入土地二級市場進行轉讓。

第二十四條  轉讓時,原土地取得成本按《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金額歸土地使用權轉讓方所有。規劃調整需補繳的土地價款全額繳入地方財政,由財政部門按市人民政府批示進行調配。 

第七章   土地使用權分割轉讓

第二十五條  土地使用權可以分割轉讓。土地使用權分割后,土地連同地上建構筑物形成獨立宗地,且屬于同一產權主體,在權屬和產權關系清晰無糾紛的情況下,可以辦理土地使用權轉讓手續。

第二十六條  對土地上建(構)筑物已建成并完成驗收的,經轉受雙方協商后,可以按協商結果形成獨立宗地分割轉讓,轉讓后由不動產登記機構直接辦理不動產登記;對土地上涉及在建工程的或未完全驗收的,由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牽頭征求規劃、住建部門的分割意見,取得意見后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按程序辦理分割轉讓手續。

第二十七條  存有以下情況的,不得辦理土地使用權分割轉讓手續:

(一)已辦理房屋預售房許可證不允許分割的;

(二)涉及回遷安置房、保障性住房的地塊;

(三)土地轉讓后用途與控制性詳細規劃不一致的;

(四)宗地涉及違法建設未處理完成的;

(五)土地使用權人未繳清原項目的費用的;

(六)其他經規劃、住建部門研究不適合分割的情形。

第八章   其他形式的土地使用權轉讓

第二十八條  鼓勵涉抵押及司法處置的用地,進入土地二級市場進行轉讓處置。

第二十九條  因司法判決(或裁定)轉移土地使用權的,按照人民法院生效的判決(裁定)和《協助執行通知書》等法律文書的,直接辦理不動產登記手續;因仲裁委員會裁定轉移土地使用權的,按照生效的《仲裁決定書》等法律文書,直接辦理不動產登記手續。

第三十條  為實現土地抵押權變現,經土地使用權抵押人和抵押權人雙方委托,可以以抵押土地進入土地二級市場交易,其轉讓管理參照上述對應土地使用權取得方式的管理規定執行;以物抵債,為實現土地使用抵押權,經抵押人和抵押權人雙方達成一致,已形成轉讓合同的,其轉讓管理參照上述對應土地使用權取得方式的管理規定 執行。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昆明市債務保全用地是指2011年按國家審計署對我市市級地方政府債務審計的要求,將土地收益權質押、儲備證抵押的政府性債務以土地使用權證注入投資公司,轉化為公司債務的項目用地。

第三十二條 昆明市完善用地中已出讓土地需補繳土地出讓價款的用地(即“8.31”清非用地)不適用于本規定。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由昆明市國土資源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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