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放開養老服務市場提升養老服務質量的若干意見》《國務院關于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若干意見》和《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實施意見》《云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云南省養老服務體系建設“十三五”規劃的通知》《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制定和實施老年人照顧服務項目的意見》精神和要求,為適應人口老齡化發展需要,進一步完善全省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提高居住品質,方便居民生活,加強既有住宅適老化設施改造,優先支持老年人居住比例高的住宅加裝電梯等工作,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省公安廳、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省環境保護廳、省地方稅務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質量技術監督局、省機關事務管理局、省公安消防總隊等部門制定了《城市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的指導意見》。按照《云南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200號)要求,現將《城市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的指導意見》(公示稿)予以上網公布,廣泛征求社會各方面的意見及建議。公示截止日期為2017年12月3日。
在公示期內,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采用傳真、電子郵件等形式對所公示內容提出書面意見和建議(單位意見必須加蓋公章,個人意見必須署明真實姓名、身份證號和聯系電話),并反饋至云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聯系人及方式:陳烈,0871-64336330(兼傳真),13987110814。
郵 箱:635007173@qq.com
附件:城市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的指導意見(公示稿)
云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17年11月23日
附件:城市既有住宅增設電梯指導意見
為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和人口老齡化的需要,進一步完善我省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提高居住品質,方便居民生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特種設備安全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關于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若干意見》《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實施意見》《云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云南省養老服務體系建設“十三五”規劃的通知》《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制定和實施老年人照顧服務項目的意見》精神和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對全省開展既有住宅增設電梯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適用范圍
全省縣級以上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具有合法的房屋權屬證明, 4層及以上未設電梯,未列入房屋征收范圍和拆遷計劃,且增設電梯在原產權建設用地紅線范圍內的既有住宅。
二、實施原則
(一)開展既有住宅增設電梯工作應當堅持“政府引導、業主自主、保障安全、簡化手續、有序推進”的原則。
(二)既有住宅增設電梯應當滿足城市規劃、建筑結構安全、消防間距及安全疏散、防盜安全等要求。
(三)既有住宅增設電梯可以按單元為單位進行。增設電梯應當按照《物權法》第76條的規定,并遵循“業主自愿、公開透明、充分協商”的原則,經該單元房屋專有部分占該單元建筑物總面積2/3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2/3以上的業主同意,并就增設電梯工程費用的籌集以及電梯運行、保養、維修等費用的分擔達成書面協議。如果增設電梯擬占用業主專有部分的,應當同時征得該專有部分業主的同意。
前款所指面積和業主人數的計算方式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第九條計算:
1.專有部分面積,按照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面積計算;尚未進行物權登記的,暫按測繪機構的實測面積計算;尚未進行實測的,暫按房屋買賣合同記載的面積計算;
2.建筑物總面積,按照前項的統計總和計算;
3.業主人數,按照專有部分的數量計算,一個專有部分按一人計算。但建設單位尚未出售和雖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買受人擁有一個以上專有部分的,按一人計算;
4.總人數,按前項的統計總和計算。
(四)增設電梯用地應位于既有住宅小區用地范圍內,確因用地條件受限不在小區用地范圍內的,不得占用市政道路、公園綠地。
(五)各州(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規劃局應根據各地實際,組織摸底調查,對各縣(市、區)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具備增設電梯條件的既有住宅進行調查統計,并按照“政府引導、因地制宜、統籌兼顧、有序推進”的原則,編制《云南省各縣(市、區)既有住宅增設電梯專項規劃(2017-2025年)》,確定年度實施計劃,分類、分地區、分年度推進既有住宅增設電梯工作。
三、資金籌集
既有住宅增設電梯所需的資金,可以通過下列方式籌集:
(一)由業主根據所在樓層等因素協商,按一定分攤比例共同出資;
(二)業主可按照有關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
(三)業主可按照有關規定申請使用專項維修資金;
(四)已售公房業主可按照有關規定提取房屋維修金;
(五)其他符合規定的資金。同意增設電梯的業主應當就各自出資額、維護、養護分攤等事項達成書面協議。業主可自行協商出資比例,也可參照以下出資比例:以第三層為參數1,第二層為0.5,第一層為零,從第四層開始每增加一個樓層提高0.1個系數,即第四層1.1,第五層1.2,第六層1.3,并依此類推出資比例。
增設電梯所籌集的資金及使用情況應當在小區顯著位置公布,接受監督。
四、實施主體
同意增設電梯的所有業主作為增設電梯的實施主體,負責組織協調工程報建、設備采購、工程實施、維護管理等相關工作。同意增設電梯的所有業主也可以書面委托住宅的原房地產開發企業、物業服務企業、房改房原售房單位、電梯安裝企業、設計單位等作為實施主體承擔上述工作。上述申請增設電梯的業主或受委托的單位應當承擔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工程項目建設單位所應承擔的義務。
五、組織實施
(一)制定初步方案。實施主體編制增設電梯初步方案。
初步方案包括:規劃用地、建筑結構、消防安全、噪聲影響等的可行性分析,增設電梯的總平面布局初步方案,資金概算及費用籌集方案,對利益受損業主進行補償的資金籌集預案,電梯運行維護保養分攤方案等內容。
(二)征求利害關系人意見。實施主體應當將初步方案征求業主意見,并對征求意見的全過程和結果負責,進行公證。
1.實施主體應當在小區顯著位置公示增設電梯的有關事項,公示期不少于15天。公示內容包括該單元房屋專有部分占該單元總建筑面積2/3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2/3以上的業主同意增設電梯的證明材料、增設電梯方案等。同時,應當委托公證處對上述證明材料、方案等公示內容進行公證,以及請所在地社區居委會或業主委員會對其公示情況進行見證備案。規劃主管部門也應當在其網站公示。
2.公示期間,對增設電梯事項存在異議的,可由業主間自行協商或在有關單位的調解下處理異議。
3.公示期滿,業主間經協商、調解仍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由規劃主管部門召開聽證會,并依據聽證會情況提出處理意見。
4.若增設電梯方案滿足城市規劃、建筑結構安全、消防車通道、建筑耐火等級、消防間距、防火分區及安全疏散、防盜等要求而召開聽證會后該單元少數業主(不到1/3)或小區內部分業主仍有異議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當予以通過審批。
(三)辦理規劃審批手續。初步方案經業主充分協商后,實施主體應當向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規劃審批手續,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國土房管、建設、消防、質監等主管部門對申請增設電梯的規劃方案進行現場聯合會審,并簽署審查意見。聯合審查通過后規劃部門正式啟動行政許可程序,并將經聯合審查通過的設計文件在改造電梯小區范圍內進行公示。經公示無異議的,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四)施工圖設計及審查。由實施主體委托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進行施工圖設計,并按照規定進行施工圖審查。設計單位應當對增設電梯的建筑結構及消防安全負責。
(五)辦理質量監督申報和施工許可手續。實施主體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進行施工,并向住宅所在區質量監督管理機構辦理工程質量監督申報手續,向住宅所在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實施主體可委托工程監理單位進行監理。原則上,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手續、施工圖備案和施工許可后,在滿足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前提下即可動工建設。
(六)辦理竣工驗收等手續。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的施工安裝,應當符合特種設備安全法律法規及其相關規定要求,由具有相應資格的特種設備檢驗機構進行監督檢驗。實施主體對既有住宅增設電梯施工過程安全生產負總責,并依法辦理竣工驗收手續。竣工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同時應當及時向各地城建檔案館移交建設工程檔案。
(七)噪聲相關檢測或測試。請各地住房城鄉建設、規劃主管部門會同環保等職能部門,做好增設電梯噪聲檢測或測試工作。
六、使用管理及維護
電梯共有人應當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協商明確其中一個共有人管理電梯,受托人(單位)履行特種設備法律法規規定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的義務,承擔相應責任。共有人未委托的,由共有人或者實際管理人履行管理義務,承擔相應責任。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按相關規定向質監部門辦理使用登記,做好安全使用管理工作;應當委托電梯制造單位或者取得許可的電梯安裝、改造、維修單位進行電梯日常維護保養;應當在電梯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向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提出定期檢驗申請。
七、產權面積
既有住宅增設電梯,因電梯設備占地新增公共建筑面積,由該單元全體業主共有,不再變更各分戶業主產權面積;既有住宅增設電梯后,因電梯設備占用業主陽臺等空間新增的建筑面積,計入房屋產權,可按照房屋辦理不動產登記,不征收增容地價,免于補繳市政基礎設施配套費及其他相關行政事業性收費。
八、協商解決機制
(一)利益補償
業主認為因增設電梯侵犯了自己的所有權和相鄰權等民事權益而提出補償等要求的,由業主之間協商解決,補償費用在籌集資金中支出。
(二)調解機制
業主對增設電梯有異議的,住宅所在的街道辦事處、社區居委會應當應業主請求,依照法定職權與程序,組織調解,促使相關業主在平等協商基礎上自愿達成調解協議。業主之間協商或調解不成的,可依法通過民事訴訟途徑解決。
九、財政補貼
各級行業主管部門應根據年度工作任務及預算編報要求,按照事權與支出責任相適應的原則,積極通過部門年初預算進行申報,由同級財政按照部門預算編審管理有關規定,對所申報的項目進行審核,并報本級人大通過后批復安排財政補貼經費。
(一)補貼時間和范圍
2016年1月1日起開工,至《指導意見》有效期結束并報送申請資料的增設電梯項目;除商品房外,已按照本意見規定增設電梯,電梯竣工驗收合格后,可以按照各地相關規定申請財政補貼經費。
(二)補貼標準
各地應根據地方經濟發展水平及財政收入情況,自行確定補貼標準。
(三)申請補貼程序
電梯竣工驗收合格后,實施主體根據增設電梯《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竣工驗收合格證明文件、房屋權屬證明文件等材料一次性向住宅所在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補貼。
十、支持政策
(一)財政支持
各級財政要按照事權與支出責任相適應的原則,積極支持除新建已安裝電梯的商品房以外的住宅增設電梯工作。
(二)稅費支持
支持鼓勵擁有建筑技術、新材料制造和電梯設備安裝的省屬國有大型企業、民營企業參與既有住宅增設電梯項目,按照規定享受相應稅收優惠政策。符合條件的企業,在繳納國家規定的建設領域各類保證金時,可按照規定享受減免政策。
(三)金融支持
鼓勵金融機構加大對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產業的信貸支持力度,開辟綠色通道,提供多樣化金融服務。鼓勵各類社會資本及相關產業投資基金參與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產業發展。
十一、職責分工
發改、公安、民政、規劃、建設、質監、國土、環保、消防、財政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簡化、便民的原則,根據各自職責分工,結合實際,制定便捷高效、易于操作的實施辦法,認真做好審批和把關工作。
街道辦事處、社區居委會等要充分發揮開展社區工作的優勢,積極做好居民的政策宣傳和相關協調工作。原房改房售房單位、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電梯生產安裝企業等應當對既有住宅增設電梯工作予以指導、協助。
十二、本意見自頒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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