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東高先生在公司掛牌出售自己的一套物業,經紀人找到了合適的客戶,并且成功配對。房東客戶依照中介公司的交易流程簽訂了買賣合同,但未支付傭金。此時,國家出臺了一項新的稅費政策,就此,房東高先生需要多繳納部分營業稅。
待該物業成功過戶給客戶后,房東高先生以多繳了部分營業稅為由拒付公司傭金,公司將其訴至法院,要求房東支付傭金。
案例分析:
1、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424條的規定: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只要房東客戶在中介方的撮合下簽訂買賣合同,中介方就達到收傭條件。
2、因國家政策使房東客戶在購房過程中出現稅收增加的情況,中介方沒有過錯,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并且能全額收傭。
3、作為專業的中介機構,中介公司應及時掌握國家的政策規定,并且計算好買賣雙方應當承擔的稅費,避免買賣雙方找到折傭理由。
4、本案中,中介公司選擇訴訟為最終選擇,實際操作類似案件,一般是先進行溝通,再發律師函,并由與其關系不錯的經紀人做工作,以法律或生效判決為依據解決,以避免因訴訟浪費時間和精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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