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房地產經紀行業《執業自律準則》2月1日起實施

房源信息失實中介要擔補償責任
《昆明市房地產經紀行業執業自律準則》(以下簡稱“自律準則”)在昆明市房地產中介協會2006年工作會被獲準通過后,昆明中介機構自帶“緊箍”規范行業的行為在業界引起震動。而根據“自律準則”,昆明市房地產中介的自律行為將于2006年2月1日起正式實施,一場更大的市場震動就將在眼前發生。為此,本報特別邀請昆明市中介協會相關負責人對《自律準則》部分條款進行了解讀。
自律從人開始
準則:房地產經紀機構不得聘用在其他單位注冊從業的經紀人員。經紀人員改變執業機構必須按規定辦理注冊變更登記及勞動關系轉移手續。從業經紀人員改變執業機構的需有原單位的推薦書。如沒有推薦書的,須離職3個月后,才能到其他房地產經紀機構執業或發起成立房地產經紀機構
解讀:房屋買賣動輒數十萬元,其過程又是極具專業性,老百姓在計劃置業升級的時候,常因缺乏專業購房知識而需要借助中介機構的幫助。長期以來,中介的不規范行為極大地影響著行業形象的樹立,惡意“挖墻角”、“一房多售”、中介人員攜房源跳槽等行為屢屢出現,造成了中介信息的不穩定。該條款對中介行業人員的流動性作了限制,無原單位推薦書的情況下,3個月的期限將使攜房源跳槽的行為變得毫無意義,這對原單位是一種有效保護,對接收中介人員的新企業也是一種有效約束,避免了同行之間的惡性競爭。
信息失實要承擔補償責任
準則:承接商品房銷售代理業務時應核實開發商的營業執照及“五證”是否齊全;承接二手房銷售及租賃業務時,應驗明產權人的身份證及產權證或有效證明;因房地產中介機構提供的廣告房源信息失實,而造成委托人經濟損失的,中介機構要承擔補償責任;各家房地產中介機構在營業場所要公示其工商執照、資質(備案)證書及會員證書;公示服務程序或業務流程,服務項目及各項收費標準;公示從業人員的姓名、職務、職稱及照片……
解讀:按照《自律準則》的要求,房介機構要對房產的真實性負責,這對購房者而言,絕對是一個利好。為了獲得房源,不少中介不過問、不調查接收房源的具體情況就開始向購房者出售,對買方極不負責。極大地影響了房產中介公司的信譽,限制了整個行業的發展。此條款將有效保證房源的真實性,讓中介對失真房源負責。而一系列公示的要求,也將起到規范中介操作的作用。
建立“誠信”制度
準則: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十分重視自身的信譽和品牌,教育和督促本機構從業人員恪守誠信服務原則,健全機構內部治理結構,建立執業質量審核制度和執業道德管理制度,制止各種違規操作行為。
解讀:在一些人的眼里,一張桌子、一部電話、一本筆記本,就是一個中介,這種現象見怪不怪。當然,市場也存在品牌、信譽好的房產中介。但總體上說,昆明房產中介仍是一個不夠成熟的行業,形形色色的中介公司難免良莠不齊,隱瞞房子缺陷的,合同不規范的,夸大其詞的等等,使得中介行業面臨著巨大的誠信危機。
雖然,誠信是一個老生常談的話題,但由于中介的一些特點決定了誠信的回報不高。房產中介是個信息行業,房產中介掌握的信息與客戶掌握的信息是不對稱的,缺乏自律的經紀人有條件不誠信;再者,面對的客戶大多是“一錘子買賣”,客戶不是回頭客,對于一些小房產中介機構來說,誠信帶來的回報不大。如果通過執業質量審核制度和執業道德管理制度,誠信能在行業中形成氛圍,能產生效益,這種情況便有望改變。
法規約束行業
準則:房地產經紀機構和執業人員在執行業務中應嚴格遵守國家和本市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和本市房地產經紀行業的行規、行約。本準則對房地產經紀機構中參與執行房地產經紀業務的其他人員具有同等約束力。
解讀:在昆明中介行業,根本沒系統參加過房產交易知識的學習培訓,沒有取得必須的“房產經紀人資格證書”,無證從業的有之,見利忘義、以身試法的也不乏其人。中介人員對法律、法規、政策以及行規、行約的漠視,人才的缺失一度是困擾中介機構上層次、樹品牌的最大難題。
無論是房地產行業本身,還是購房者,對中介的關注程度都遠遠不及一手房那么高。其中有行業利潤的問題,也有中介整體行業形象的問題。
作為房地產的中下游產業,隨著昆明房地產行業的不斷升溫,房產中介服務近兩年可謂空前活躍,目前昆明市注冊的房產中介機構已有400余家,他們為昆明房地產市場形成門類齊全、服務完善、供需兩旺、交易頻繁的市場格局作出了自己的貢獻。
本刊一直以來都關注著昆明中介行業的發展,從自律聯盟成立、中介協會成立、房管、工商兩部門對中介企業的聯合清理整頓,再到中介機構自帶“緊箍”的《自律準則》出臺,我們記錄著昆明中介由起步到發展,由發展邁入成熟的質的跨越。
今天,《自律準則》雖然只是由中介行業協會出臺,但它無疑能從行業自律的角度規范和管理中介企業,解決行業糾紛,令人欣慰。隨著它的切實開展,相信中介行業揭掉不誠信的“帽子”,迎來“柳暗花明”的春天的日子正在一步步逼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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