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關于劃撥土地補辦出讓及出讓土地規劃條件變更涉及地價評估有關事項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委辦局,各國家級、省級開發(度假)園區管委會: 

為進一步加強我市地價管理,切實做好劃撥土地補辦出讓及出讓土地規劃條件變更等相關工作,按照國土資源部《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管理規范》、《國家計委、國家土地管理局關于土地價格評估收費通知》(計價格〔1994〕2017號)和《昆明市財政局關于委托社會專業機構業務的暫行付費標準的通知》(昆財評〔2015〕115號),現將我市劃撥土地補辦出讓及出讓土地規劃條件變更涉及地價評估評估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 委托受理范圍

五華區、盤龍區、官渡區、西山區、呈貢區政府,高新區、經開區、度假區、陽宗海風景名勝區、倘甸和轎子山兩區管委會范圍內涉及項目用地申請辦理劃撥土地補辦出讓手續、出讓土地規劃條件變更需調整土地價款的,由市國土資源局受理并委托地價評估。其他縣(市)區由屬地國土部門受理并委托地價評估。

二、 委托評估事項

已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的項目,申請補辦出讓手續的。已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的項目,因原規劃用途、規劃容積率變更,需調整土地出讓價款的。

以下類型不需調整土地價款,可不委托評估:出讓土地規劃限高、綠地率、或其他建設條件發生變更,但規劃用途和容積率未變更的;出讓的工業用地(倉儲用地)用途不變更,但容積率增加的;劃撥用地用途不變更,但容積率增加的;企業利用自有存量用地建蓋保障性住房,經規劃批準將原用途變更為住宅的。

三、 委托受理及評估機構管理

五華區、盤龍區、官渡區、西山區、呈貢區政府,高新區、經開區、度假區、陽宗海風景名勝區、倘甸和轎子山兩區管委會范圍內涉及項目用地申請辦理劃撥土地補辦出讓手續、出讓土地規劃條件變更需調整土地價款的,由土地使用者按報件清單要求向屬地國土分局申報,經屬地國土分局審查,資料齊備、符合要求的轉市國土資源局審核,經審核通過即可委托地價評估。在市土地儲備中心招標確定的“地價評估機構庫”內,市國土資源局通過隨機方式確定地價評估機構,與其簽訂《委托合同》,委托地價評估。

地價評估機構在接受委托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土地評估,提交《宗地評估報告》。地價評估機構應當嚴格按照《城鎮土地估價規程》及國土資源部《關于發布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地價評估技術規范(試行)的通知》(國土資廳發〔2013〕20號)有關規定獨立開展地價評估工作,出具《宗地評估報告》,出具的《宗地評估報告》應當在“估價結果”部分有明確地價決策建議及理由。地價評估機構應當對評估報告文本、數據選取、方法選擇、評估結果等負責。《宗地評估報告》應當嚴格履行電子化備案程序,取得電子備案號,未取得電子備案號的評估報告不得提供。評估報告由市國土資源局審核后按供地程序報市土地礦產儲備委員會審議。

對地價評估結果有爭議的,由市國土資源局提請省土地評估與登記代理協會進行技術審裁,經審裁后存在不符合規程和有關文件規定的《宗地評估報告》,本次地價評估不支付業務費用。一年內同一家地價評估機構的《宗地評估報告》出現2次上述情況的,市國土資源局將取消其參與地價評估業務,并函告省國土資源廳、省土地評估與登記代理協會和市土地儲備中心。

四、 土地評估業務費用計算及支付

按照計價格〔1994〕2017號規定,結合市財政局支付標準,為節約集約使用政府資金,土地評估業務費用按以下標準付費:

劃撥補辦出讓手續的,以宗地出讓估價金額為基數,按計價格〔1994〕2017號規定的70%付費。規劃用途、容積率調整手續的,以宗地新規劃條件下土地估價金額為基數,按計價格〔1994〕2017號規定的70%付費。只涉及評估當前土地市場價值的,以本次土地估價金額為基數,按計價格〔1994〕2017號規定的70%付費。

土地估價機構按《委托合同》約定按時完成地價評估工作,評估結果經市政府批準采用的,市國土資源局在批準后60日內支付評估業務費用。

昆明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7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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