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交易解約要留心眼

正值調控密集期,據購房者和中介反映,最近房屋交易時出現糾紛的情況越來越頻繁,甚至出現交易過程中解約,除了買賣雙方的矛盾,中介也想趁機分一杯羹。無論是自身問題或是中介問題,都需要多留個心眼,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煩。

新政下很多購房者對于購房資格、預算等等不了解,一些房產經紀人也因為自身素質參差不齊,導致在交易中頻發糾紛,廣州市中介協會日前還專門開展法律講座,提高行業從業人員的認知。據介紹,協會對二手房交易糾紛案件,總體以調解為主要處理方式,去年由協會會員配合調解成功而撤訴案件占總撤訴案件的92.31%。

中介費怎么退應該明確

樓市新政之后,面臨買家賣家因購房資質、首付提高等原因而達成和平解約的,中介費用是否退還,各中介機構按各自規定執行,并沒有一個統一的標準。主流的大連鎖中介機構,通常都是全額退還中介費用,而一些小中介特別是無備案的“黑中介”,多數不退還中介費。法律界人士認為,在房屋買賣過程中,中介機構提供的是居間服務,從提供服務的角度,若交易并沒有進行,等于服務沒有完成,應該向買賣房人退還因服務收取的中介費用。“能不能出臺一個相關規定,到底中介機構該不該退還中介費?或者說,不全額退還的話,他們收取多少比例?”有購房者表示,錢早被經紀人收了,導致買家賣家很被動。

二手房交易糾紛

主要分為以下五種情形

中介公司違反《廣州市存量房網上交易規則》,擅自制作網簽合同、變更網簽合同內容、撤下網簽合同,或者不配合撤下網簽合同。

消費者認為中介公司隱瞞房屋的情況,例如房屋存在共有人、房屋存在抵押、房屋未繳納土地出讓金、戶口被占用、房屋權屬變更、抵押、樓齡、建筑面積、建筑時間、存在租賃,非業主唯一物業,未補繳公攤面積費用等。

消費者認為中介公司未盡告知義務,未審核購房人購房資格,業主房屋處分權,為查封或為未取得不動產權證的房屋提供中介服務,協助制作陰陽合同,促成交易前未盡查冊義務等。

由于交易一方履約意識不足,或交易出現問題后雙方不愿讓步等導致合同無法繼續履行,通常都會涉及誠意金、定金、違約金或中介服務費等經濟糾紛。

因消費者自身評估能力及風險防范意識不足所致,如:資金準備不足、對貸款審批額度預計不足、對購房資格條件評估不足出現偏差等,導致簽約后交易無法繼續履行,造成經濟損失。

案例

黃先生原本是賣一買一的換房族,受到“認房又認貸”的影響,原先的首套房變成了二套,在湊齊首付上遇到了困難。而看中他房子的買家,由于名下已有兩套住房,也影響了交易。于是,買賣雙方友好地達成了和平解約。然而,當黃先生和買家找到中介機構要求簽署解約協議時,卻被中要求必須先把費用交了,才能簽訂三方無責解約,理由是簽了合同就得收取全額中介費。

點評

限購政策調整,有購房意向的部分買家或賣家可能面臨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情況。法律界專家認為,若雙方均無過錯,則可解除合同。限購政策應當屬于不可抗力。因房屋買賣未成交,可以不按合同約定的價格支付中介費,但需要向中介支付必要費用及合理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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