葵花公社小區車位租賃合同未到期 卻掛出拍賣通知

與開發商簽訂的車位租賃合同未到期,卻“被通知”車位將被拍賣。盤龍區廖家廟銀河春小花園小區(葵花公社)貼出的多份《地下車位及車庫司法拍賣公告》,讓業主們慌了神。對于事情的來龍去脈,開發商直到昨天也沒給出解釋。

業主在車位上貼出的維權告示

業主在車位上貼出的維權告示

小區車位將拍賣

眾多租戶慌了神

昨日上午10點,小區多名業主聚集在公告欄邊,議論一份《地下車位及車庫司法拍賣公告》。

公告顯示,廖家廟銀河春小花園小區212個地下停車位和3個車庫將被拍賣。公告還明確,拍賣時間為2016年12月13日上午10點。發布公告的落款日期為2016年11月23日,蓋有云南某拍賣公司的公章。

“太莫名其妙了,我們都是‘被通知’租賃的車位要被拍賣,但我們與開發商的租車位合同還沒到期。”業主丁先生回憶,2013年,他與小區開發商——昆明千益豐房地產開發經營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千益豐房地產公司)簽訂車位租賃合同,租賃地下停車車位,租期10年,一次性付清租金3萬元。

和丁先生一樣,很多業主分別與千益豐房地產公司簽訂租賃車位合同。期限5年、10年、20年不等,租金2萬元至7萬元不等,均為一次性付清。

為了維權,業主們在小區掛起“捍衛權益”布標,停車場內也有業主們張貼的提示,他們解釋:“是想讓競買人知道,業主和開發商之間的租賃合同還未到期,以免引發不必要的麻煩。”

103名業主簽名

向法院提交異議申請書

為弄清事情原委,業主們紛紛向拍賣公司咨詢,“對方回復是受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委托”。根據多日來的打聽,竟然牽出一起開發商與某銀行機構的債務糾紛,讓業主們瞠目結舌的是,“開發商無力償還借款被起訴,某銀行機構向法院提出強制執行申請,而借款的抵押物竟是小區的車位。”

“合同還未到期,希望開發商能給出合理解釋,但他們卻一直未現身。”業主們擔心自己的權益受損,共有103人簽署了《授權委托書》,委托小區業委會張主任向法院提交執行異議申請書。

“明天將向法院遞交申請書,請求法院暫緩執行。”張主任說。

銀行機構證實

開發商抵押車位借款

昨日下午,記者來到千益豐房地產公司位于白云路某大廈的辦公地點,但公司大門緊閉。值班保安稱:“周末沒人來上班。”記者撥打公司辦公電話,一直無人接聽。

查詢資料顯示,千益豐房地產公司注冊時間為2004年7月19日,但該公司從2015年5月7日至2015年8月12日,涉訴被執行案共有8個,執行法院均為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案件狀態顯示執行中,金額從幾十萬到千萬元不等。

中國裁判文書網顯示,云南省高院于今年4月29日下達一份《執行裁定書》,申請人正是某銀行機構,被執行人是千益豐房地產公司,案由是金融借款合同糾紛。裁定書中明確“抵押物被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首先查封,因案件執行的需要,省高院指定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本案。”記者聯系了發出公告的云南某拍賣公司,其證實“拍賣受法院委托,具體案情不便透露”。

業主們猜測涉及該借款糾紛的某銀行機構昨天告訴記者,“千益豐房地產公司借款時,用車位和車庫做抵押擔保。因無法償還借款,訴至法院后申請強制執行。”

★律師建議

業主可向抵押物受讓人主張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

眼下最為棘手的是,業主們的租金能否退回,可以采取哪些方式維權?

云南凌云律師事務所律師朱紹坤說,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條規定,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而《擔保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也明確,抵押人將已出租的財產抵押的,抵押權實現后,租賃合同在有效期內對抵押物的受讓人繼續有效。

“業主可在司法拍賣成功后,向新的抵押物受讓人主張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若對方拒不履行原租賃合同,業主可通過訴訟等法律途徑解決。”朱紹坤建議,業主可向法院提執行異議,但并不能起到暫緩執行的作用,只能通過該途徑向法院明確抵押物的現狀,法院在司法拍賣過程中可能予以相應考慮,避免累訴,浪費司法資源。

朱紹坤補充,根據法律規定,該起糾紛中的開發商將已出租的物業進行抵押,其負有書面告知承租人的義務,即便未書面告知,并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若開發商用車庫做抵押的借款行為發生在租賃給業主前,應認定業主的租賃權是有瑕疵的,依據合同相對性原則,屬于開發商的違約行為。承租人簽租賃合同時,一定程度上也存在相應的過失,未盡到審慎審查的義務,法院強制執行過程中,應優先實現抵押權人的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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