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轉變貿易發展方式
(一)推進對外貿易轉型升級。有序發展邊境貿易,推動邊境小額貿易向綜合性多元化貿易轉變。引進和培育一批大型知名裝備制造、國際物流、加工貿易龍頭企業,支持汽車、摩托車、農業機械、電子產品等制造業發展,積極創建出口商品質量安全示范區。落實鼓勵進口政策措施,擴大先進技術、關鍵設備及零部件、短缺資源以及周邊國家農產品和特色產品進口。對開展加工貿易涉及配額及進口許可證管理的資源類商品,在配額分配和有關許可證辦理方面給予適當傾斜。支持具有比較優勢的糧食、果蔬、橡膠等加工貿易發展,對以邊貿方式進口、符合國家《鼓勵進口技術和產品目錄》的資源類商品給予進口貼息支持。深入實施電子商務興邊富民3年行動計劃,普及和深化電子商務在邊境地區的應用,大力支持發展跨境電子商務。支持一站式跨境物流企業入滇發展。(省商務廳、發展改革委、財政廳、工業和信息化委、農業廳,昆明海關、云南出入境檢驗檢疫局負責)
(二)加快發展服務貿易。創造條件發展轉口貿易、過境貿易、跨境物流、跨境金融。提高服務貿易比重,擴大服務貿易開放領域,繼續發揮旅游、運輸、建筑等重點服務貿易領域優勢,做大做強文化、教育、傳媒、中醫藥等傳統服務貿易,積極培育通信、金融、信息等高附加值服務貿易。逐步擴大中醫藥、服務外包、文化創意、電子商務等新興服務領域出口,培育特色服務貿易企業加快發展。推進沿邊重點地區金融、教育、文化、醫療等服務業領域有序開放,逐步實現高水平對內對外開放;有序放開育幼養老、建筑設計、會計審計、商貿物流、電子商務等服務業領域。積極爭取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支持,鼓勵各類服務業企業在境外開展投資合作,建設境外營銷網絡。支持沿邊重點地區服務業企業參與投資、建設和管理境外經貿合作區。(省商務廳、財政廳,昆明海關,省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委、衛生計生委,人民銀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銀監局、云南出入境檢驗檢疫局負責)
(三)擴大邊民互市貿易。盡快出臺云南邊民互市貿易管理辦法,清理與中央政策相沖突的有關邊民互市貿易的政策和行政規章。在有條件的口岸推廣先進地區經驗,規范發展邊民互市,嚴格落實國家規定范圍內的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政策。加強邊民互市貿易市場建設,加快推進邊民互市場地、查驗、物流貿易區和農副產品出入境除害處理場基礎設施建設。積極爭取擴大邊民互市交易商品品種,提高交易額度。(省商務廳、財政廳、地稅局,昆明海關、云南出入境檢驗檢疫局負責)
五、提升旅游開放發展水平
(一)優化邊境旅游管理。積極配合國家修訂《邊境旅游暫行管理辦法》,反映我省訴求,放寬邊境旅游管制,做好國家下放邊境旅游管理權限的承接工作,研究制定有關配套政策。允許國內居民持有效證件辦理邊境旅游手續,按照與毗鄰國家協商并批準的線路及口岸出入境。爭取國務院盡快批準開通普洱、臨滄兩市8條邊境旅游線路的全國異地辦證,允許戶籍所在地已經實行按需申領護照的國內居民參加邊境旅游。開發邊境旅游網上申請平臺。允許邊境旅游團隊靈活選擇出入境口岸。在游客出入境比較集中的口岸實施“一站式”通關模式,設置團隊游客綠色通道,分期分批推進旅客自助查驗通道、車輛自助通關系統以及智能驗證臺建設。優化自駕車出入境旅游審批程序,授予邊境城市自駕車出入境旅游審批權限,積極推動簽署雙邊出入境自駕車(八座以下)管理的有關協定,方便自駕車出入境。(省旅游發展委、公安廳、外辦、交通運輸廳,昆明海關,省公安邊防總隊,云南出入境檢驗檢疫局負責)
(二)規劃建設跨境旅游合作區。按照“提高層次、打造平臺、完善機制”的原則,爭取國家批準設立西雙版納、瑞麗、河口、騰沖等跨境旅游合作區。制定跨境旅游合作區建設實施方案,與周邊國家就區內旅游資源整體開發、旅游產品建設、旅游服務標準推廣、旅游市場監管、旅游安全保障等方面深化合作,共同打造國內外知名旅游目的地。積極與對方國家簽訂合作協議,允許游客或車輛憑雙方認可的證件靈活進入合作區游覽。充分利用國家旅游宣傳推廣平臺開展跨境旅游合作區宣傳工作。積極與周邊國家聯合舉辦各層次的旅游推廣和節慶活動。以人文和自然旅游資源富集地為重點,共同開展旅游線路考察,合作設計和打造精品國際旅游線路。(省旅游發展委、交通運輸廳、公安廳、住房城鄉建設廳、外辦,昆明海關,省公安邊防總隊,云南出入境檢驗檢疫局負責)
(三)加快創建邊境旅游試驗區。抓緊研究編制云南省邊境(跨境)旅游專項規劃。依托邊境城市,強化政策集成和制度創新,加快建設邊境旅游試驗區(以下簡稱試驗區),在試驗區實行“全域旅游”發展模式。在符合條件的試驗區實施口岸簽證政策,為到試驗區的境外游客簽發1年多次往返出入境證件。在有條件的邊境口岸設立交通管理服務站點,便捷辦理臨時入境機動車牌證。鼓勵發展特色旅游主題酒店和特色旅游餐飲,打造一批民族風情濃郁的少數民族特色村鎮。對重大旅游項目可向國土資源部門申請辦理先行用地手續。積極發展體育旅游、旅游演藝,允許外資參股由中方控股的演出經紀機構。(省旅游發展委、財政廳、公安廳、外辦、民族宗教委、住房城鄉建設廳、交通運輸廳、國土資源廳、文化廳、體育局,昆明海關,省公安邊防總隊,云南出入境檢驗檢疫局負責)
(四)加強旅游支撐能力建設。加大投入力度,加強沿邊重點地區旅游景區道路、標識標牌、應急救援等旅游基礎設施和服務設施建設。積極開展與毗鄰國家的旅游教育合作項目,開展旅游職業教育培訓工作,繼續開展越老緬旅游行政官員及旅游企業高管的旅游交流培訓工作。大力提升沿邊重點地區對外旅游職業培訓層次和規模。加大對旅游職業教育培訓資金投入,推動沿邊重點地區旅游職業教育快速發展。(省旅游發展委、交通運輸廳、教育廳、質監局、外辦負責)
六、落實差異化扶持政策
(一)實行有差別的產業政策。將沿邊重點地區列為我省對外招商引資推介重點。除國家有明確規定要求外,將省級有關項目審批、核準、備案權限下放沿邊重點地區。積極推動落實“中國制造2025”云南行動計劃,優先把具有比較優勢,對沿邊地區發展帶動作用強的項目納入省重點項目庫。支持沿邊重點地區探索發展“三頭在外”產業模式,優先布局天然氣等進口能源加工轉化利用項目和農副產品、海產品等進口資源精深加工項目。支持沿邊重點地區發展旅游文化、生物醫藥和大健康、裝備制造、食品和消費品制造、現代物流、特色農業、電子信息等產業,發展外向型產業集群,形成各有側重的對外開放基地。支持沿邊地區積極承接產業轉移,打造面向南亞東南亞的國際產能合作園區。鼓勵各類企業在沿邊地區建設國際商貿物流基地,推進大型進口資源集散中心和出口商品專業市場建設;對物流園區、試驗區工業園區、物流配送中心、大型第三方物流項目,按照規定降低有關土地使用稅費,進出口果蔬冷庫用電企業可積極參與電力市場交易,降低用電成本。支持沿邊重點地區發展風電、光電等新能源產業。積極爭取國家沿邊重點地區產業發展(創業投資)專項基金支持,研究設立省級專項基金,支持沿邊重點地區發展壯大特色優勢產業。用于扶持園區、企業發展的省級專項資金,對沿邊重點地區給予重點支持。支持沿邊重點地區發展公募和私募基金。認真落實國家關于西部大開發等稅收優惠事項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要求,簡化管理程序和備案資料;積極配合國家修訂《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爭取將摩托車及其零配件等產業納入鼓勵范圍。(省發展改革委、財政廳、工業和信息化委、商務廳、招商合作局、農業廳、旅游發展委、外辦、金融辦、國土資源廳、質監局,云南證監局、昆明海關、云南出入境檢驗檢疫局,省國稅局,省地稅局,人民銀行昆明中心支行負責)
(二)加強用地保障力度。在邊境城市試行將入境經商、穩定就業1年以上的外籍人員計入城鎮流動人口,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時按照人均建設用地指標合理預測新增建設用地。沿邊重點地區年度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實行單列,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重大基礎設施和產業項目,給予優先安排、重點保障。根據沿邊重點地區情況,將2020年前建設項目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調整完善,由有關州、市視情況分解下達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保護任務。沿邊重點地區生態涵養用地,在農民補償安置到位且當地政府作出不擅自改變土地用途、確能保留原地類承諾的前提下,暫試點不辦理農用地轉用手續,不占新增建設用地指標。(省國土資源廳、住房城鄉建設廳、公安廳負責)
(三)增加省財政轉移支付規模。在中央加大對我省轉移支付力度的基礎上,不斷加大對沿邊重點地區均衡性轉移支付、縣級基本財力保障等一般性財政轉移支付的支持力度,解決沿邊重點地區地方標準財政收支缺口,推進地區間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省財政在專項轉移資金分配中加大對沿邊重點地區縣、市的傾斜。完善邊境地區轉移支付資金管理辦法,規范資金使用;爭取國家加大邊境小額貿易專項轉移支付規模,加大對邊境小額貿易企業能力建設支持力度,促進邊境地區貿易發展。(省財政廳、發展改革委、商務廳負責)
(四)強化專項資金支持。爭取中央財政和國家有關部委加大對我省沿邊重點地區基礎設施、城鎮建設、產業發展等方面的支持力度,提高專項建設資金對我省沿邊重點地區的投入比重。積極爭取國家提高對我省沿邊重點地區公路、鐵路、民航、市政和口岸基礎設施、水利、能源、通信等建設項目投資補助標準和資本金注入比例。爭取國家專項扶持資金向我省沿邊重點地區傾斜,大力支持沿邊重點地區申請國家專項建設基金。加大省財政及有關部門專項建設資金對沿邊重點地區的投入力度。(省財政廳、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委、交通運輸廳、住房城鄉建設廳、國土資源廳、環境保護廳、農業廳、水利廳、商務廳、外辦、旅游發展委,昆明鐵路局負責)
(五)實行差別化補助政策。中央安排的公益性建設項目,取消縣以下(含縣)以及集中連片特殊困難地區州市級配套資金。積極爭取中央財政加大對重點開發開放試驗區的補助,省財政對沿邊重點地區在一定期限內給予適當補助。積極爭取中央對我省邊境經濟合作區以及重點開發開放試驗區符合條件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給予貸款貼息。地方政府債務置換規模向沿邊重點地區傾斜。(省財政廳、發展改革委、商務廳、住房城鄉建設廳、金融辦,人民銀行昆明中心支行負責)
(六)加大稅收優惠力度。對沿邊重點地區鼓勵發展的內外資投資項目,進口國內不能生產的自用設備及配套件、備件,繼續在規定范圍內免征關稅。研究推進沿邊地區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工作。根據中老、中緬、中越跨境經濟合作區運行模式和未來發展狀況,積極推動國家適時研究適用的稅收政策。積極穩妥推進與柬埔寨等有關國家避免雙重征稅協定的談簽和修訂工作。(省財政廳,省國稅局,省地稅局,昆明海關、云南出入境檢驗檢疫局,省公安邊防總隊負責)
七、深化沿邊金融綜合改革
(一)拓寬融資方式和渠道。鼓勵金融機構加大對沿邊重點地區的信貸支持力度,在遵循商業原則及風險可控前提下,對沿邊重點地區分支機構適度調整授信審批權限。引導沿邊重點地區金融機構將吸收的存款主要用于服務當地經濟社會發展,對將新增存款一定比例用于當地并達到有關要求的農村金融機構,繼續實行優惠的支農再貸款和存款準備金政策。積極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通過發行企業債券融資,鼓勵企業發行項目收益債券、可續期債券、專項債券、中小企業集合債券和“債貸組合”債券,不斷擴大直接融資規模。爭取保險資金支持沿邊重點項目建設。培育發展多層次資本市場,推進企業上市融資與債市融資,規范發展地方資本市場,重點支持符合條件的創新型、創業型和成長型中小微企業到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規范發展服務中小微企業的區域性股權交易市場,引導產業發展(創業投資)基金投資于區域性股權市場掛牌企業;支持期貨交易所研究在沿邊重點地區設立商品期貨交割倉庫;支持沿邊重點地區利用本地區和周邊國家豐富的礦產、農業、生物和生態資源,規范發展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的礦產權、林權、碳匯權和文化產品等交易市場。(人民銀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銀監局、云南證監局、云南保監局,省金融辦、發展改革委負責)
(二)完善金融組織體系。支持符合條件的境內外銀行、證券、保險等金融機構到沿邊重點地區設立區域性管理總部、分支機構和功能性機構。支持邊境城市符合條件的銀行等金融機構升格。支持符合條件的地方法人金融機構,依法合規在南亞東南亞地區開設機構、布局網點。支持沿邊重點地區具備條件的民間資本依法發起設立民營銀行,探索由符合條件的民間資本發起設立金融租賃公司等金融機構。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在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前提下,為跨境并購提供金融服務。積極穩妥發展地方新金融組織,加大對中小微實體企業及“雙創”事業的支持力度。(人民銀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銀監局、云南證監局、云南保監局,省金融辦負責)
(三)鼓勵金融產品和服務創新。建立人民幣對非主要國際儲備貨幣交易市場,暢通人民幣與非主要國際儲備貨幣匯率機制形成通道。推動市場主體在跨境貿易、投資中使用人民幣計價結算。積極探索拓寬人民幣回流機制。支持銀行開設境外機構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簡化跨境人民幣結算手續和審核流程。推動人民幣跨境結算從經常項目向資本項目延伸。積極爭取試點個人使用人民幣進行境外直接投資,推動境內銀行為境外項目提供人民幣貸款。允許符合條件的中資銀行開展居民與非居民賬戶分離業務試點,實現分賬核算管理。穩步發展本外幣兌換特許業務,創新個人本外幣兌換特許業務發展模式,推動人民幣與緬幣兌換模式復制到其他非主要國際儲備貨幣。支持資質良好的信托公司和金融租賃公司在沿邊重點地區開展業務,鼓勵開展知識產權、收益權、收費權、應收賬款質押融資和林權抵押貸款業務。支持保險公司開展跨境保險業務,探索境外農業合作、替代種植保險產品創新。依法探索擴大沿邊重點地區可用于擔保的財產范圍,創新農村互助擔保機制和信貸風險分擔機制,逐步擴大農業保險覆蓋范圍。加快推進沿邊重點地區中小企業信用體系建設和農村信用體系建設。完善沿邊重點地區信用服務市場,推動征信產品的應用。(人民銀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銀監局、云南保監局,省金融辦、財政廳負責)
(四)防范金融風險。按照地方金融監管職責和風險處置責任,建立健全全方位金融風險防控體系,重點防范和打擊金融欺詐、非法集資、非法證券期貨活動等各類違法行為。加強金融風險監測指標體系建設,強化內外協調和配合,做好金融風險監測與評估。加強沿邊重點地區金融管理部門、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海關和司法機關在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領域的政策協調與信息溝通。完善與周邊國家金融監管協調機制,強化監管溝通、協調與合作。強化金融機構涉外業務風險的動態監測,建立外部風險防火墻。建立我省跨境反假貨幣及跨境人民幣整潔度工作機制,逐步完善跨境人民幣流通管理云南模式;建立南亞東南亞跨境反假貨幣培訓中心及沿邊州、市反假貨幣培訓站。(省金融辦、公安廳,人民銀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銀監局、云南證監局、云南保監局、昆明海關負責)
八、狠抓工作推動落實
(一)加強組織領導。省沿邊開發開放規劃建設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要加強對貫徹落實國發〔2015〕72號文件的組織領導,定期不定期研究解決政策措施落地中的重大問題;領導小組辦公室要充分發揮綜合協調作用,借助橋頭堡(輻射中心)部際聯席會議等平臺,推動研究協調重大政策落實。
(二)明確責任分工。強化部門協調和上下聯動,形成工作合力,切實在改革上拿出新舉措、在開放上邁出新步伐、在創新上取得新成效。省直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加強與國家對口部委銜接,年內出臺具體實施細則,修訂完善有關規章制度,明確具體落實時限;在政策落實、項目建設、資金投入、制度創新等方面對沿邊重點地區予以大力支持。沿邊重點地區要發揮主體作用,主動作為、深度挖掘、務實創新,把各項政策措施用好、用足、用活,切實將政策優勢轉化為發展優勢。貫徹落實中遇到的新情況和新問題,及時向領導小組報告。
(三)強化監督檢查。領導小組辦公室加強對政策措施貫徹落實情況的跟蹤分析,省政府督查室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責任部門和沿邊地區的督促檢查,深入實地開展督查調研,及時掌握情況、發現問題,研究提出整改建議,確保支持沿邊重點地區開發開放的各項政策措施落到實處、發揮效應、促進發展。
云南省人民政府
2016年10月21日
附件:云南省沿邊重點地區名錄
一、重點開發開放試驗區(2個)
勐臘(磨憨)重點開發開放試驗區、瑞麗重點開發開放試驗區。
二、沿邊國家級口岸(12個)
鐵路口岸(1個):河口。
公路口岸(11個):天保、都龍、河口、金水河、勐康、磨憨、打洛、孟定、畹町、瑞麗、騰沖。
三、邊境城市(6個)
景洪市、芒市、瑞麗市、騰沖市、瀘水市、河口縣。
四、邊境經濟合作區(4個)
河口邊境經濟合作區、臨滄邊境經濟合作區、畹町邊境經濟合作區、瑞麗邊境經濟合作區。
五、跨境經濟合作區(1個)
中老磨憨—磨丁經濟合作區。
注:國家今后批準設立的重點開發開放試驗區、沿邊國家級口岸、邊境城市、邊境經濟合作區和跨境經濟合作區自動進入本名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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