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7月,昆明市下發(fā)文件力推新能源汽車產(chǎn)業(yè)發(fā)展,近日,昆明市政府辦公廳印發(fā)《昆明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及運營管理暫行辦法》(下稱“辦法”),進一步細化此前的政策。值得關注的是,在此辦法中,立項審批制大多變成了立項備案制,以出具“承諾函”為主要形式,降低了社會資本進入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領域的門檻。
辦法提出,支持各類社會資本參與充電基礎設施的投資、建設和運營。在昆明市注冊登記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yè),注冊登記的經(jīng)營范圍含有“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運營”,注冊資本金不低于3000萬元。要求公共停車場、停車換乘(P+R)停車場建設充電基礎設施或預留建設安裝條件(包括電力管線預埋和電力容量預留)的車位比例不低于10%。
此前昆明市政府提出,電動汽車充電服務費擬按充電電度收取,公交車輛(含出租車)充電服務費最高限價為0.62元/千瓦時,非公交車輛充電服務費最高限價為0.72元/千瓦時,充電時不收停車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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