盤龍區住建局發文要求龍泉物業退出江東花城

江東花城要解聘龍泉物業一事膠著已久,隨著盤龍區住建局近日的介入,這場持續多時的物業糾紛有望看到最終結果了。近日,江東花城業主微博爆料,10月11日,盤龍區住建局簽發了一份紅頭文件,內容是關于提請龍泉物業限期移交江東花城小區物業服務的通知。盤龍區住建局在該份通知中要求:龍泉物業需在10月17日前將江東花城物業管理用房、物業服務資料以及《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移交內容一并移交給該小區業主委員會。若逾期仍未完成物業服務移交,盤龍區住建局會將本案移交至行政綜合執法部門處理。

盤龍區住建局介入江東 花城解聘龍泉物管一事

盤龍區住建局介入江東花城解聘龍泉物管一事

盤龍區住建局要求龍泉物業限期移交

盤龍區住建局在簽發的通知中態度鮮明,其認定江東花城業委會解聘龍泉物業的流程符合規定和程序。同時,該份通知還提到盤龍區法院已經裁定龍泉物業對江東花城的實際物業服務期限到2016年9月30日止。目前,龍泉物業服務已經超過《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服務期限,應按照合同約定執行物業服務更替。

龍泉物業對江東花城的服務期限被法院裁定為2016年9月30日止

龍泉物業對江東花城的服務期限被法院裁定為2016年9月30日止

針對龍泉物業與江東花城業主個體單獨簽訂物業服務合同的舉動,通知表明這樣的合同只能針對個體業主的特殊物業服務條款做出約定,并不影響業主大會表決通過的選聘、解聘以及物業服務合同等事項的執行。

盤龍區住建局要求龍泉物業需在10月17日前撤離江東花城

盤龍區住建局要求龍泉物業需在10月17日前撤離江東花城

另外,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事項以及實際情況,盤龍區住建局在通知中要求龍泉物業需在2016年10月17日前,按照《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將江東花城物業管理用房、物業服務資料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其它移交內容一并移交給小區業主委員會。而物業服務交接期間,龍泉物業公司還應按照原合同約定的物業服務范圍,做好保安保衛、車輛管理、公共設施維護管養、清掃保潔等物業服務工作。

若逾期仍未完成物業服務移交,盤龍區住建局會將本案移交至新政綜合執法部門處理。

盤龍區住建局簽發通知日期為10月11日

盤龍區住建局簽發通知日期為10月11日

江東花城物業糾紛膠著已久

江東花城小區新舊物業交替工作一度陷入僵局。該小區業委會已經另行聘請的新的物管公司進駐小區,可已經超期服務的原物管公司龍泉物業卻拒絕業委會的決定,不愿撤出小區。于是便發生了以下一幕:新老兩家物業公司在江東花城小區內行使物業管理權。

云南省物業管理行業協會曾于9月份介入干預江東花城更換物管一事。當時,由于江東花城要更換物業的呼聲較高,業委會和龍泉物業僵持不下,云南省物業管理行業便簽發了紅頭文件粘貼與小區內,以影響社會穩定為理由,叫停江東花城小區更換物管公司的行為。不過,對于該文件,江東花城業主聲音頗大,也有律師指出,云南省物業管理行業沒有行政權力,其下達的文件也不具備任何法律效力。

其實,江東花城業主與物業的糾紛已經持續了很長時間,為此還曾走上司法程序。其中被詬病最多的就是龍泉物管公司私漲停車費,因為停車費問題,江東花城小區業委會層一紙訴狀將龍泉物業告至盤龍區法院。長期以為,圍繞龍泉物管公司物業服務問題的維權行為也在頻頻發生。種種原因引發了江東花城業委會要解聘龍泉物業的決心,可是新舊物業更替之路并不好走。

如今,隨著盤龍區住建局的介入,龍泉物業退出江東花城一事由于行政指令的下達已經一錘定音,10月17日將是其撤出江東花城的最后期限。那么算上今天(10月14日),留給龍泉物業交接的時間還剩下4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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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

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物業管理用房和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資料交還給業主委員會。

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業主大會選聘了新的物業服務企業的,物業服務企業之間應當做好交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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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門評論

  • 房網用戶

    什么業主大會,就是有幾個收了新物業紅包的業主自己跳出來自稱業委會的搞出來的
    2016-10-14 0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