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起,新修訂的《昆明市導游人員服務質量等級劃分與評定動態管理辦法》(下稱《辦法》)正式實施。根據《辦法》,導游動態考評將從以往的季度公布變為10天公布一次,同時,年度內累計被扣分處罰兩次以上(含兩次)的導游或將被停團。
昆明市導評委相關人士說:“此次對《辦法》進行修訂,主要根據導游人員動態管理辦法正式實施一年多以來的實際情況,并結合本次省、市旅發委專項行動的有關工作要求和行業特點。”
相較之前,新修訂的《辦法》第七條修改為“自2016年9月1日起,每十天對導游人員進行一次動態管理的考評,向旅行社、導游和社會通報考評情況”。此前,動態管理考評為一季度通報一次,改為10天一通報將增加導游人員的緊迫感。同時,除之前的導游姓名、導游證號、加分及扣分原因和分值外,動態管理考評的公示內容還新增了“所屬旅行社”一項,這也將促使旅行社進一步加強對簽約導游的管理、服務。因為對與旅行社簽約的導游來說,作為旅行社員工,需要受到企業規章制度的約束;同時,導游的行為將不再是個人行為,而是職務行為,旅行社將承擔主要責任,對導游的行為進行約束。
“《辦法》第十八條第六款扣分項增加‘旅行社因服務質量問題對其進行內部停團處罰的’以及第十九條第七款扣分項增加‘簽署勞動合同后不遵守企業管理規定受到內部處罰的’,都是旨在形成昆明市導游協會與旅行社間的聯動,進一步加強旅行社對簽約導游的管理。”該人士說。
新修訂的《辦法》中,另一值得注意的是新增第十條“年度內累計被扣分處罰兩次以上(含兩次)的導游,需參加旅游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法律、法規學習,同時建議旅行社對其進行停團學習,并將相關情況報導評委備案”。這也意味著,導游如果被扣分兩次以上,可能將會“無團可帶”。
“為鼓勵導游人員進一步提升服務,新修訂的《辦法》中還新增了多個加分項。”該人士說,《辦法》第二十一條二款加分項增加“年度內獲得高級導游執業技術資格”,第二十三條第六款加分項增加“本年度受到所在單位(旅行社、導游公司)3次書面表揚、表彰的”,第二十四條第五款加分項增加“本年度受到所在單位(旅行社、導游公司)1次書面表揚表彰的”。
針對之前對“取得導游證IC卡但未參加等級評定的導游”管理存在的困難,《辦法》新增第八條,市導評委將按照一星級的標準對這類導游進行考評并計分、通報。導游在獲得導游證IC卡的一年內需申請進行等級評定;評定不通過或未評定的,視為無等級報省、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根據《云南省旅游條例》對其進行相應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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