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建通〔2016〕52號
各縣區,各國家、省級開發(度假)園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各相關企業:
依據《昆明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昆明市穩增長促發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昆政發〔2016〕13號)要求,現將《昆明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貫徹落實昆明市穩增長促發展若干政策措施的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工作推進中存在的問題,請及時反饋。
昆明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貫徹落實昆明市穩增長促發展若干政策措施的實施細則
為認真貫徹國家、省關于穩增長促發展工作的各項決策部署,依據《昆明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昆明市穩增長促發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昆政發〔2016〕13號)具體要求,為進一步加快商品房去庫存化,減輕建設項目資金壓力,促進我市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現制定實施意見如下:
一、在建項目免繳、部分免繳及返退建筑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
(一)具體實施范圍
我市行政轄區內房屋建筑、市政基礎設施、設備安裝及裝飾裝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等項目,項目施工總承包單位上一年度有一項(含)以上,被評為省、市級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工地,且未發生質量安全責任事故的,給予免繳、部分免繳建筑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具體范圍如下:
1.項目施工總承包單位上一年度有一項(含)以上被評為省級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工地,且未發生質量安全責任事故,并書面承諾新開工建設項目創建省級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工地的,新開工項目免予向全市統一監管帳戶繳存建筑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
在建項目可申請辦理已繳存至全市統一監管帳戶中,建筑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全部余額的返退撥付手續。
2.項目施工總承包單位上一年度所承建的項目有一項(含)以上被評為昆明市建設工程安全質量標準化工地,且未發生質量安全責任事故,并書面承諾新開工建設項目創建省(市)級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工地的,新開工項目按審定金額的50%向全市統一監管帳戶繳存建筑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
在建項目可申請辦理已繳存至全市統一監管帳戶中,建筑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50%余額的返退撥付手續。
(二)申請所需材料
1.項目施工總承包企業向建設單位提交上一年度所承建的建設項目未發生質量安全責任事故和被評為省級(市級)安全生產標準化工地的證明材料。
2.建設單位書面向項目轄區住建部門提出免繳(部分免繳、返退)建筑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的書面申請(將施工總承包單位提供材料作為附件)及創建省(市)級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工地承諾書。
3.受理申報住建部門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將審核意見和申報審批資料復印件報送市質安總站備案。
4.審批資料報備工作完成后,新開工項目免繳(部分免繳)建筑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的資格正式生效。在建項目返退撥付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的手續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
(三)取消資格情形
免繳(部分免繳、返退)建筑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的建設項目,施工期間發生質量安全責任事故,或有安全生產、文明施工工作不到位被行業主管部門處罰等情況,將取消其免繳(部分免繳、返退)建筑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的資格,根據工程進度情況,向全市統一監管帳戶補繳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
不按規定補繳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的,轄區住建部門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機構不予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手續并記入不良信用記錄。
(四)項目管理要求
1.符合條件的建設項目免繳(部分免繳、返退)建筑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后,項目參建各方應積極履行好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的主體責任,不得降低安全生產、文明施工工作標準。
2.各轄區住建部門及所屬建筑安全生產監督機構,應嚴格按照“安全生產、文明施工屬地管理”的原則,加強對免繳(部分免繳、返退)建筑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建設項目的監管。確保不降低此類項目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管理水平,堅決杜絕安全生產事故和不文明施工影響市容環境的情況發生。
二、返退散裝水泥專項資金、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
(一)散裝水泥專項資金返退
1.實施部門
昆明市內新建和在建的建設工程。其中:五華區、盤龍區、西山區、官渡區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的返退由昆明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實施;其他地區按屬地原則,由建設工程所在地住建部門負責實施。
2.返退階段
昆明市新建、在建的建設工程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符合返退條件的,在取得預售許可證后返退總額的60%、結構封頂斷水后返退總額的30%、竣工驗收后返退總額的10%。已竣工的建設工程,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的返退按原辦法執行。
3.提供材料
(1)取得預售許可證后退還資金總額60%,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①散裝水泥預繳專項資金單據(單第二聯);
②退費單位委托函(原件)及經辦人員身份證(復印件,驗原件);
③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復印件,驗原件);
④預拌混凝土(砂漿)合同;
⑤散裝水泥專項資金返退申報資料真實性承諾書。
符合返退條件的,按預繳專項資金總額的60%返退。
(2)結構封頂斷水后退還30%,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①散裝水泥預繳專項資金單據(單第二聯);
②退費單位委托函(原件)及經辦人員身份證(復印件,驗原件);
③結構封頂斷水相關證明;
④工程預算書(主體部分復印件,驗原件);
⑤主體部分已使用的預拌混凝土(砂漿)發票(復印件,驗原件)
符合返退條件的,按預繳專項資金總額的30%返退。
(3)竣工驗收后退還10%,應當提供下列資料:
①散裝水泥預繳專項資金單據(單第二聯);
②退費單位委托函(原件)及經辦人員身份證(復印件,驗原件);
③工程預決算書(復印件,驗原件);
④預拌混凝土(砂漿)發票(復印件,驗原件)
⑤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復印件,驗原件);
根據工程散裝水泥使用量化標準及定額核算后返退專項資金剩余部分。
4.其他要求
(1)建設工程應按照《云南省散裝水泥促進條例》及市政府令94號要求使用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
(2)符合返退條件的建設工程,前一階段未及時申請返退專項基金的,可在后一階段一并辦理。
(3)不對外銷售的建設工程,可在工程結構封頂斷水時申請
返退專項資金總額的90%。
(二)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返退
1.實施部門
昆明市內新建和在建的建設工程。其中:五華區、盤龍區、西山區、官渡區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的返退由昆明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實施;其他地區按屬地原則,由建設工程所在地住建部門負責實施。
2.退返階段
昆明市新建、在建的建設工程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符合退返條件的,在取得預售許可證后退返60%、結構封頂斷水后退返30%、竣工驗收后退返10%。
已竣工的建設工程,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的返退按原辦法執行。
3.提供材料
(1)取得預售許可證后退還60%,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①繳費通知單(原件);
②退費單位委托函(原件)及經辦人員身份證(復印件,驗原件);
③新墻材專項基金返退申報資料真實性承諾書;
④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復印件,驗原件)
⑤施工圖設計文件的設計總說明(復印件,驗原件)。
⑥建設工程使用新型墻體材料承諾書;
符合條件的,按預繳專項基金總額的60%返退。
(2)結構封頂斷水后退還30%,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①繳費通知單(復印件,加蓋公章);
②現場核查表(原件);
③結構封頂斷水相關證明;
④退費單位委托函(原件)及經辦人員身份證(復印件,驗原件);
⑤新墻材專項基金返退申報資料真實性承諾書;
⑥工程預算書(主體部分復印件,驗原件);
符合條件的,按預繳專項基金總額的30%返退。
(3)竣工驗收后退還10%,應當提供下列資料:
①繳款通知單(復印件,加蓋公章);
②現場核查表(復印件,加蓋公章);
③退費單位委托函(原件)及經辦人員身份證(復印件,驗原件);
④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復印件,驗原件);
⑤工程結算書(主體部分復印件,驗原件);
⑥新墻材專項基金返退申報資料真實性承諾書;
⑦購進新型墻體材料的原始憑證(原件,資料有疑問時查閱)。
根據工程結算書中新墻材實際使用比例返退專項基金剩余部分。
4.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不予退返的情形
(1)使用新型墻體材料比例未達到90%以上的;
(2)使用未經省、市墻體材料管理機構認定、備案新型墻體材料的;
(3)內外墻體已抹灰、粉刷而難以查驗的;
(4)建設單位在第一階段返退專項基金總額60%后,未按承諾使用新型墻體材料或出現以上3條情形之一的,未返退的專項基金總額40%部分不予返退。同時,由市、縣(區)住房城鄉建設局責令限期補繳應繳的專項基金。
5.其他要求
(1)在墻體砌筑時,建設單位應當向市、縣(區)墻體材料管理機構申請現場核查,并開具《現場核查表》。
(2)符合返退條件的建設工程,前一階段未及時申請返退專項基金的,可在后一階段一并辦理。
(3)不對外銷售的建設工程,可在工程結構封頂斷水時申請返退專項基金總額的90%。
三、加快住宅小區配套設施建設
本文所指配套設施,是市政府有關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昆明市城鄉規劃管理技術管理規定》明確要求房地產開發項目用地內外必須配套的教育、醫療衛生、文化體育、社區服務、市政等基礎設施。
(一)針對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宗地范圍內的配套設施,由房地產開發企業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合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其它相關合同)的約定,確保配套設施與住宅小區同步開工、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移交。按照合同約定應移交屬地政府的,配套設施竣工驗收備案后30日內,房地產開發企業應及時移交,屬地政府應及時接收管理并投入使用。
(二)針對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宗地范圍外的配套設施,由屬地政府建設的或由房地產開發企業代征、代建、代管的,應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合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其它相關合同)的約定,確保配套設施與住宅小區同步開工、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移交。配套設施竣工驗收備案后30日內,由開發企業代征、代建的配套設施,開發企業應及時移交,屬地政府應及時接收管理并投入使用;由開發企業代管的,要及時簽訂代管協議,約定雙方的權益義務,由屬地政府建設的配套設施在竣工驗收后應及時投入使用。
(三)供水、供電、供氣等相關部門在房地產開發企業繳清相關配套設施費用后60日內,組織對水、電、氣等配套設施竣工驗收并移交至相關接管部門投入使用。
(四)分期開發的項目,房地產開發企業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合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其它相關合同)的約定,確保配套設施與住宅小區同步開工、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移交,確保在開發項目建設總量完成80%前完成全部配套設施項目的建設。
四、建立房屋租賃信息服務平臺
(一)進一步依托已建成的昆明市房產信息網(http://www.kmhouse.org/),搭建租賃信息服務平臺,為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中介機構、個人提供發布合法房產租賃信息的渠道。
(二)做好昆明市房產信息網(http://www.kmhouse.org/)與昆明市住房保障網(http://www.kmzbj.gov.cn)的信息互通鏈接,提供公租房租賃信息,形成房屋租賃信息數據閉合。
本實施細則自《昆明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昆明市穩增長促發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昆政發〔2016〕13號)發布之日起施行,施行期為一年。
昆明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16年3月16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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