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促進房地產市場穩定發展
22.減輕企業資金壓力。全面施行商品房預告抵押登記制度,提高金融機構開展住房貸款的積極性。根據昆政發〔2009〕65號文件要求,除依規定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情形外,免收社區公共服務用房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達到省級標準化工地要求,且上年內未發生質量安全責任事故的,免收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散裝水泥和新墻材基金符合退還條件的,在取得預售許可證后退還60%、結構封頂斷水后退還30%、竣工驗收后退還10%。建設單位自交存工資保證金之日起1年內未發生拖欠工程款導致拖欠或者克扣農民工工資行為的,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證明減半交存工資保證金;連續2年減半交存的,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證明免交工資保證金。
23.調整和規范房地產用地政策。商業用地和城中村改造項目中的商品住宅用地可采用掛牌方式出讓。取得發改和住建部門年度計劃指標的保障性住房(公租房、廉租房、棚戶區改造項目),可以采用劃撥、協議、掛牌方式供地。土地已出讓的城中村改造項目,在申報方案總體經濟指標不突破規劃條件且符合國家及地方相關規范、規定的前提下,分地塊指標之間可以進行調整平衡;已出讓地塊容積率調整的,各地塊需調整的土地出讓價款經評估后,調整差價為正值的由企業補繳,調整差價為負值的由財政退還,退款額度不大于補繳額度。城中村以外的其他已出讓地塊,因重大基礎設施建設等原因,政府要求調整地塊規劃容積率指標或用途的,經評估后,調整差價為正值的由企業補繳,調整差價為負值的由財政部門退還;由企業提出經政府批準調整規劃容積率指標或用途的,經評估后,調整差價為正值的由企業補繳,調整差價為負值的不予退還。鼓勵信譽好、有實力的房地產企業通過土地轉讓或股權轉讓的方式合作開發地產項目,在辦理土地轉讓手續時,企業承諾轉讓土地后6個月內開工建設的,可不再審查投資強度。
24.加快住宅小區配套設施建設。加強配套設施的建設、移交及運營管理,確保配套設施與住宅小區同步開發建設,按期交付使用。
十三、努力降低商品房庫存
25.加大住房公積金促進住房消費力度。采用住房公積金貸款和商業貸款組合購買首套房的,住房公積金貸款和商業貸款的首付款比例均按照20%執行;購房人已有一套住房且商業住房貸款未結清,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積金貸款首付款比例由40%下調為30%。
26.加大金融支持力度。購買與所購商品住房同一小區車庫(位),鼓勵金融機構參照住宅貸款首付比例、貸款年限和利率政策執行。
27.實行財政補貼政策。個人住房被征收后選擇貨幣補償且被征收人新購住房成交價格不超過貨幣補償的,免征契稅。購買商品住房配建的非人防的地下車庫(位),辦理相關產權證后按建筑面積給予每平方米160元的補貼,補貼面積最高不超過30平方米。
28.大力推廣住房保障貨幣化。新出讓土地用于開發建設普通商品住房項目的,不再配建安置房(原審批配建的經濟適用房項目除外)。加大城中村、棚戶區改造貨幣化安置力度,充分尊重居民意愿,通過采取貨幣補償、政府組織居民自主購買商品住房、政府購買商品住房進行安置等多種方式,鼓勵居民自愿選擇貨幣化安置,力爭逐步將貨幣化安置比例提高到50%。
29.鼓勵發展房地產租賃市場。建立房屋租賃信息服務平臺,為租賃市場供需雙方,提供高效、準確、便捷的信息服務。鼓勵房地產開發企業對已竣工驗收并交付使用且2年內未售出的商品住房配建車庫(位)開放租賃。
十四、切實加強土地保障
30.依法加快土地出讓。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的土地,競買保證金可按不低于起始價的20%確定,由土地委托交易方在《土地委托交易方案》中明確。根據《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國土資源部第39號令)有關規定,以拍賣方式出讓土地的,競買人數不做限定。
31.免繳壩區耕地質量補償費。壩區耕地質量補償費除商住用地以外,其余用地一律免繳。商住用地的壩區耕地質量補償費省級部分按規定繳納,市級及縣(區)級部分先繳后補,在土地組價時不計入成本。
32.切實保障工業用地。推行工業用地出讓年期彈性制度,以“先租后讓、租讓結合”方式提供用地,合理確定出讓和租賃土地用地界限和范圍。土地以招拍掛方式一次性確定租賃主體、租賃價格、出讓主體、出讓價格等事項,其中租賃年限原則上不超過10年。在土地租賃及出讓時應事先約定相關條件,取得租賃協議后,可以依據土地租賃協議作為土地權屬證明文件辦理規劃、建設等相關手續,租賃期滿達到事先約定條件的,根據出讓條件辦理出讓用地手續。土地租賃價格按照租賃時點法定最高年限50年的市場評估價平均分攤至每年確定,出讓年限可按法定最高年限扣除租賃年限確定,也可在法定最高年限扣除租賃年限后的剩余年限內合理確定。租賃期滿未達到事先約定條件的,土地予以無償收回。因公共利益和公共基礎設施項目建設征用出讓工業用地的,可按協議方式重新為原土地使用權人安排工業用地。因城市更新改造,需搬遷的工業項目符合產業政策的,收回原土地使用權,按協議或租賃方式為原土地使用權人重新安排工業用地。擬安排的工業用地應當符合相關規定。
33.規范項目開竣工時限。取消繳納開、竣工履約保證金制度,已經繳納了開、竣工履約保證金的項目,由企業申請全額退還。各類用地項目開工日期均為土地移交后一年內開工,竣工時間由土地委托交易方按用地類別和性質、投資強度、投資大小等因素約定,并納入土地出讓條件。企業申報工程施工許可時,超過土地出讓合同約定的開工時限,但尚未造成土地閑置的,可為土地使用權人辦理項目開、竣工延期手續,延期時限不超過一年。已經辦理過開、竣工延期手續的,不再辦理。
34.明確因城市規劃修改造成項目土地閑置的處置方式。因城市規劃依法修改造成項目土地閑置,且用地已繳清土地價款、項目資金落實,屬地政府確定的處置意見為置換土地的,可按“價值相當、用途相同”的原則,以協議方式重新為土地使用權人安排建設用地。
35.明確通過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用途變更方式。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商業、旅游、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按照城市規劃變更土地用途的,可以協議方式,通過調整土地出讓價款辦理用地手續。以出讓方式取得的非經營性用地和工業用地,按照城市規劃變更為非經營性用地和工業用地的,可以協議方式,通過調整土地出讓價款辦理用地手續。以出讓方式取得的非經營性用地和工業用地,按照城市規劃變更為商業、旅游、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的,由政府收儲后重新公開出讓。
36.原土地證載用途為綜合,已按照城市規劃批準開發建設完畢的項目,在辦理土地分割登記時,可按照規劃批準的用途直接辦理,不再調整土地價款。土地終止日期為原證載終止日期不變。劃撥用地和工業用地規劃容積率指標調整經政府批準的,不再調整土地價款。
37.允許商業地產項目大地塊土地證換發小地塊土地證。土地證劃分原則上應以規劃道路、小區內部道路等物理界線進行分隔,經規劃認可分割界線后,國土部門辦理分割登記手續,小地塊土地證證載名稱、用途、使用權類型和終止日期不變。
38.嚴格執行凈地出讓規定。凈地標準包括:土地權屬清晰、安置補償落實到位、沒有法律及經濟糾紛、地塊位置和規劃條件明確、具備動工開發所必須的其他基本條件,具備“凈地”標準后方可實施土地供應,是否到達“凈地”標準的相關說明由土地委托交易方提供。
十五、擴大社會消費需求
39.積極培育消費熱點。繼續執行《昆明市促進批發業零售業住宿業餐飲業持續發展的扶持獎勵辦法》。落實“舌尖上的云南”行動計劃,落實餐飲業發展專項資金,加快餐飲行業轉型發展。加快智慧旅游建設,完善旅行社地接旅游業務獎勵和扶持政策。支持家政行業規范發展,評選年度“昆明十佳家政企業”,對獲評的企業每戶給予一次性獎勵10萬元。扶持“老字號”品牌發展,對新評為國家、省、市“老字號”的企業分別給予15萬元、10萬元、5萬元一次性獎勵。推動寬帶提速降費,推進交通場站、文體場館、醫療衛生機構等公共服務場所和商業街區、旅游景區等熱點區域無線網絡全覆蓋。落實帶薪休假制度,為職工外出休閑度假創造條件。
十六、促進創業創新
40.提升自主創新能力。對認定的市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市級重點實驗室、市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市級院士工作站、市級創新型試點企業、市級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市級科技創新團隊、市級青少年創新實驗室繼續給予補助扶持。繼續執行對國家、省級、市級新認定的企業技術中心、技術創新示范企業、工業設計中心、工業產品質量控制和技術評價實驗室的一次性補助政策,支持工業創新平臺建設。以昆明市區域創新驅動發展示范工程為抓手,每個縣區支持1個“昆明市區域創新驅動發展示范工程”項目。
41.積極促進就業創業。設立昆明市創業扶持資金,對經過認定或者考核的創業示范園、青年(大學生)創業園、新型創業創新孵化服務園區進行資金補助獎勵。完善“貸免扶補”和小額擔保貸款政策,將小額擔保貸款調整為創業擔保貸款,“貸免扶補”和創業擔保貸款最高額度統一調整為10萬元,并按規定由財政給予貼息。鼓勵電子商務領域創業,經工商登記注冊的電子商務從業人員,同等享受各項就業創業扶持政策,未經工商登記注冊,但在網絡平臺實名注冊、穩定經營且信譽良好的電子商務創業者,可規定享受創業貸款及貼息政策。將返鄉創業農民工和農村戶籍的城鎮個體工商經營從業人員納入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覆蓋范圍。推進“兩個10萬元”微型企業培育工程,落實市級地方配套補助資金,確保2016年扶持創辦7600戶微型企業。對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自主創業的,由失業保險基金給予3000元的創業補助。
十七、幫助企業緩解融資困難
42.健全政策性融資擔保機制,加快發展或重組政策性融資擔保機構,服務中小企業、民營經濟和“三農”;穩步推進“財園助企貸”融資試點工作,在10個試點園區試行基礎上,逐步擴大到省級以上工業園區;用好“工業企業信貸引導資金”,認真落實省工業企業“惠企貸”政策,積極協調合作銀行開展“惠企貸”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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