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緩解實體企業融資難
各級政府要成立幫助實體企業融資的協調小組,強化政銀、商銀合作,對生產經營基本正常的實體企業,不減貸、不壓貸、不抽貸,到期延貸。調整貸款時間長度,提高貸款時限與企業生產經營的匹配度,減少短貸長用的現象。放寬企業貸款抵押物范圍,知識產權、藥品文號等可作為抵押物。擴大信用貸款支持力度,對有市場但缺資金的企業或對企業優質產能進行封閉式貸款支持。力爭中小企業新增貸款不低于新增貸款總額的50%。以稅定貸,按照實體企業前3年納稅總額的1/3,由政府政策性擔保機構擔保,從銀行獲得相應貸款。支持實體企業上市(主板、創業板、新三板等),由政府部門協調辦理上市前期手續,財政加大對上市企業前期費用補助力度。對我省具有行業龍頭帶動作用、規模較大、成長性較好,且經營情況基本正常,但暫時遇到資金困難的民營企業,支持匹配度高的國有企業與其進行兼并重組、增資擴股或股權置換。積極處理政府拖欠企業賬款問題,如果政府無法按時付款,由政府協調政策性擔保,幫助企業獲得銀行貸款。由于政府原因導致企業無法獲得貸款的,由政府出面協調擔保,幫助企業獲得貸款。(省金融辦,人民銀行昆明中心支行,各州、市人民政府牽頭;省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委、財政廳、國資委,云南銀監局、云南證監局、云南保監局配合)
二十、幫助企業加速資金周轉
支持符合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探索試點為企業創新活動提供股權和債權相結合的融資服務方式,與創業投資、股權投資機構實現投貸聯動。鼓勵實體經濟土地、廠房等資產進行證券化或利用金融租賃、融資租賃進行售后回租,盤活存量資源。充分發揮省級工業企業信貸引導資金5億元效應,完善資金管理辦法,繼續實施工業企業“惠企貸”。各州、市人民政府要聯合社會資本設立專項轉貸基金,加大對重點企業資金周轉的支持。清償政府投資項目工程拖欠款。對淘汰舊裝備購置新裝備的企業,給予一定比例的財政補貼;降低企業二手設備交易成本。擴大應收賬款質押融資規模。規范銀行承兌匯票的使用,避免變相提高企業貼現成本。清理建筑業沒有法律依據的各類保證金。(省工業和信息化委、金融辦,人民銀行昆明中心支行,各州、市人民政府牽頭;省財政廳、國資委配合)
二十一、加大改革力度優化發展環境
加強對企業的服務,進一步加大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力度,再取消一批審批事項,再清理規范一批中介服務事項,進一步降低市場準入門檻。在省投資項目審批服務中心和各州、市設立“中介超市暠,增加中介機構數量,壯大中介隊伍力量,提高項目審查效率,對保留的中介服務事項,有關部門要制定清單并向社會公布。深化投融資體制、財稅金融體制和國有企業等重點領域改革,規范市場秩序,完善市場機制。加快推進電力體制改革,盡快出臺我省電力體制改革試點方案。完善價格形成機制,推進定價項目清單化。鞏固和擴大“三證合一、一照一碼”改革成果,深化落實“先照后證暠改革。積極探索推進各類改革試點。(省發展改革委、編辦,省政府督查室,省財政廳、金融辦、國資委、工商局、能源局,各州、市人民政府負責)
二十二、切實抓好貫徹落實
各地、有關部門要加強對黨中央、國務院穩增長政策措施的貫徹落實。加大對本意見的宣傳和解讀力度,提高政策透明度和知曉度,有關責任部門(單位)自本意見印發之日起,15日內制定實施細則。繼續保留2015年省人民政府8個穩增長工作組,定期深入到掛鉤州、市開展穩增長調研督查活動。逐級建立企業聯系制度,建立服務實體經濟聯席會議制度,實行重點項目和重點工業企業屬地包保服務責任制,各州、市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為本行政區域內省、州市重點項目推進和重點工業企業服務的第一責任人,落實州、市、縣、區有關領導作為包保服務直接責任人,負責協調解決項目建設推進和企業生產經營中存的困難和問題。各地要將服務本地規上企業列入政府常務會議協調事項,將協調情況每2個月上報省政府督查室和省監察廳。引入第三方評估,推進穩增長跟蹤審計。改進部門作風評議機制,建立民營經濟代表人士評價政府部門工作的制度。省政府督查室要加強督促檢查,實行一月一督查、一月一通報制度,對開工不動工、動工就停工或進展緩慢的項目進行專題督辦。監察部門要加強對庸、懶、散、混現象的督查治理,對為官不為、落實不力、整改不力的進行嚴肅問責,確保各項政策措施落到實處、取得實效。(省監察廳,省政府督查室牽頭;省直有關部門,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
云南省人民政府
2016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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