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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法》是關于財產歸屬和利用的法律規則,它的功能在于明確財產所有、充分發揮財產的效用。《物權法》中規定的所有權制度、用益物權制度和擔保物權制度,是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基本制度。因此可以說,《物權法》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基本法律之一。《物權法》的制定和實施,對于激發全社會的創造活力,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歷史意義。
本報今天開始邀請知名專家和律師為讀者解讀《物權法》,如果讀者遇到物權糾紛、物業管理、業委會組建和運作困難等問題,歡迎撥打熱線電話64169280咨詢。
《物權法》從本月1日起實施,民法專家表示:《物權法》對于業主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相鄰關系方面的規定較為詳細,與日常生活聯系較緊密,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
案例一:同居男女分手,共買房產該怎么分?
甲男和乙女原來是戀愛關系,甲男出資55萬元,乙女出資20萬元共同購買了一套使用權房。雙方后因種種原因決定分手,但是在房屋的分割上雙方發生了嚴重的分歧。
甲男認為,可將房屋賣掉按當時的出資比例分割財產。乙女卻表示,雙方買房時沒有明確的約定,按照《民法通則》有關司法解釋,該房屋應視作共有財產,自己雖然出資少,分割時該得一半的財產。雙方各執一詞,看起來都頗有些道理。那么按照《物權法》的規定,雙方該怎么分割財產呢?
專家看法:著名民法專家傅鼎生認為,無論是按照《民法通則》有關司法解釋還是《物權法》的規定,甲男都無需擔心自己的利益遭受損失。
雖然《民法通則》有關司法解釋提到:“對于共有財產,如果不能證明財產是按份共有的,應當認定為共同共有。”只要甲男能夠提供相關的出資證據,房屋賣掉后甲男應該可以按出資比例獲得錢款。
如果按照《物權法》的規定:“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享有的份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按份共有。”“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享有的份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出資額確定。”甲男和乙女除了通過變賣房屋分割財產外。只要征得對方的同意,甲男或乙女都可以將屬于自己份額的產權轉讓給其他人,這樣一來對于物權的處分方式顯然更多樣了。
然而,《物權法》并不僅僅是物業法,因物的歸屬和利用而產生的民事關系,都適用該法。根據《物權法》關于所有權取得的規定,買了問題物品的人員,如滿足條件可免于返還。
案例二:兩個“受害者”,誰的權利優先?
李四有一貴重物品放在張三處。張三未征得李四同意,擅自將該物品賣給了王五。王五并不知道物品不是張三的,也無從驗證,并且支付給張三合理的價錢。
此事后來被李四知道,那么李四到底該向王五追討物品呢還是向張三索賠?
法規解讀:《物權法》第九章為所有權取得的特別規定,也是制定過程中頗受爭議的一章。從某種程度來說,李四和王五都是越權行為的受害者。那么這兩個受害者,誰的權利更優先呢?
根據《物權法》相關規定,王五顯然是善意取得者。李四應該向無權處分自己財產的張三索賠。若李四必須要回物品的,應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王五之日起兩年內向王五請求返還原物。如果王五是通過拍賣或者從有經營資質的經營者處購得,李四應該支付王五所付的錢,然后向張三索賠。總之,該法唯一否定的就是買賣他人之物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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