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政辦〔2015〕103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國家級、省級開發(度假)園區:
《昆明市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指導意見》已經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昆明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5年6月19日
昆明市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指導意見
第一條為規范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維護拆遷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拆遷補償安置工作和城市更新改造項目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下簡稱《土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云南省土地管理條例》《昆明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農房管理禁止違法加層的通告》(以下簡稱《通告》)等相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指導意見。
第二條五華、盤龍、官渡、西山區,三個國家級開發(度假)區在實施建成區城市更新改造(城中村、舊住宅區、舊廠區等,以下簡稱城市更新改造)工作時,涉及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的,適用本指導意見。
第三條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根據城市更新改造確定的改造范圍,按照集體土地征地拆遷程序,由各區政府、三個國家級開發(度假)區管委會(以下簡稱轄區政府)發布征地拆遷公告。
轄區政府及征地拆遷實施單位應當做好征地拆遷與補償安置的宣傳、解釋工作。
第四條征地拆遷實施單位應當在所涉及的街道、社區和現場公布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征地拆遷補償安置方案及獎勵標準、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樣本、房屋拆遷工作制度、拆遷工作人員名單、監督舉報部門及舉報電話等,讓被拆遷人充分了解征地拆遷補償安置政策及其權利和義務。
征地拆遷實施單位應當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加強征地拆遷補償安置政策宣傳,嚴格執行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方案,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補償安置標準。
第五條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原則
(一)轄區政府依據本指導意見,在開展征地拆遷補償工作中,要結合不同片區、不同村(組)的實際情況,按“一村一策”的方法,充分切合實際制定科學、合理的征地拆遷補償安置方案,確保補償安置工作的公平、公正、合理。
(二)對宅基地上的房屋進行拆遷補償,按“房地合一”的補償原則,即對每一宗宅基地上的被拆遷房屋及房屋所占土地以“房地合一”的價值進行補償安置。“房地合一”是指房屋和房屋底層占地面積的土地。
(三)農村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屬宅基地建房的均認定為住宅進行補償安置。將原住宅改為經營用途的,仍按住宅認定進行補償安置。
(四)宅基地上的房屋拆遷補償方式,采取貨幣補償、房屋產權調換、貨幣補償加房屋產權調換三種方式進行。
(五)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以及《通告》發布后違法建蓋或加層的房屋,一律不予補償。
(六)在規定的搬遷獎勵期限內,對積極配合房屋拆遷工作的被拆遷人,根據搬遷時間可以享受相應的補助和獎勵。
(七)被拆遷人在辦理房屋拆遷補償事宜時,應當提供以下具有法律效力的相關證明材料:
1.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證、戶口冊及身份證等相關材料;
2.宅基地上的建筑物須出具建房許可、用地許可手續、村(居民)小組證明、原居住地鄉、鎮、辦事處證明及其他相關材料。
第六條被拆遷房屋面積的認定
(一)宅基地的面積以國土部門核準的或者具有完整宅基地批準手續載明的面積進行認定。
(二)宅基地上房屋的面積,以國土部門核準的或者具有完整宅基地批準手續載明的面積為基底面積,以其基底面積為標準計算至四層。計算后根據建筑面積不超過300㎡,建蓋樓層不超過四層的原則進行認定。如宅基地批準手續未載明面積的,由專業測繪公司對每一宗宅基地上的房屋進行測繪,由項目實施主體、被拆遷人、村(居)民小組、測繪公司進行四方簽證確認。
在2006年5月11日《昆明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農房管理禁止違法加層的通告》(昆政發〔2006〕24號)發布前,已辦理《房屋所有權證》的房屋,也可以按照證載面積進行認定。
(三)具有完整宅基地批準手續的房屋,按照村民小組、社區居委會、街道辦事處三級批文或建房證明認定為“一宗房屋”,即“每一宗房屋按建筑面積不超過300㎡,建蓋樓層不超過四層”的標準進行認定。
1.樓層達到四層、面積超過300㎡的,按300㎡計算;
2.樓層達到四層、面積未超過300㎡的,按四層以下的實際面積計算;
3.樓層未達到四層、面積超過300㎡的,按300㎡計算;
4.樓層未達到四層、面積未超過300㎡的,按實際面積計算。
(四)補差政策。對于每宗宅基地上建蓋樓層未達到四層且建筑面積未超過300㎡的房屋,以其底層面積為標準計算至四層。計算后超過300㎡的按300㎡減去實際建筑面積的差進行補助;計算后未超過300㎡的,按四層以下面積減去實際建筑面積的差進行補助。(詳見附表1)(表格附本文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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