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現行法規(條例)規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本條例規定的勞務(簡稱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營業稅的納稅義務人(簡稱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營業稅。
(二)納稅人的營業額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向對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三)營業稅應納稅額計算公式:應納稅額=營業額×稅率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簡稱《暫行條例》)規定的納稅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
(五)《暫行條例》所稱轉移土地、房屋權屬行為是指:1、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2、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贈與和交換;3、房屋買賣;4、房屋贈與;5、房屋交換。
(六)《暫行條例》規定全國的契稅稅率為3%一5%。《云南省契稅實施辦法》規定云南省的契稅稅率為3%。
(七)契稅的計稅依據分為:1、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計稅依據為成交價格,即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確定的價格,包括承受者交付的貨幣、實物、無形資產和其他經濟利益。2、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計稅依據由征收機關參照當地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的市場價格確定。3、土地使用權交換、房屋交換計稅依據為所交換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價格的差額。土地使用權交換、房屋交換,交換價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貨幣、實物、無形資產和其他經濟利益的一方繳納稅款。交換價格相等的,免征契稅
(八)契稅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計稅依據×稅率
(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在中國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空、領受本條例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本條例規定在書立或者領受時繳納印花稅。
(十)納稅人根據應納稅憑證的性質,分別按比例稅率或者按件定額計算應納稅額。具體按《印花稅稅目稅率表》執行,如:產權轉移書據按所載金額萬分之五貼花,納稅義務人為立據人;權利、許可證照按件貼花五元,由領受人繳納。
印花稅沒有減免政策,無論其他稅種是否征免,印花稅都要按規定計算征收或貼花。
二、關于普通住房標準問題
(一)昆明市的普通住房標準,按市建設局向國家有關部門備案的審批標準執行:
1、住宅小區建筑容積率在1.0以上;
2、單套建筑面積在144平方米以下;
3、實際成交價格低于同級別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價格1.4倍以下。
(二)已出售給職工的房改房,上市交易時執行普通住房交易的稅收優惠政策。
三、個人住房交易中有關營業稅政策問題
(一)自2005年6月1日起,個人新購買住房不足2年轉手交易的,銷售時按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額征收營業稅;對個人購買非普通住房超過2年(含2年)轉手交易的,銷售時按其售房收入減去購買房屋的價款后的差額征收營業稅。
(二)個人銷售住房,對購房時間的確定,按房屋產權證或契稅完稅證明上注明的日期,以先發生時間為準。
(三)自2005年6月1同起,個人將新購買超過2年(含2年)的符合普通住房標準的住房對外銷售免征營業稅,應持下列資料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辦理申請免征手續。
1、居民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
2、所售房屋的所有權證或契稅完稅證的原件和復印件;
3、銷售該房屋時與購買萬簽訂的購銷合同或其他具有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性質的憑證的原件和復印件;
4、銷售該房屋時向購買方開具的由地稅機關監制的銷售不動產發票或合法有效憑證的原件和復印件;
5、書面免稅申請;
6、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材料。地方稅務機關收到納稅人報送的上述資料后,應進行認真審核。對符合規定條件的,給予免征營業稅。
四、個人住房交易中有關契稅政策問題
(一)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劃分標準適用契稅征管。
(二)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標準調整前的契稅,即納稅義務發生在2005年6月1日前,符合原優惠政策的,應該在2005年l2月31日前進行契稅納稅申報,逾期不中報的,按征管法有關規定處理。
(三)為遏制投機性炒房,所購住房必須提供銷售不動產發票、購房合同等資料才能辦理契稅完稅手續。
五、幾個具體規定的解釋
(一)房屋“成交價格”是指住房持有人對外銷售房屋的成交價格。
(二)納稅人申報時,同時出具房屋產權證和契稅完稅證明且二者所注明的時間不一致的,按照“孰先"的原則確定購買房屋的時間。即房屋產權證上注明的時間早于契稅完稅證明上注明的時間的,以房屋產權證注明的時間為購買房屋的時問;契稅完稅證明上注明的時間早于房屋產權證上注明的時問的,以契稅完稅證明上注明的時間為購買房屋的時間。
(三)個人將通過受贈、繼承、離婚財產分割等非購買形式取得的住房對外銷售行為,其購房時間按發生受贈、繼承、離婚財產分割行為前的購房時間確定,其購房價格按發生受贈、繼承、離婚財產分割行為前的購房原價確定。個人需持其通過受贈、繼承、離婚財產分割等非購買形式取得住房的合法、有效法律證明文書,到地方稅務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四)根據國家房改政策購買的公有住房,以購房合同的生效時間、房款收據的開具日期或房屋產權證上注明的時間,按照“孰先”的原則確定購買房屋的時間。
(五)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普通住房的面積標準是指地方政府按國辦發[2005]26號文件規定確定并公布的普通住房建筑面積標準。對于以套內面積進行計量的,應換算成建筑面積,判斷該房屋是否符合普通住房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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