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起,昆明將施行新版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建立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監督員制度、施工車輛污染道路每平米處罰30元、擅發小廣告的經營者最高將被罰3萬、未及時更換補缺正位窨井蓋的每處罰1000、5類影響城市環境衛生行為最高罰200元、亂倒裝修垃圾的最高每立方罰500元……昨日下午,昆明市人大常委會召開新聞發布會宣布,新修訂的《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將于7月1日起正式施行。

修訂的主要內容包括:進一步明確和理順管理工作體制;充實經費保障、街道辦事處和社區居委會職責、建立衛生監督員制度;增加對涉及建筑外立面、井蓋、溝蓋管理及引攤入市的規定等內容。

基本可以肯定,此舉表明,昆明將“下重手”管理和整治各類破壞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的行為。

修訂原因

昆明的城市管理范圍、形式和內容發生變化

舊版《條例》已無法滿足管理需求

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戚永宏介紹,舊版《條例》于2003年施行,其部分內容與當前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不相適應,出現適用范圍覆蓋不全、管理主體不明確、行政處罰的幅度和執行標準不統一、部分規定與上位法相沖突等問題,因而進行修訂。

副市長孟慶紅介紹,隨著現代新昆明的加快推進,城市管理范圍、管理形式和管理內容也發生了變化,舊版《條例》已經無法滿足實際管理工作的需求。

管理體系

街道辦具體負責轄區內市容和環境衛生

個人有權勸阻制止破壞損壞行為

城市的市容和環境衛生應由誰來管理?各行政層級和廣大市民又享有和承擔著什么樣的權責?條例對此一一進行明確和厘清。

首先,市、縣(市、區)政府應將此項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完善設施,提供公共服務,保障所需經費;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應負責制定管理標準,指導、監督各縣(市、區)和開發(度假)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開展管理工作;縣(市、區)和開發(度假)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條例》還明確規定,街道辦事處對區域內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進行管理、協調、監督和檢查,督促單位和個人共同維護市容和環境衛生;社區居委會則協助街道辦事處開展管理工作,組織居民制定維護公約,動員居民積極參加市容和環境衛生治理活動。

值得注意的是,《條例》提出,建立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監督員制度,監督員協助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宣傳法律、法規,勸阻違反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的行為。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維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尊重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者及其勞動成果,不得妨礙其正常作業。并對破壞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損壞環境衛生設施的行為有權勸阻、制止和舉報。

環境衛生管理

5類影響城市環境衛生行為最高罰200元

亂倒裝修垃圾最高每立方罰五百

環境衛生管理方面,條例明確一系列影響城市環境衛生的禁止行為:隨地吐痰、便溺,亂扔煙蒂、紙屑、塑料袋、食物殘渣等垃圾;從屋內、車內向外拋擲垃圾;隨意排放或者傾倒污水、污物;在城市道路、河道兩側、廣場等公共場所和環衛設施內焚燒樹葉、垃圾或者其他物品;其他。違者責令改正,處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此外,要求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運輸和處置實行分區負責,袋裝收集,日產日清,密閉運輸,綜合利用,統一無害化處置。

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投放垃圾,交納垃圾清運處置費。違者責令清除傾倒的垃圾,限期補交垃圾清運處置費,并對行為人處以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值得注意的是,對居民裝修房屋產生的垃圾,業主、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社區居委會應當及時清運至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指定的場所。違反規定未將裝修垃圾運至指定場所的,責令清除傾倒的垃圾,并按照每傾倒一立方米處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應對公共廁所統一登記建檔管理

執法人員濫用職權的將依法處分

需要指出的是,條例還要求,城市公共廁所應當設置明顯標志,有專人負責管理,保持廁所清潔、設施完好。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應對城市內的公共廁所、化糞池進行統一登記、建檔管理。

條例還規定,侮辱、毆打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者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

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工作中應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文明執法,依法受理單位和個人對有損市容和環境衛生行為的投訴,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執法人員在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由其所在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或者行政監察部門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城市市容管理

公共場所未批就建將罰一倍工程造價

污染道路每平米罰三十元

私搭亂建行為,今后將面臨重罰。《條例》規定,未經批準不得在道路兩側和其他公共場所搭建臨時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違者責令限期拆除,處以臨時建設工程造價一倍的罰款。

施工場地還應按照規定設置有效防止塵土、泥漿、污水等污染環境的設施。建設工程竣工時,應清理施工現場和周邊環境,經驗收合格,方能撤離施工現場。違者處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條例還要求,施工場地出口處應當設置防泥設施并對車輛進行沖洗,防止車輛污染道路。違者處以一千元罰款;造成道路污染的,責令清除污染,并按污染面積每平方米處以三十元罰款。

運輸車“拉稀”不整改不得上路行駛

擅發小廣告最高將罰三萬

條例要求,城市臨街單位和個人應當做到:店面整潔有序,店面招牌按照規定設置,無店外經營、亂擺攤點、亂堆亂放、亂停車輛;門前區域無煙頭、紙屑、果皮、積水、污漬,無亂涂亂畫、噴涂小廣告等行為;門前綠地內無傾倒垃圾、攤曬衣物、堆放物料,無在樹木上拴掛物品、倚樹蓋房搭棚等行為。

同時,城市臨街建筑門頭(面)裝修施工,應經所在地的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審批。違者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條例還規定,運載垃圾、糞便等廢棄物及其他液體、散裝物料的車輛,應當采取密封、包扎、覆蓋等措施,不得泄漏、潑灑。

違者處以三百元罰款;因泄漏、潑灑造成路面污染的,責令清除污染物,并按污染面積每平方米處以三十元罰款;違反規定的運輸車輛未經整改的,不得上路行駛。

禁止在建筑物、構筑物、公共設施、樹木上擅自刻畫、掛貼、噴涂。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廣場及戶外的公共場所散發各類經營性廣告及宣傳品。違者責令清除或者予以沒收,并對行為人處以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對經營者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損壞挪用井蓋溝蓋最高加罰五千

未及時更換窨井蓋罰一千

條例還要求,城市道路地下管網檢修井和窨井(溝)的所有權人或者維護管理單位,應設置標志,逐一編號登記備案,并且定期開展巡查,保持窨井(溝)蓋完好、正位。

不得損壞、挪用城市道路上設置的井蓋、溝蓋。違者責令賠償,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所有權人或者維護管理單位發現窨井(溝)蓋破損、移位或者丟失的,應設置明顯警示標志,并及時予以更換、補缺或者正位。否則,每處處以一千元罰款。

臨街陽臺不得晾曬有礙市容物品

占道擺攤違令不改罰一千

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場所的護欄、電線桿、路牌等公共設施上不得晾曬、吊掛物品。城市主要道路臨街建筑物的屋頂、陽臺和窗外不得堆放、晾曬、吊掛有礙市容的物品。違者責令改正;不改正的,處以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此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橋梁、廣場、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場所堆放物品、擺攤設點。違者責令改正;不改正的,處以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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