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
第3號
《昆明市城市綠線管理規定》現公布,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市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昆明市城鎮綠化條例》、建設部《城市綠線管理辦法》和《昆明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的城市綠線是指城市各類綠地范圍的控制線,包括已建成綠地控制線和規劃預留綠地控制線。
第三條本規定適用于昆明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城市綠線的劃定和管理。
第四條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綠線的劃定和管理工作。
三個開發(度假)區管委會、呈貢新城管委會、昆明空港經濟區管委會負責轄區內城市綠線的劃定和管理工作。
縣(市)區規劃、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縣(市)區的城市綠線管理工作。
建設、城管、市政公用、國土、水利、林業、房管、財政、公安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共同做好城市綠線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城市綠線應當按照城市綠地系統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劃定,沒有劃定的按照本規定劃定。
第六條城市綠地系統規劃是城市總體規劃的組成部分,也是確定各類城市綠線的重要依據。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綠地分類標準》劃定城市綠地系統規劃中的城市綠線。城市綠地系統規劃中的城市綠線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公園綠地中的綜合公園、專類公園;
(二)防護綠地;
(三)生產綠地及其他綠地。
其中,生產綠地面積應當不少于建成區面積的2%。
第七條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根據不同類型用地,規定綠地率控制指標。控制性詳細規劃劃定的城市綠線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公園綠地社區公園中的居住區公園;
(二)公園綠地中的帶狀公園、街旁綠地;
(三)防護綠地;
(四)附屬綠地中的道路綠地。
第八條修建性詳細規劃應當根據控制性詳細規劃,針對各類建設工程項目明確綠地布局,提出綠化配置的原則或者方案。修建性詳細規劃劃定的城市綠線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公園綠地社區公園中的小區游園;
(二)附屬綠地中的居住綠地、公共設施綠地、工業綠地、倉儲綠地、對外交通綠地、市政設施綠地和特殊綠地。
第九條現有公園綠地中的綜合公園、專類公園按照現狀用地范圍劃定城市綠線。規劃公園綠地中的綜合公園、專類公園按照規劃用地范圍劃定城市綠線。
公園綠地外圍可以劃定一定范圍的景觀協調區。
第十條社區公園應當按照《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劃定城市綠線:
(一)居住區集中綠地不小于10000平方米;
(二)居住小區小游園集中綠地不小于4000平方米;
(三)居住組團集中綠地不小于400平方米。
以上社區公園的綠地至少要有一條邊臨近相應級別的道路。
第十一條對外交通綠地和道路綠地,按照以下原則劃定城市綠線:
(一)高速公路的,路基外側不少于50米;
(二)主要公路的,路基外側不少于20米;
(三)快速路的,道路紅線外側不少于15米;
(四)道路寬度大于40米的,道路紅線外側不少于10米;
(五)道路寬度為30至40米的,道路紅線外側不少于8米;
(六)道路寬度為25至30米的,道路紅線外側不少于5米;
(七)道路寬度小于25米的,道路紅線外側不少于3米;
(八)準軌干線的,邊軌外側不少于30米;支線、專用線的,邊軌外側不少于20米;米軌的,邊軌外側不少于15米。
規劃確定的主要商業街區道路,可以不按照上述指標控制。
第十二條河流按照以下規定劃定城市綠線:
(一)在主城二環路以內的,河堤外側綠線最小距離為:盤龍江不少于20米,其中油管橋以北不少于40米;大觀河不少于20米;明通河不少于15米;枧槽河、新(老)運糧河、金汁河、玉帶河不少于10米;其他一般河流,河堤外側不少于8米;
(二)在主城二環路以外的,河堤外側綠線最小距離為:盤龍江不少于40米;明通河、枧槽河、采蓮河、船房河、烏龍河、大清河、新(老)運糧河不少于30米;大觀河、金汁河、玉帶河不少于20米;其他一般河流不少于8米。
第十三條城市居住區綠地、單位附屬綠地按照《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昆明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劃定城市綠線。
第十四條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經市政府批準后,由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公示。
控制性詳細規劃劃定的城市綠線,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公示公布。
修建性詳細規劃劃定的城市綠線,由建設單位連同建設工程項目規劃的其他內容一并進行公示。
第十五條劃定城市綠線為現有綠地的,由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確定管理單位,并由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登記造冊、存檔,建立現有城市綠地和規劃綠地的數據庫,實施綠地數據動態管理。
劃定城市綠線為規劃綠地的,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共同負責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各類建設工程應當與其配套的城市綠地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附屬綠地建設達不到規定標準的,其建設工程不得驗收。
第十七條城市規劃區內各類建設工程項目的選址,必須符合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的要求。
城市綠線內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違反強制性標準以及批準的規劃進行開發建設。
有關部門不得違反規定,批準在城市綠線范圍內進行建設;因建設或者其他特殊情況,需要臨時占用城市綠線內用地的,必須依法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在城市綠線范圍內,不符合規劃要求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設施應當限期拆除。
第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城市綠地、服從城市綠線管理的義務,并有權對違反城市綠線管理的行為進行制止和舉報。
第十九條對違反本規定的,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城市綠化條例》、《昆明市城市規劃管理條例》、《昆明市城鎮綠化條例》、建設部《城市綠線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第二十條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擅自在已經劃定的城市綠線范圍內審批建設項目的,依法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本規定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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