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家村釘子戶引關注 律師解讀昆明首例“司法強拆”

什么樣的房屋才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拆遷?

鄧璐瑤律師表示,依據國務院第590號令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根據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決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盤龍區蘇家村及東站新村片區舊城改建項目正是屬于“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而由于少部分群眾訴求過高無法得到滿足而導致項目無法順利推進,為了保障廣大群眾的利益,在宣傳協商無果的情況下申請了法院裁定,而法院裁定也秉承公平公正的原則。網上有聲音表示,這種強制拆遷和《物權法》有沖突,是不是這樣呢?

對此,鄧璐瑤律師表示,《物權法》第四條規定:“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钡诹鶙l規定:“私人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侵占、哄搶、破壞。”從規定上看,《物權法》確立了私權保護原則。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規定的是為了公共利益的情形下,可以對個人的房屋進行征收,且僅限于“國有土地上的個人房屋”,并且以不低于市場價的標準給予補償。

根據國務院第590號令的精神,在公平補償的前提下,個人財產權應該向基于公共利益和正當程序的公權力讓步。同時,個**利與公權力之間的沖突,通過司法裁判來解決,產生相對公正的結果。這與《物權法》的精神并不沖突,恰恰是對《物權法》的補充和完善。

■李順洪:法律體系的完善還需慢慢摸索

云南大學經濟學院教師李順洪在接受云南房網采訪時也表示,新規的實施讓大家覺得有法可依,然而由于不同的地域,不同的人,法律的受眾也不同,具體的拆遷補償衡量標準也不同,如何制定完善的法律保障人民的利益,還需要慢慢地摸索。(陸飛/云南房網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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