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出臺"十六條”


為做好征地農民補償安置和社會保障工作,今后,昆明市在征地工作中將增加3萬元/畝的社會保障費用,建立專項社保基金,實行專戶管理,專門用于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昨日獲悉,市政府近日連發兩個《通知》,用“十六條”進一步規范和管理全市的土地問題,并對征地工作中的有關問題予以明確。

統一標準確保同地同價

3萬元/畝將由征地管理部門監督,由征地單位或個人直接繳入市財政,全市統籌專門用于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對單獨選址有意向用地單位的建設項目,征地成本中一次性列入3萬元/畝的社保費用;對政府儲備用地,待土地出讓后,由財政在出讓金中劃出并繳入社保專戶。另外,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區片綜合地價已制定完成,經批準后要盡快組織實施,確保同地同價、公平補償,確保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土地閑置1年按上限收費

《通知》加大了對閑置土地的清理力度,對已獲取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項目用地必須限期開發,嚴禁土地閑置,閑置滿1年的以高限依法收取閑置費,閑置滿2年的依法無償收回其土地使用權。

招商引資取消土地“籌碼”

今后,用土地優惠政策作為招商引資的路子行不通了。《通知》規定,凡政府原承諾的各項用地優惠政策,2006年8月1日后不再執行。對2006年10月1日前已簽訂的各類招商引資意向性協議,自簽訂協議之日起半年內未完成土地報批和供地手續的,一律終止協議。2006年10月1日以后簽訂的各類招商引資意向性協議,也按此規定辦理。現已審批和征用的各類用地,按照城市規劃和現行供地政策執行。

工業用地一律招拍掛

《通知》明確,劃撥用地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劃撥供地目錄,禁止擅自擴大劃撥用地范圍。工業用地和經營性用地,一律以招標、拍賣、掛牌的方式供地,嚴禁擅自協議圈占土地。嚴禁隨意改變農用地的用途,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非農業用地。禁止通過“以租代征”等方式將集體所有的農用地用于建設。凡村民委員會或村民小組發生土地違法案件的,一律停止建設用地和農村宅基地的審批。

超計劃用地扣減下年用地指標

據悉,昆明市將強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對農用地轉用的控制和引導,凡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沒有農用地轉用年度計劃指標的,不得通過項目用地預審和批準用地。年度內新增建設用地量以實際用地為準,超計劃用地的扣減下一年度用地指標,并相應縮減該地區年度計劃指標。對批而未供、土地利用效率不高的縣(市)區要相應核減下達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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