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新建的娛樂場所不得設立在包括商住兩用樓在內的居民住宅樓內。作為《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的補充文件,文化部日前出臺了《關于〈娛樂場所管理條例〉貫徹執行中若干問題的意見》。云南結合本省的實際情況,也于近日公布了《云南省文化廳關于〈娛樂場所管理條例〉貫徹執行中有關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并將于今年2月1日起施行。
《意見》規定,新批準的娛樂場所不得設立在居民住宅樓內(含商住兩用樓);不得設立在博物館、圖書館內和被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建筑物內;不得設立在居民住宅區內;不得設立在車站、機場等人群密集的場所內;不得設立在建筑物地下一層以下(不含地下一層);不得設立在學校、醫院、機關內部及其周圍。
新設立的歌舞娛樂場所營業面積不得少于200平方米,設包廂、包間的,每個包廂、包間營業面積不得少于8平方米。單個消費者人均占有營業面積不得低于1.5平方米。
以前條例沒有詳細規定的適用范圍,在此次公布的《意見》中也作了明確的規定。其所指的娛樂場所,是指以營利為目的,并向公眾開放、消費者自娛自樂的歌舞、游藝等場所,主要包括歌舞廳、卡拉OK場所等各類歌舞娛樂場所和以操作游戲、游藝設備進行娛樂的各類游藝娛樂場所。而兼營娛樂項目的場所,其兼營部分適用《娛樂場所管理條例》規定。只對本單位內部員工開放的福利性娛樂場所和非營利性舞會、卡拉OK演唱等文化娛樂活動,不屬于《娛樂場所管理條例》調整的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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