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來購買了一個40多平方米的商鋪,交房時卻被開發商要求更換為另一個面積很小且不好使用的商鋪,業主張先生認為是開發商看到該商鋪漲幅大,開發商想倒賣他的商鋪,為此將開發商告上法庭。法院將于近期開庭審理此案。
事由:大商鋪換成小商鋪
張先生是浙江人,在昆明做生意。2005年5月17日,張先生購買了位于昆明東寺街土橋西側的東寺公寓第一層第5號商鋪,總價為768240元,建筑面積為42.68平方米,套內面積1.58平方米。雙方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并約定商鋪交付使用時間為2006年5月31日這樣約定的:逾期交房,開發商按張先生已付款0.002豫乘以逾期天數支付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合同簽訂后,經房管部門進行了商品房買賣合同登記備案。之后,張先生付清了所有房款,等著開發商蓋好房子交付使用。
張先生了解到,2006年8月20日,東寺公寓的商鋪已經陸續交付給其他購房者,但自己卻接到開發商的通知,要將他的大商鋪換成小商鋪,根本不好使用。為此,張先生拒絕了開發商的無理要求。
張先生認為,自己購買40多平方米的商鋪是為了做生意方便,現在開發商只給自己一個非常小的鋪面,肯定不合道理。而且東寺公寓的商鋪在從購買到交房這段時間漲幅非常大,開發商為了倒賣自己的大商鋪賺錢,才拒不交付商鋪給自己使用。
張先生:侵權索賠100萬
為此,張先生找了開發商協商多次,仍然沒有得到一個滿意的答復。
2006年11月8日,張先生以開發商嚴重違反了《合同法》等法律規定,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權益為由,一
紙訴狀將開發商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開發商迅速將自己購買的商鋪交付使用,并自2006年6月1日至8月19日以768240元按每日0.002豫支付違約金,從2006年8月20日至交房之日按每日300元支付違約金,并退還多收的商鋪款231760元。該案訴訟標的100萬元。
開發商:拒絕記者采訪
開發商為什么要拒絕交付業主所購買的商鋪呢?其中是否另有隱情?
記者聯系了開發商,一位負責人表示,他們現在不想接受媒體的采訪,其他的事情等法院判決下來再說。本報將繼續關注此事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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